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黄睿涛 2019-10-14 2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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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2、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3、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4、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包括招揽业务的宣传推销活动,接受投保,出立暂保单或保险单,代收保险费,代理查勘理赔等。5、代理费用通常根据业务量比例支付。扩展资料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通常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1、专业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2、兼业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3、个人代理人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参考资料太平洋保险官网-《什么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什么关系?。
车建业2019-10-14 2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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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和员工签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底薪和工资,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是没有底薪的。一、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合同确定。如果保险代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现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主要存在两种雇佣形式:一是职业保险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险公司职工从事保险营销。
    连佩忠2019-10-14 23:01:55
  • 理论上严格来讲肯定是不行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中明确“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即禁止个人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依照该规定,如果你继续从事该保险代理活动,你就不得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即使是无关的单位。否则,你在新单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新单位可能以此为有力的藉口规避很多用人单位应负有的责任。
    龚小雷2019-10-14 22:36:04
  • 保险代理合同是代理关系,是非保险机构代理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这需要该机构有相应的代理资质,并无劳动关系存在。比如银行、车行、担保公司都可以作保险的代理销售,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就可以。你说的这种是个人代理合同关系,其实也只是保险代理的一种,没有劳动关系的。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代理人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齐晓楠2019-10-14 22:01:26
  • 1、保险公司与并非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而不是劳动合同。2、保险公司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代理关系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然后从保险公司获得佣金,双方从法律上来说平等的关系。3、在实际生活中,人受保险公司日常管理,要参加保险公司的各种培训等,类似于单位与员工的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存在以下区别:一、从主体上看,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除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限制,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保险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编制之列。保险法》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或资格证书。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可见,保险公司对保险代办员实施登记簿管理,保险代理人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在职编制人员。二、从依据的法律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权利义务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的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三、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即使代理人的业务下滑,保险公司也无权降低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即不能取得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奖金的权利。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寻的。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实行单兵作战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保险公司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模式。五、从参考要素上来看,我国税收政策对此从侧面也有所反映。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03号文件《关于个人提供非商品形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代理人需征收营业税,这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企业职工仅限于征收超标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完全不同的。
    龙峰晓2019-10-14 2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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