卡卡贷逾期没还已经4个月了,会被起诉介入失信名单吗?

齐晓今 2019-12-21 19:13:00

推荐回答

卡卡贷的把戏很多、系统混乱、还款账户里的钱他们随便扣还下个月、算你这个月逾期、随后就是他们所谓“不知情”的各种催款狗爆你的通讯录、还了钱系统也没证据的、并且扣款账户里显示的也不是卡卡贷合同方、并且还款银行列表也随他们人工解释总之你更换银行即便收到确认、卡卡贷后台也说没有更换成功、你就当是和黑社会打交道。律师说要么集体上诉、要么等被起诉。
齐景波2019-12-21 19:43:3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信用卡欠款不还,银行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的。收到律师函,建议及时还款,以免被起诉。1、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米增渝2019-12-21 20:01:47

相关问答

炒股票的时候肯定是以买股票为主,这是操作的本质,然而股票受影响的除了买卖成交量,还有板块的制约,还要看大盘的“脸色”。有的人常常会问骑牛看熊:“我明明买的是股票,赚钱亏钱都是因为股票的涨跌,那么我看其它的因素有意义吗?为什么媒体每天谈论最多的是大盘?”骑牛看西今天来和大家说说,为什么炒股的时候不能忽视看大盘。骑牛看熊认为股票市场是有合力的,这个合力不是单单某一方面来决定的,不仅仅是股票的基本面、技术面、外围消息面、行业板块、政策取向等等因素,还有三千多只个股组合成的大盘综合走势。我们直接从数据来看,骑牛看熊通过A股29年的数据来分析,大盘指数上涨超过2%的时候,个股基本都是普涨,而在大盘跌幅2%以上时,将会出现千股下跌,多数情况是上涨不足千只个股,特别是大盘跌幅3%以上时,千股跌停的场面出现概率达到了80%。这也就意味着你手中的标的再好,也难防大盘下跌时的被动拖累走势。大盘是大趋势的走势,而个股属于大趋势中的个体,一旦出现大盘到顶后,或者短期出现消息面的大幅度利空,机构、基金、信托等等大资金会考虑减仓或者清仓来避免被拖累下跌,这时无论是多么好的个股,都会出现跟风下跌的走势,唯一的区别是跌幅多少。骑牛看熊认为大盘的成交量将会直接决定市场炒作的热情,它是三千多只个股作为参考的一个最直观的做多、做空情绪,市场中的资金变得多,那么其它个股上涨的概率更大。这也是为什么分析师、媒体、专业投资者,在股票操作时一定会注重大盘的走势。买股票绝对不是仅仅只按照自己的想法,或者买入后就开始浮想联翩,幻想着多长时间涨幅达到多少,如果真是这么好赚钱,就不会只有5%的投资者盈利了,所以在操作中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是最基本的素质。骑牛看熊认为大盘和个股的比喻,就好比大哥和小弟们,有的小弟特别会赚钱,但是在大哥面前依然还是“很听话”,这也是股票市场的一个规律。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扩展资料: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怎样的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