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哪些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各起什么作用

辛大波 2019-11-05 21:52:00

推荐回答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的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其本身信用向受益人保证付款的文件;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要以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其特点是:①开证银行负第一位付款责任。它与一般担保业务不同,一般担保业务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则首先对受益人负责。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有关贸易合同的约束。③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只以单据为准,不问货物是否已装船、质量有无问题等。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保证作用。对进口方来说,付款后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并可据以提货;对出口方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据,就可在出口地银行取得货款。第二是资金融通作用。进口方开证时一般只交部分押金,单据到后,赎单时付清差额;出口方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前后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由于进出口双方都能得到银行保证和资金融通,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三: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另外还有四个从属关系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偿付行。①开证申请人:一般即进口方。开证申请人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当地银行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的义务;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权利。②开证行:开证行和进口方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方、汇票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对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拒付的权利。开证行在付款后,不能因进口方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方、议付行要求退款,但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对不足抵偿垫款部分有权向进口方追索,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因之而减免付款责任。但在开证行凭索汇电报付款或付款行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的情况下,当接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③受益人:一般是出口方。出口方在接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方即有按时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同时,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要负完全责任。④通知行:即办理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但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必承担议付承兑或负款的责任。⑤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可以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方追索。⑥议付行:也称“出口押汇”。是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交来信用证项下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扣除利息、手续费后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也可能是另外的银行。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后,应立即将单据寄出,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开证行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据以向出票人追索。⑦偿付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银行。偿付行代偿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开证行收到票据后,如发现不符,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的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⑧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开证行通常就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行。该行经审单无误,付款给议付行之后,即无权向议付行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为付款行,则该开证行并无必须代付的责任,但一经验单付款,即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第三国的银行为付款行,并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则其地位与偿付行相同,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
齐景嘉2019-11-05 22:20:5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内容摘要:文章分析了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论证了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依赖于基础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但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后二者并对后二者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最终目的是支付后二者约定的货款,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核心地位。关键词:跟单信用证;当事人;法律关系跟单信用证运转涉及的当事人通常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行、议付行、承兑行、保兑行和偿付行;在开立跟单信用证之前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就跟单信用证的条款达成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修改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也按照改证通知的要求提交了单据,或受益人接受了与合同约定不完全相符的跟单信用证并提示了单据,那么,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双方就跟单信用证条款已达成了一个乃至数个修正协议,并相应修改或补充了基础合同,该变更或补充对双方均是有约束力的。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书和跟单信用证的关系基础合同之为基础,不仅在于后二者基于基础合同产生,还在于基础合同的达成、尤其是履行才是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目的所在;开证申请书只是开证申请人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手段;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履行开证申请书的结果,开证行履行跟单信用证的义务——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承付,也达致开证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结果。从三者的关系来考察,通过开证申请书这个手段产生了跟单信用证,而开证行履行跟单信用证导致的是受益人取得基础合同约定的价款,从而实现了开证申请人履行支付基础合同约定货款的义务,因此跟单信用证从始——基础合同约定跟单信用证付款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到中——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根据基础合同约定而达成开证申请书,至终——开证行承付和受益人取得货款,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履行各自义务的中心和目的是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受益人始终都是在享受权利——按照约定取得基础合同项下的货款。因此,在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中,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处于核心。
    龙小胖2019-11-05 23:03:19
  • 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即开证行对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也就是当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在开会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信用证是围绕着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在合同中约定的、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而确定了彼此之间的关系。即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开证行申请,并在满足开证行的开证条件后,由开证行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信用证。
    黄盛彬2019-11-05 22:37:46
  •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要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到六、七个,他们是:1、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的的买方2、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3、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受益人有权享有信用证上的利益。受益人在接受了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至于他们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是另一问题。4、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通常是卖方即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和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5、议付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出的汇票的银行。6、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7、保兑行,即就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愿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在信用证的诸多当事人中,并不一定有保兑行。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龚家骧2019-11-05 22:07:05

相关问答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除了以上基本当事人外,还有几种关系人:1、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北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在作出背书行为后,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义务。2、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保证人:保证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通俗点说,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
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