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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于公司是资本多数决,在很大程度上公司事务由出资较多的股东占主导意见,可能在某些方面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而累计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使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可能,加强了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但是,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且适用累积投票制的前提是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决议适用。这就极大地缩中小了累积投票制的应用范围。
齐敏珺2019-12-21 2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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