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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业主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甲乙双方,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里一定要注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委托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也不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一个特征是,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以上委托合同的特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齐晓娥2019-12-21 23: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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