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法人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

黄玉芹 2019-10-14 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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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权利。股东可要求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定代表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董事会不履行职责任,可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如果监理事会也不履行职责,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扩展资料法定代表人的权利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车建修2019-10-15 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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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法人如何保护自己,我国有一些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清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仍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对法律风险防范,我们有如下建议:一、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二、依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拒绝并记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龙小青2019-10-14 23:5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相关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齐昌盛2019-10-14 23: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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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很多的大学生从学校当中毕业走向社会进入职场,在求职的季节,有很多的机会等待着大学生去挖掘和把握,但是与此同时,也有很多的危险和陷阱在等待着大学生。由于大学生经历十多年的学生生涯,他们对于职场和社会上的一些事情还没有那么的了解,很容易就会误入一些骗子设置的求职陷阱。那么大学生在找工作的时候如何保证自身的安全呢?在求职的过程当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在这篇文章当中将给大家做出简单的说明,短短的文章当然不能够列出全部的,但是在求职的过程当中,大学生应当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首先是,大学生找工作的方式非常的重要。在学校的就业网站上,是相对于其他的求职信息更加的安全的,在学校的就业网站进行求职,能够对于信息的安全更加的信任。与此同时,在进行进一步求职的过程当中,也不能够因为是在学校的就业网上得到的信息就没有任何的防备,最好能够与自己的朋友和同学同行,彼此之间能够得到互相的帮助。其次是,在网络上有很多的求职网站,上面有很多你所感兴趣的信息,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在一些比较大型的人才网站进行求职的操作。不要在一些不知名的网站提交自己的个人信息,很容易会使得信息泄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即使是在大型的人才网站上,对于一些描述得非常好的工作岗位,也要进行信息的筛选,不要轻易投递自己的个人简历。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一些工资非常高,而且工作量又非常少的岗位,都是具有非常大的风险的,对于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必须要经过核实才能够进一步接触。在面试的过程当中也应当保持与朋友和亲人的联系,任何需要收费的面试都是骗子的把戏,不能因为任何的缘由就提交自己的钱财或者是银行卡信息等。必要的时候可以让自己的朋友和亲人陪同面试,这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情,对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是能够帮助你得到一个非常好的职场发展环境的。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次,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