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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除了以上基本当事人外,还有几种关系人:1、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北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在作出背书行为后,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义务。2、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保证人:保证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
赵颖莺2019-11-05 2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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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兑行为的完成,就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票据关系。1承兑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付款委托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等于向付款人发出了委托其付款的要约。由于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在出票时出票人无须取得付款人的承诺,即可完成出票行为,并由此创设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交付后,当然取得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能否向票据上所载付款人行使,则是不确定的。在票据上所载付款人进行承兑后,即表明其接受了出票人发出的、委托其付款的要约,从而确定地承担付款责任。2承兑在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如前所述,汇票出票后,在未经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无绝对的付款责任;但持票人的票据上的权利已确实发生,因而,此时的主票据债务人,当然应该是汇票的出票人,而在付款人进行承兑后,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对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不仅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而且还承担着最终的票据付款责任,即使该汇票的出票人成为持票人,也不妨碍其向承兑人要求行使票据权利。3承兑在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形成了票据上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进行承兑后,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要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梅里金2019-11-05 2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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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龙子雯2019-11-05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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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l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齐景国2019-11-05 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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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的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其本身信用向受益人保证付款的文件;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要以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其特点是:①开证银行负第一位付款责任。它与一般担保业务不同,一般担保业务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则首先对受益人负责。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有关贸易合同的约束。③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只以单据为准,不问货物是否已装船、质量有无问题等。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保证作用。对进口方来说,付款后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并可据以提货;对出口方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据,就可在出口地银行取得货款。第二是资金融通作用。进口方开证时一般只交部分押金,单据到后,赎单时付清差额;出口方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前后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由于进出口双方都能得到银行保证和资金融通,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三: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另外还有四个从属关系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偿付行。①开证申请人:一般即进口方。开证申请人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当地银行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的义务;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权利。②开证行:开证行和进口方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方、汇票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对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拒付的权利。开证行在付款后,不能因进口方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方、议付行要求退款,但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对不足抵偿垫款部分有权向进口方追索,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因之而减免付款责任。但在开证行凭索汇电报付款或付款行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的情况下,当接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③受益人:一般是出口方。出口方在接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方即有按时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同时,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要负完全责任。④通知行:即办理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但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必承担议付承兑或负款的责任。⑤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可以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方追索。⑥议付行:也称“出口押汇”。是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交来信用证项下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扣除利息、手续费后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也可能是另外的银行。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后,应立即将单据寄出,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开证行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据以向出票人追索。⑦偿付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银行。偿付行代偿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开证行收到票据后,如发现不符,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的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⑧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开证行通常就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行。该行经审单无误,付款给议付行之后,即无权向议付行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为付款行,则该开证行并无必须代付的责任,但一经验单付款,即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第三国的银行为付款行,并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则其地位与偿付行相同,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