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出现在何时

辛少芳 2020-01-27 1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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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的兴起,最早起源于中国秦朝,秦始皇统一货币后,货币市场扩大,货币流动性加大,市场对货币的需求增加。这时候就有部分拥有闲置货币的家族将资金出借,以获取约定额度的利息,这应该就是个人理财的起源了。

个人理财的成熟,这个时期不好判断。单纯从财富增值方面讲的话,个人理财成熟于汉朝中期,各大士族将家族资产分散在各个不懂行业及区域,确保风险分散及资源合理搭配。

但是如果从个人理财的全面性来讲的话,个人理财成熟与18世纪末期,因为18世纪末期,保险行业在欧洲开始兴起,开成为个人理财资产配置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齐新民2020-01-27 19: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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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我国银行业的雏形是在北宋年间,一直到清朝末年当时最大的票号首推山西票号,只不过当时的银行主要是负责存贷,异地取款这些基本的业务范围,其它的几乎没有涉及。只不过在民国时期,借助外来资本市场,民族资本也开启了新的时代,这一时期的银行才有了最早的个人理财业务,但相比今天来说还是很小比例。主要集中在国外银行。
    bintingping2020-02-01 14:00:42
  • 股票得出现吧!老一辈人他们都是把钱存起来的习惯,最开始连银行都不信任……应该是股票出现,股票的以钱赚钱,让一部分人暴富!之后借鉴外国的拿别人的钱去赚钱,又富了一部分人!但是想用别人的钱为自己赚钱都有成本,最大的成本是信誉问题,所以出现了P2P,不需要信誉,本金在10万以内就可以了(除了豪华地段的房租),研究一下怎么拿着别人钱跑,不被法律制裁的办法!OK,新概念的中国版P2P就可以开业了!

    边占武2020-01-27 20:00:42
  • 20世纪9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向我国居民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外汇服务。

    米士平2020-01-27 19:36:38

相关问答

包括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分享与承担。扩展资料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相关知识。由于缺乏对个人理财业务熟悉的人才,银行理财师队伍建设可能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起,中国理财规划师人才的争夺战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各地金融机构理财规划师已成抢手人才。部分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没有清楚、全面地告知客户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甚至为了完成发售任务,采取模糊收益率、弱化风险提示等手段误导投资者,或吸引不适合该理财计划的客户购买。在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19年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中,汇丰、花旗、恒生、东亚等6家中外资银行因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缺乏透明度而登上了报告中的“黑名单”。个人理财业务。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沟通。第八条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保持一致。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第五十九条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