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理财平台会遇到哪些风险?

黄申华 2020-01-17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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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身份合法性引起的政策风险

P2P网贷平台虽然在我国已经遍地开花,但是平台的法律性质一直很模糊,平台一直生存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目前的P2P网贷平台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类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电子商务公司。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甚至理财业务。平台的身份不明直接导致平台的发展鱼目混杂,极不规范。时至今日,平台的性质尚无法律法规明文确定,也无明确的监管机制,致使这一行业蕴含了极大的政策风险。

2.缺乏市场准入、准出的标准化制度

现阶段的P2P网贷公司准入门槛较低,注册资本不受限,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类金融业务,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予以监管;也没有规避风险的政策性的市场淘汰制度。因此行业内的机构良莠不齐,问题频出,这必定会使公众利益面临较大商业风险。P2P网贷平台如何平稳顺利地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P2P平台的市场退出制度是否合理有效将直接影响到借贷双方各自的切身利益,更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因此亟需对其进行规范化要求。

3.无明确的监管机构

P2P网贷平台从成立至今,国家行政部门对其性质一直没有明确,国内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尽管部分地区的P2P网贷平台有当地的金融机构参与管理,但由于各地监管标准不一,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4.无统一的行业规范

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就给予各个P2P网贷平台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很容易出现踩红线的业务活动。日前,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京正式发布《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但其实际效用还有待观察。

黄益惠2020-01-17 1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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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风险

    相当多的P2P网贷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甚至有的不合格借款人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会造成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

    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个贷办法》第23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而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协议是通过网上的交流,最终的贷款协议是一张电子借条,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的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

    3.难以监管贷出资金的实际用途

    我国的信贷政策中对于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的规定。2008年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的《流贷办法》、《个贷办法》等多项法规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的管理。而反观民间金融,关于民间借贷款项的用途几乎没有规定。从我国诸多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来看,基本上不关注借款用途,少有对此做出限制,而网站上大多数借款人对资金用途均为资金周转个人投资生活需要等简单描述。即便是有限制借款用途的规定,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平台的贷款人也不可能像商业银行一样严格执行贷款用途管理,在相关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由此也会导致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加大,平台的资金流出可能成为一个不可控的法律漏洞。

    4.借款人不支付超四倍利息的风险

    2002年央行颁布的《中国入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上述超出国家公布利率的四倍持坚决否定的态度。但是,P2P网络借贷近几年来之所以如此火热,较高的资金回报率是一大诱因。纵观目前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利率,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了贷款人的投资热情,活跃了民间金融;另一方面碰触到了国家利率的政策和法律红线,一旦借款人违约不支付超出国家利率四倍部分,贷款人和平台都将得不到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符自为2020-01-17 18:00:17
  • 一、挪用客户资金风险

    2014年之前,我国主流P2P网贷平台一般会存在三类账户,分别是存放其自有资金的账户、存放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以及存放风险保障金的账户。由于银行存管或第三方账户托管费用较高,增加了交易成本,P2P平台大多会设法规避。截至201511月底,仅有50余家平台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另外,在现有的账户托管模式下,托管机构很难识别P2P平台所提供的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平台依然存在挪用客户账户资金的可能。

    二、利用平台洗钱的风险

    贷款人是P2P网贷模式中资金来源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利用其闲散资金进行理财投资。但由于成为贷款人手续便捷,门槛低,借贷关系的形成完全出自意思自治,P2P网贷平台无法对其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多数平台也未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没有足够资源去成立专门的负责反洗钱的机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也很不完善,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欠缺,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不高,交易平台很有可能沦为贷款人洗钱或从事高利贷等违法犯罪的场所。虽然平台每笔贷款金额额度有限,但贷款人在同一P2P平台提供贷款的次数、在不同平台分别放贷不受限制,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和社会关系不明确,同时没有相关部门审核验证,无法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大大增加了通过平台进行洗钱的可能性,严重影响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

    三、诈骗跑路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资金诈骗行为是所谓的“庞氏骗局”,组织者向子虚乌有的项目投资,并许诺给投资者高回报来诱骗更多的人上当,不断借新债还旧债并支付高额利息,直到资金链断裂,组织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

    齐新良2020-01-17 17:19:39
  • 风险一,信息高度不对称,你没有办法知道借款端是一个怎样的企业。风险二,运营风险,很多平台都是一些土老板跟风做起来的,完全没有专业能力,和风控能力。风险三,跑路风险,很多平台从诞生的第一天就心怀鬼胎,但作为天真的投资者又怎么可能知道呢?风险四,政策风险,目前P2P几乎处于零监管,那么也就意味着不确定性很大,说不定因为某项政策会导致打平台瞬间倒塌。

    龚小芝2020-01-17 17:04:19
  • 一、法律风险

    国内P2P的立法尚不完备,监管职责界限不清,对网贷模式的性质、责任、合规要求等都没有明确的法规界定,这使得方兴未艾的P2P行业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也面临着多重法律风险。其中饱受争议的是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二、信用风险

    一般信贷业务都会面临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即信用风险。P2P平台的贷款质量远不如商业银行,所以要求其采取一些特殊的风险管理手段,比如:分割资金、形成贷款组合,线上线下审核、补充信用体系,限定贷款额度、按月还本付息,以及建立各种保险、备付制度等,但是其信用风险防范仍显脆弱。

    三、非法集资风险

    在外部监管约束不力的环境中,一些P2P平台很容易跨越所从事的资金媒介业务,陷入当前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集资陷阱和误区。例如,有些平台对外允诺高收益率,事先归集投资者的资金;有些平台以自身名义为债权提供担保;有些平台并未实质性转让债权,而是利用关联企业进行自保自融等,实际上搞资金池,再投资于项目,甚至借款被用于非法用途等。

    行业良莠不齐,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平台机构有可能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赵风雪2020-01-17 17:00:53

相关问答

零存整取

零存整取,就是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到期支取本息,其利息计算方法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一致。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以支取日人民银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零存整取可以说是一种强制存款的方法,每月固定存入相同金额的钱,想不做“月光族”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养成“节流”的好习惯。

类储蓄法货币基金:活期储蓄

所谓货币基金是一种主要投资央行票据、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协议存款等稳健型金融产品的开放式基金,因为它不像其他开放式基金一样有认购和赎回费用,所以投资者可以把它当成“活期储蓄”,而随时购买和赎回,从发出赎回指令到可以取现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很适合工薪族达到强制储蓄的目标。已上市的各种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已达到上百只,它们的主发行渠道就是银行。那么,经常光顾银行的工薪族,不妨选定其代销的某只基金,跟银行签订一个协议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以后每月银行就会从你的资金账户中扣除约定款项,划到基金账户完成基金的申购。这种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长期稳定增值。这种投资法,不必掌握太多的专业知识,不必费心选定购买的时点,只需耐心一些坚持中长期持有,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基金定投的收益会高于零存整取的利息。正因为此,它甚至是工薪族为孩子储备教育金或筹划养老金的一个优良选择。

定期定额买基金,选定哪只基金特别重要。一般来说,这种投资方式适合股票型基金或偏股票型混合基金,选择的重要标准是看它的长期赢利能力。

从空中看,它的形状好象汉字中的“金”字,所以汉语翻译为“金字塔”.《金字塔铭文》中有这样的话:"天空把自己的光芒伸向你,以便你可以去到天上,犹如拉的眼睛一样"。后来古代埃及人对方尖碑的崇拜也有这样意义,因为方尖碑也表示太阳的光芒。相传,古埃及第三王朝之前,无论王公大臣还是老百姓死后,都被葬入一种用泥砖建成的长方形的坟墓,古代埃及人叫它"马斯塔巴"。后来,有个聪明的年轻人叫伊姆荷太普,在给埃及法老左塞王设计坟墓时,发明了一种新的建筑方法。他用山上采下的呈方形的石块来代替泥砖,并不断修改修建陵墓的设计方案,最终建成一个六级的梯形金字塔——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金字塔的雏形。在古代埃及文中,金字塔是梯形分层的,因此又称作层级金字塔。这是一种高大的角锥体建筑物,底座四方形,每个侧面是三角形,样子就像汉字金字,所以我们叫它"金字塔"。伊姆荷太普设计的塔式陵墓是埃及历史上的第一座石质陵墓。左塞王之后的埃及法老纷纷效仿他,在生前就大肆为自己修建坟墓,从此在古埃及掀起一股营造金字塔之风。由于金字塔起源于古王国时期,而且最大的金字塔也建在此时期内,因此,埃及的古王国时期又被称为金字塔时代。古代埃及的法老们为什么要将坟墓修成角锥体的形式,即修成汉字中的金字形呢?原来,在最早的时候,埃及的法老是准备将马斯塔巴作为死后的永久性住所的。后来,大约在第二至第三王朝的时候,埃及人产生了国王死后要成为神,他的灵魂要升天的观念。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7031005340.html。

一、宝宝类理财

余额宝和余利宝。两款活期理财都是靠货币基金赚取收益,风险非常低,目前的收益在3%以下。余额宝和余利宝都支持快速赎回,资金几分钟到账(余额宝限额1万,余利宝限额10万)。

余额宝的优势是支持支付宝支付,有一定的实用性;余利宝的优势是支持大额快速赎回,最高10万元进进出出,取用钱非常方便,而且可以免费提现支付宝。

二、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支付宝的定期理财差不多全是这类产品,属于养老保险公司的养老理财,没有保险保障功能,是一类中低风险的保险理财。

三、黄金基金

支付宝的黄金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黄金ETF基金,而黄金ETF基金的涨跌跟金价走势非常契合。黄金基金是投资黄金比较划算的渠道之一,操作简单方便,交易费用较低,不过能否赚钱还得看金价行情。

四、货币基金

支付宝的货币基金除了余利宝和余额宝对接的那几只,还有基金频道代销的。这些货币基金一般不支持快速取出,取出T1到账,不过收益普遍比余额宝高。

五、优化投资——收益高于余额宝的活期理财新选择

“优化投资”,是支付宝去年为应对余额宝收益下降,同时给用户更多理财选择而推出的理财版块。目前,优化投资推荐的理财产品叫“建信现金增利货币”,与余额宝同为货币基金。建信的这款货币基金,跟余额宝一样100元起买,目前收益率比余额宝高一些,比如买1万块,每天比余额宝大约能多收1毛~2毛钱;

区别在于,1、建信的这款产品赎回是T1到账,而余额宝可以做到T02、没有25万元的购买限制。

1、企业性质不同
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性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民企性质,经营者追求目标与企业经营目标完全一致,没有人员和网点历史包袱,团队人员普遍年轻,使企业应对市场反应能力远快于金融互联网企业。
2、资金来源不同
现行监管规定,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获得资金来源,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监管要求不同
银行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贷款业务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贷前调查、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贷后资产处置、资产保全等要求。而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但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没有现成法规可循,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银行需要执行的贷款面谈面签、贷款用途、受托支付、风险拨备、拨备覆盖率要求,而互联网金融小贷业务没有这种要求。
4、授信依据不同
银行个人授信业务一般基于客户收入、现金流量、职业、征信等,贷款授信前未采纳央行征信信息,很难规避客户在多家贷款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二是客户并非完全实名制,虚假交易较难规避;三是贷后催收、清收保全、资产处置等制度有待健全;四是没有像银行一样建立规范的风险拨备制度。
5、准入门槛不同
现行监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而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准入的资本要求很低,即便在涉及金融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资本准入要求也远低于银行。
有关第三方支付监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6、平台建设成本不同
金融互联网企业在建设互联网电子渠道时,要考虑与原有系统、网点和自助渠道衔接,是计算机、电子渠道取代人工和物理网点的过程,而采用互联网电子渠道后能否相应裁减人员和物理网点,是复杂和漫长的过程。
而电商企业则是一张白纸,在金融互联网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最新互联网技术,利用后发优势建设低成本、功能齐全的先进互联网金融平台,加之盈利模式不同,支付业务收费远低于金融互联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