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

连兆瑞 2019-12-21 2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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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股东利用其对于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可以认定其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规范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在积累一定经验后,建议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麻烦采纳,。
赵飞跃2019-12-21 22: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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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角色性质上:股东持有企业的股票,是企业的所有人之一;债权人是指向企业提供借款的人,与企业并无所有关系。2、角色权利: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债权人就是一个借款方,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并收获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其并没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任何权利。3、角色义务:股东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对企业的决策负责任;债权人只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因此不具有对企业的任何责任。4、股权和债权的时限:股东的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扩展资料:1、债权人与债权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2、股东与股权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参考资料1:-债权人;-债权参考资料2:-股东;-股权。
    龙小莲2019-12-21 23:37:49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次,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齐晋华2019-12-21 23:00:28
  • ,公司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公司法第98条规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从而绕开了股东会无法召开的难题,有利于预防股权转让中的卡壳现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有义务在转让股权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明确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四、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东退股的三种情形: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五、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将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一分为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七、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公司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在以下几点: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首先,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其次,如果公司破产,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窦运荣2019-12-21 22: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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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解决人的问题―—把资源用在刀刃上许多公司的老板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知之甚少,总以为那是职能部门的事情,不知道人力资源管理与自己的工作职责的关系,不懂得管理的本质就是“带领大家一起去做好自己想做的事情”。事实上,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者们的共同职责,好的老板一定是好的人事经理。很多老板宁可花费成百上千万的资源去购买设备,也不愿意为企业内部人才的成长提供必要的资源。而实际上,同样的资源投入,如果用于招聘人才、培养人才的话,投资回报率至少高20倍以上,所以,对于成长期公司老板来说,应该做好三件事情:第一,学习和了解现代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第二,重视人力资源在成长期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建立基础机制,在人才的招聘、培养和使用上投入适当的资源。2、从人治到法治---制定游戏规则经常听到有人大谈“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以至于产生很多误解。有人把“人治化管理”当成人性化管理,忽视专业化分工,缺乏职能定位,没有指挥与援权观念,老板或主管可以到处指手划脚,随便指挥。各种协调文件或工作指令没有留下应有的书面化记录,出了问题不知道找谁解决,差错谁也不肯负责。导致公司内部效率低下、管理混乱、士气低落。真正的人性化管理是什么?人性化管理就是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形成的经营机制,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和不断成长,从而维护大多数员工而非某些特殊人员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员工也可以获得职业生涯方面的规划,得到职业理念、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的培养,提升从业技能以及职业心态,并进一步享受完美的人生。当然,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避免通篇“罚、罚、罚”,因为制度本身是告诉员工,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而不仅仅是告诉他们做了以后有什么下场。为此:第一,建立一套适用的管理制度,不用急着考虑完不完善;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有了这套基础管理制度,你将在处理很多问题的时候避开个人情绪的影响。第二,培训、管理制度的督导执行;第三,及时评估考核,并适当激励。3、激励——建立公平、公正、具公信力和吸引力的激励制度制度的贯彻执行除了持续的培训和督导之外,激励是重要的维系因素。没有激的团队,必将导致平庸的业绩和浮躁的人心。说到激励忍不住又要说到钱,处于成长期的公司钱少是现实,那么,拿什么来激励?其实,员工激励是多角度、多元化的,不一定每次激励都要花钱——但一定要花心思。除了金钱之外,我们其实还有很多激励手段可以使用—因时而异:企业的发展进入了不同的阶段,工作的重心自然会发生转移。因此,企业的激励机制也要随之作相应的调整,通过最合适的激励手段来激励员工发挥能量,共同完成下一步的组织目标。老板所要做的三件事情是:第一,认清激励的本质,辨析各种激励手段的效用,使用方法以及使用场合;第二,切忌奖惩的随意性,不能让激励性质的奖惩失衡,更不要让激励变成“人手一份、人人都有”的福利;第三,尽可能做到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以公正、公平来维护激励制度的公信力,使其能够发挥应有的激励效果。4、精神物质双管齐下——光画大饼是不够的员工把老板空口许诺、动辄畅谈美好远景叫做“画大饼”。如何避免“画大饼”,需要在以下三个方法注意:第一,仔细考量公司的资源状况,能付出多少回报是多少;宁可把丑话说到前面,也不要失去老板在员工心里的威信,老板更不能为了取悦员工拿自己的信用开玩笑;第二,对于绝大多数员工来说,光“画大饼”是不够的,他们需要实实在在的物质报酬来维护基本的生活需求。老板可以不拿钱也干活,因为公司是你的。作为员工,我凭什么要无私奉献,冒失去现实物质收益的风险呢?第三,光要物质也不行,适时展望公司的美好前景,给所有的员工描绘出未来的蓝图,能够起到物质激励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能够激起员工们旺盛的斗志。5.机制是第一生产力——谈钱太俗,谈文化太虚对于真正意义的人来讲,你光和他谈报酬,他可能认为你这个老板惟利是图,没有做大事业的能力;如果光和他谈文化“画大饼”,他又可能认为你净玩虚的,做人做事不实在,为此,建立一套科学的用人机制——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建立一套以工作分析、工作评价为核心的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竞争中,公司今天赚钱并不难,难的是明天、后天继续赚钱。因此,公司要获得可持续发展,你还得做好三件事——清晰界定人力资源部门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战略意义,不要把这个部门变成一个打杂的后勤部门;第一,必须重视人才的作用,使人力资源管理由公司部门职能转变为企业的一种机制;第二,随着公司的发展,应该逐步淡化老板在管理上的强势作用,引导员工自己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因此,加强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研究,实现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是企业赢得生存空间的毕由之路,更是成长期的公司赢得市场空间的不二法门。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权利。股东可要求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定代表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董事会不履行职责任,可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如果监理事会也不履行职责,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扩展资料法定代表人的权利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次,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