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什么是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啊

黄瑾青 2019-12-21 2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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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于公司是资本多数决,在很大程度上公司事务由出资较多的股东占主导意见,可能在某些方面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而累计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使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可能,加强了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但是,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且适用累积投票制的前提是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决议适用。这就极大地缩中小了累积投票制的应用范围。
齐敏珺2019-12-21 2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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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一人一票制。
    黄生长2019-12-21 23:37:30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齐新社2019-12-21 22:54:17
  • 。累积投票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的表决权制度。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如拟选举的董事为3人,则表决权会放大三倍。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从理论上讲,累积投票制有利于提高小股东的发言权,前提必须是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齐文灿2019-12-21 22: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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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营销环境是指企业无法直接控制的因素,包括人口、经济、政治法律、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及自然生态等因素。1、人口因素人口是市场的第一要素。人口数量直接决定市场规模和潜在容量,人口的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居住分布等也对市场格局产生着深刻影响,从而影响着企业的营销活动。2、经济因素经济环境是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主要环境因素,它包括收入因素、消费支出、产业结构、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银行利率、政府支出等因素,其中收入因素、消费结构对企业营销活动影响较大。3、政法因素法律政治环境是影响企业营销的重要宏观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引导着企业营销活动的方向,法律环境则为企业规定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政治与法律相互联系,共同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4、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环境是指在一种社会形态下已经形成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的总和。任何企业都处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企业营销活动必然受到所在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5、自然环境因素自然环境是指自然界提供给人类各种形式的物质资料,如阳光、空气、水、森林、土地等。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世界各国都加速了工业化进程,这一方面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另一方面,面临着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6、科技因素科学技术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它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科技发展对企业营销活动影响作用表现在促进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影响企业营销组合策略的创新等方面。宏观营销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个条文的后半句并不是说“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下面我们可以看一则实例:这是国内某上市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限制的公告: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修改前的公司法其限制的含义是:第一,明确肯定公司可投资的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向合伙企业等无限责任的企业投资。第二,公司对外投资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因为发了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第三,限定了对外投资的额度,与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即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同时,还就投资额度的计算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2019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上一版的公司法作出了重大改变体现在第15条,到后来2019年公布修订的公司法的第15条和2019版的还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01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5条,对修订前的公司法在转投资规则方面作出的重大改变主要提现在:适度放宽了对外投资的对象,改变了过去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范围,而仅规定“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取消了对外投资额度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限制规定,2019修订后的公司法则没有提及比例限定问题;构建和限定了公司对外投资责任机制——“非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一新一旧的对比,再加上对条文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因为投资而成为无限的连带责任人,但是因为使用了“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忽视了“连带责任”存在“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连带责任”的区别,从而使得这一条文未能准确表达其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