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

车庆军 2019-10-14 2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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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分季度预交,预交是不用考虑他期的所得。如果按你所说,第一季度不用预交,第二季度按150*0.25预交。只有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会综合考虑各种调整因素。
龙岚珺2019-10-15 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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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项目包括:①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②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③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④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⑤其他支出,即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⑥合理支出,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龙巧云2019-10-15 00:36:05
  • 1、小规模只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是没有关系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2、2019年一季度一样要在网上申报预缴;3、申报表的营业成本只是主营业务成本。
    龚小荣2019-10-15 00:01:47
  • 一、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纳税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扩展资料: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1、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2、A类报表主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3、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4、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5、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6、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查账征收。
    黄皖毅2019-10-15 00:00:22
  •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来,如下:一、查账征收的定义:1、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2、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3、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二、核定征收的定义: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1、查账征收的,预缴时: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2、核定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齐晓影2019-10-14 23: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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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做价值评估时增值的部分在税法上既没有明确列入征税范围,然而也未曾纳入不征税收入等范围。后续,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非货币性的资产投资,财税主管部门下发了几个具体文件,从文件的规定和导向来看,实际是将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缴税范围内的。其中典型的企业改制包括“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前者是指从非公司制形式改成“公司制”,本质上是公司设立的过程,股份制改制,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上是股份制公司设立的过程,二者均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涉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均应进行企业的价值评估,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1、公司制改制2019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长期以来,实际上是缺少明确税收文件的。2019年以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继发布财税〔2019〕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等文件,对于改制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税处理逐渐明确。可见,对于企业价值评估产生的资产增值缴税,目前税收政策基本建立,并且进行征税并无异议,但是考虑到征管实际,普遍采取了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等特殊对象,采用的递延纳税政策更加彻底,与此同时实施了“税收转增资本金”等较为灵活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9〕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扩展资料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