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可以邀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参加查账吗

龙家芳 2019-10-14 21:38:00

推荐回答

联合其他监事,行使你们的监督权利,要求董事长作出合理解释,并对财务进行彻查。
齐改红2019-10-14 2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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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是平级的,都归股东会管。
    齐晓平2019-10-14 22:54:08
  • 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孙某某咨询:公司一股东王某某和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对公司的帐目表示怀疑,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为其出示公司帐目的原始凭证,并称查阅公司帐目是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之一,该股东的多次请求均遭到公司拒绝。孙某某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律师解答: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查阅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同时新《公司法》对查阅权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赵顺铃2019-10-14 22:18:19
  • 监事可以在不通知董事长的情况下查账。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只要在这个职权范围内的监事不用管董事长的,自己做好自己的活。总体来说监事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齐晓星2019-10-14 22:01:50

相关问答

根据法律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应该是独立的,不能兼任。经理也不能兼任监事,执行董事也不可兼任监事。公司法对公司行为、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管理层人员均制定了详细规定。监事具有独立性,作用是监督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管理人员有利益冲突或不正当的利害关系。监事有以下责任: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开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资料《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公司法。
如果要锻炼自己学知识,去小公司做外贸业务员;如果要涨见识,去大公司做外贸助理。我第一份工作就是在小公司做外贸业务员,因为当时刚好那家公司的前辈干了三年要辞职了,要找接班人,面试上了后,经理就将我往外贸业务员的方向上培养,确实,刚毕业什么都没有经验去做外贸业务很辛苦,需要掌握的东西要很多,而且因为没有经验还要被说,但是短短六个月时间,成长非常快,从跟单生产,到采购,到和上游客户沟通,找客户报价,以及出运时订舱,一整个流程走了一遍后,驾轻就熟。但是自己想往更高的方向发展,于是辞职去了一家大型外企做外贸助理,在业界也非常有名,属于不缺钱的那种,期间也涨了很多见识,见到了很多高端人士,享受了很多公司福利。悲伤的事情来了,大型外企真的如知乎上其他人说的那样,把你当螺丝钉培养,每天的工作繁杂,没有重点,一个部门的人一会让你去寄个快递,一会让你帮她核对订单,一会又催你做个合同,都是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每天时间耗费在这些上面,根本没有力气去学真正核心的东西,而且大多是处理公司内部的事情,公司大了什么人都有,出了事情尽推卸责任,每天非常心累,因为你干不过那些有经验的职场老人,周围尽是一些安逸惯了的老员工,没有活力,以后对跳槽非常不利,所有的光环都是公司赋予你的,自己本身根本没有学到什么,将来公司要替换掉这个职位也轻而易举,所以要时刻保持危机感,不断学习提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