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认定的

樊彩梅 2019-11-05 21:47:00

推荐回答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龙庄伟2019-11-05 23:03:0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黄玥2019-12-01 09:11:54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父母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的特定条件:父母在现实条件下具备承担供养义务的经济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劳能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龚宇飞2019-11-05 22:20:37
  • 我国《婚姻法》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认定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
    符翠芬2019-11-05 22:06:44
  •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黎皇兴2019-11-05 22:03:35

相关问答

婚姻法谁买房谁受益真正实施起来,相对现在的婚姻问题来说,前景也许不会太乐观,只会加剧离婚率上升的趋势,就拿我们这儿来说,每年领结婚证的小夫妻有6000多对,可离婚的夫妻却达到了400多对,这是一个律师朋友给的确切信息。面对这么高的离婚率,新法规一旦出台,偷着乐的就只有那些臭男人了。前些时我们这儿有个离婚案,男人在外做生意,妻子一心一意在家伺候孩子和老人,以为男人在外辛苦打拼也很不容易。只知道男人生意需要很多的资金,对于生意上的事也从来不管不问。直到今年春节才发现男人竟然在外养了小三,小三已经生下了孩子。妻子欲哭无泪,当男人起诉离婚时,妻子想要分一半家产,男人却说在外生意把钱财都赔干净了,且还欠了外债!面对男人冷冰冰的面孔,妻子死的心都有了!都知道男人在外发迹了,腰包也不是一般的鼓了。男人竟然狠心说赔了,看来男人是有备才提出离婚的!上述的事情就给我们一个警钟,只要男人想甩你,再狡猾的女人也斗不过男人的。男人甩女人大部分皆为小三,想想两个人合起火来蒙骗一个人,纵有你有千般本事也应付不来的。所以说人是活的,法规是死的,你有政策,人家就有对策!尽管法规订的再完美、再透彻,毕竟那只是一条杠杠,面对活人法规有时是无可奈何的!新婚姻法规一出台,几家欢乐几家愁啊,看着众多网友的热议,觉得咱们女人似乎都没有出路了,天下都成了男人的了。其实细想一下,咱们女人大可不必太悲哀,前有古人后有来者,自从盘古开天劈地到如今,咱们女人唯有现在活的最潇洒。众多的姐妹们在家里还是一家之主的,管他法规不法规的,只要过好自己的日子就足够了。每年逐渐上升的离婚率真的很让人忧心忡忡,婚姻法一再的完善,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新法规谁买房谁受益让网友们雷翻了天,看看网友们的众多评论还是很有道理的,既然一再重申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要落到实处让女人得到切实的益处!新的法规既然出台了,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奉劝天下视感情如粪土之人,要三思而后行啊,特别是女人们,面对感情骗子,真的到了分手的那一天,不要留恋也不要哭泣,咱们挺直腰杆做人,什么金钱和房产,都统统滚蛋!咱们潇洒的挥挥手不说离愁,净身出户给男人留一个美丽的背影,让男人目瞪口呆一回!让咱们的气场也庞大一回。
问题:我是一位进城打工的农家姑娘,在工作过程中认识了同车间正式工田浩。我俩在相恋五年后决定结婚。但他父母亲极力反对,并以死相挟,说我俩:门不当、户不对,一个城里人、一个没户口的农村人。田浩从小就对他母亲的话言听计从,没有太多的主见。但我俩感情确实深厚,几乎到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地步。请问题:父母强行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时,子女该怎么办?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你信中所说,田浩的父母亲以你是农村姑娘为由,反对你俩恋爱结婚,这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做法。只要你俩双方有感情,完全自愿恋爱结婚,任何人包括田浩的父母都不能干涉你俩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至于田浩父母的说法完全是一种落后的封建思想,是与现代人不合拍的想法,其实农村姑娘身上有很多优点,他们中有许多人兴业成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将越来越小,说不定有一天城里的人们还要纷纷争着到农村去安家呢。你可以和田浩一道,以法律为依据,晓之以理,做好其父母的思想工作。必要时还可请当地妇联、共青团、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其父母进行批评教育,指出他们行为的违法性。如实在暂时做不通他们的工作,你们完全可以自主结婚。如其父母采取暴力的手段来干涉,就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子女以继承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公证费是按照评估价梯度执行: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总体来看,一套市价500万的普通商品房,上述各种事税费加起来在5万元左右。当父母在世时,是不能用继承的方式的,传承房子的方式是赠与。父母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子女。一般而言,直系亲属间赠与最便捷,赠与要缴纳公证费、评估费、登记费、印花税,赠予住房的受赠人还将全额征收契税,一般为3%。整体来看,一套北京市价500万的房子赠与孩子,评估价如果在350万左右,税费大概在12万左右,成本要比继承高。扩展资料:赠与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如果以赠与方式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但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契税和赠与公证费,这些费用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 不过,对于赠与的房产,银行一般会认定受赠方免费接受赠与的行为,没有实际交易产生,因此受赠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买卖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以该房产满五年和未满五年两种情况计算:第一种,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第二种,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个贷专家指出,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房产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对待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入探索审判实践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