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黄玉宇 2019-11-05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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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货币的出现和货币信用活动的发展是金融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货币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长期存贷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资金需要.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类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报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特点: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为人违反规范要求时的制裁措施的.金融法的内容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大部分.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四种: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规章;国际条约;自律性规范.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评论这张转发至微博0人|分享到:阅读8|评论0|引用0|举报.西红柿可治疗十种病银行法.历史上的今天.相关文章.最近读者登录后,您可以在此留下足迹。评论点击登录|昵称:取消验证码:换一张上一页1...-1-1-1-1-1-1-1...-1下一页.。
边占武2019-11-05 2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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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blog.sina.com.cn/u/1233721385融资即资金融通,是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资金的借贷和筹集活动,它包括存放款、商业借贷、金融信托、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外汇交易等等。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解决好资金融通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国际业务中,国际融资业务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恰恰也是在迅速发展的国际融资领域,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问题。一、国际融资的发展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国际融资开始于二战以后,随着战后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增长,国际经贸往来迅速发展,国际资金融通规模也随之日益扩大。在日趋全球一体化的现代经济中,各国间资金的流通也更加国际化、自由化。作为不同国籍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国际融资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当事人应按照国际融资法、习惯法、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进行融资活动;国际融资要受到国内配套资金和本国外汇收支的制约等。较常见的国际融资方式有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项目融资、出口信贷、证券发行、国际金融信托、金融期货等。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融资更是产生了质的变化,呈现出全新的特点:首先,随着技术手段的长足发展以及各国纷纷实行资本自由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已经结为一体、同步运作。融资活动以电子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全天候进行。金融市场一体化使得各国在经济上更加相互依赖,一国金融发生变化往往会影响其他国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其次,近年来国际金融创新发展极快,新的金融产品日出不穷,全球资本市场金融扩展超越经济增长的趋势日渐明显,结果金融资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与实际生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有相当巨额的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追逐投机利益,造成金融风险的加大。第三,国际融资日趋证券化和多样化,传统的银行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下降,以国际股票和债券发行为主的证券化筹资作用不断加强,各种新的融资工具应运而生。第四,国际融资本质上是资本的无形交易,比实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最近,随着网络技术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这种拟制无形交易的高风险性更是日益凸现。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动荡不宁,危机发生频率之高、后果之严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镑受游资冲击后被迫大幅贬值,退出了欧洲汇率机制。94年墨西哥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97年初,阿尔巴尼亚也陷入了金融危机;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震动世界,随后韩国、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卷入了这场危机。除了这些国家、地区性的金融危机以外,商业银行在国际业务中遭遇重大风险的新闻也是接连不断:95年,尼克·里森投机金融衍生交易失败造成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同年,日本大和银行也爆发了类似事件,损失数十亿美元;93年,我国也发生了某银行分支机构被骗开100亿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恶性事件。以上说明,当今国际资金融通全球一体、规模巨大、方式多样、风险较高,这就要求各国通过法律对国际融资进行相互协调的、有效充分的监督规制;也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融资业务时遵守相关的法律、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发挥国际融资的作用。二、国际融资法的特点国际融资法就是调整国际上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内容和性质上看,国际融资法应该属于民商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特点,因此不少人主张应该把国际融资法看作是一个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必须指出的是,国际融资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融资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的。一般认为,国际融资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适用的惯例和惯行做法作出明确的约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毕竟,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毫不自律,那么将很难防范风险的发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后补救了。http://www.chinalawinfo.com/ejrfy/show.asp?flag=932。
    赵高凌2019-11-21 11:00:25
  • 鉴于国际金融法课程教学课时通常为36课时或者54课时,为了使研究生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真正有用的东西,《国际金融法高级教程》没有采取大而全的框架结构。本教材摒弃了传统教科书中面面俱到但没有侧重点与特色的体系和写作风格,而以国际金融私法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为重点阐述内容。当然我们对国际金融公法和国际金融私法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在本教材中也会涉及到一些公法上的监管问题,但我们的立足点在于阐述国际金融私法问题。因此,本教材以与市场运作密切相关的国际金融交易行为及其法律问题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主要笔墨集中在国际金融交易的实务与相关法律原理之上。国际金融法高级教程》结合了作者多年从事国际金融法律实务、研究和教学的经验,贯彻了学以致用的指导思想,在相对有限的篇幅中,集中阐述了国际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使学生能够通过本教材的学习,掌握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的知识,学到阅读、分析、评论和起草国际金融交易法律文件的能力和技术,掌握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本教材的内容取舍注重对研究生操作能力的培养和对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引导,并尽可能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
    黄睿君2019-11-05 23:02:23
  • 我认为这不是两个专业,前者包括了后者。国际经济法一般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估计即便在研究生阶段,仅仅研究国际金融法的都不太可能——还不能那么专。除非你的导师很专于此而且有意引导你专注于此。总之,这二者的关系理解为“经济”与“金融”的关系更简单。显然,后者只是前者的一小部分。
    齐文胜2019-11-05 22:19:42
  •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而开展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金融机构的网络创新平台和基于网络的金融服务平台等。全球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对国际经济和金融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国际金融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国际金融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规范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国际金融规则、国际金融惯例、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其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商业银行、国际货币、国际借贷及担保、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等内容。在国际社会各方主体的参与和努力下,国际金融领域法律制度建设已现端倪:银行法、票据法、金融支付与结算法、金融担保法、证券发行与交易法等领域,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涉外立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传统格局。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产生,由此开启了网上银行的金融创新模式;1998年建立的PayPal网络服务商依托eBay庞大的市场份额,开始了全球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新模式,目前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1.5亿个账户,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之一;2019年诞生的首个依托于WEB2.0的P2P网络众筹融资模式,为借款需求者和有闲置资金者创建自行配对交易的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具有空间的虚拟性、金融交易行为的自由性、信息流通的交互性、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参与主体的全球性。这些形态各异、功能广泛的互联网金融新形态和新模式,超越了传统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亟须新的国际金融条约、新的国际金融规则、新的国际金融惯例和涉外金融立法予以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客观上将大大拓展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外延。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普及和推广,传统国际金融法律规范在调整国际互联网金融新秩序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盲点和空缺,传统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这种局限性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亟须法律规范调整需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越来越突出。一些现行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和规则,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尤其是面对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等的兴起,亟须更新、修订与增补。国际社会一直在不懈努力促进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也一直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如针对2019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所出现的新问题,国际银行业监管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目前所适用的是经过修订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中建立了有关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控制杠杆比率以及强化流动性监管等新规则,强化了对银行的国际监管。但是面对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等金融互联网新模式,《巴塞尔III》所确立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如从事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大多以商业公司,而非以银行的身份开展业务,他们的行为规范并不受《巴塞尔III》中有关核心资本充足率、控制杠杆比率以及强化流动性监管等新规则的约束。在这样的国际金融法律环境下,势必造成银行与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导致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手脚被束缚。又如1996年12月联合国第51次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对于网络市场中的数据电文、网上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运输等专项领域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范。但是,对于“数宇签名认证机构”这样的法律问题,尚付阙如。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亟须制定一些专门用于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国际金融法新规则。传统国际金融法的保护重点往往放在市场强势主体之上。跨国商业银行、跨国保险公司、跨国投资银行和跨国基金等金融市场的主体,常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制定有利的行业规则,或者通过霸王条款,获得有利的交易地位。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由于参与主体分布地域广泛,类型众多,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和国际金融规范的制定者,必须将法律保护的重点,由市场强势地位的主体转为弱势地位的主体即金融消费者之上。可以说,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国际金融秩序,成功的关键在于法律的这种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认同和发挥。由于互联网金融空间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没有机会与交易对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只能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交易对手的商业诚实性问题,均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产生影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性。要鼓励全球大众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将维护全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只有将维护全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到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原则的高度,才能真正促进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促进国际经济繁荣和国际社会进步。
    黄生银2019-11-05 22:02:34

相关问答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第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增长”到“发展”两个字的调整,体现了我们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认识的深化。一般来说,经济增长方式是指通过要素结构变化包括生产要素数量增加和质量改善来实现经济增长的方法和模式。通常把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投入、迫求产品数量扩张的增长方式,称为粗放型增长方式;把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管理、改善效益的增长方式,称为集约型增长方式。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更加丰富,既涵盖要素结构的变化,又包括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的变化,也包括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状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要求从粗放型增长转变为集约型增长,又要求从通常的经济增长转变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中央历来十分重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问题。党的十二大提出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从粗放经营为主逐步转上集约经营为主的轨道。党的十四大提出,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含量,促进整个经济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我们对增长与发展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调整需求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新的实践。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反映了客观规律,顺应了时代要求,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要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实现以下“三个转变”:一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目前,我国需求结构中投资率偏高、消费率较低。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衡,使得居民生活不能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而同步提高,导致国内市场规模受限,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消费率的持续下降,还对扩大内需造成严重制约,使得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而外贸顺差过大和国际收支盈余过多,还会造成国内资金流动性过剩,反过来又助长了投资的高增长。因此,无论是着眼于改善民生,还是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收支平衡,都要坚持扩大国内需求,鼓励合理消费,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局面,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要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要调整和健全消费政策,通过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定居民消费预期;通过改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信心,促进居民扩大即期消费。要拓宽服务性消费领域,不断开拓城乡消费市场,继续拓展住房、汽车、通信、旅游、文化和健身等热点消费。同时,要适度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合理降低投资率。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进出口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使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协调发挥拉动增长的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既是扩大国内需求的迫切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目前,农民仍然是我国人口的主体,农村是国内市场的潜力所在。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必须更加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消费市场。要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同时,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这是提高农民收入和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二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近些年来,我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农业基础薄弱、工业素质不高、服务业发展滞后等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巩固第一产业,做大第三产业,提升第二产业,发展现代产业体系。首先,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逐步做到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其次,要不失时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在继续发展商贸服务、社区服务、旅游文化、住宅产业等生活性服务业的同时,加快发展综合运输、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尽快把服务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再次,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依托重大项目,集中组织攻关,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培育产业集群,积极发展信息、生物、新材料、现代能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抓住结构调整的契机,加快淘汰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区域结构是产业结构的空间分布。在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同时,必须优化国土开发格局。要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加强国土规划,按照形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等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以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为方向,促进产业分工协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纽带的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格局。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高度重视并逐步缓解区域发展差距问题,促进各地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三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科技创新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自主创新不足,转化水平不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不论是从国际科技竞争加剧的趋势看,还是从国内低成本竞争优势减弱的现实看,都到了必须地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带动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影响我国科技创新的因素较多,但最主要的是科技与经济结合不够紧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要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抓紧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要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的主体。要继续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大力提高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这一转变,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重要抓手。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抓紧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健全节能、节水、节材机制。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积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三个转变”,主要从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等方面,对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任务和基本途径。加快推进“三个转变”,逐步形成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以及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发展相协调的新格局,将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第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大的生机活力,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基础。一是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财税改革不断推进,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的收入比重有了提高,但原有的支出结构尚未调整到位,还不能满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实践表明,现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财税体制,很难避免一些地方不顾资源和环境条件、盲目发展财政增收效应大的加工业尤其是重化工业。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进一步界定好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不按主体功能区的要求采取有区别的经济政策,不消除行政力量干预经济发展的利益动因,国民经济就难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按照履行职责与提供资源相对称的原则,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围绕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财税政策和绩效评价体系,提高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深化税制改革,引导经济活动主体走科学发展的道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促进了现代化建设。但在国内外金融市场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密切的新形势下,金融体制和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日益显现,保障金融安全的任务相当繁重。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着力建设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要扩大资本市场规模,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深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改革,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企业经营效益,提升金融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国家计划对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协调作用。要抓紧改革和完善规划体制,健全编制程序,完善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机制,形成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有效衔接的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二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主要有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解决资本市场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矛盾。改革和完善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方式,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积极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和服务体系,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健全和完善技术市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资源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不能反映资源利用和要素使用的真实成本,既不利于资源节约和保护,也不利于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必须深化价格改革,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当前的重点是理顺水、电、油、气、土地等价格,深化资金、外汇等要素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通过道德建设、产权改革和法律约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市场中介组织发展和规范水平是市场体系发育成熟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标志。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市场认可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在行业内发挥应有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平等保护物权,从根本上确认和保障了公平竞争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公有制经济始终居于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只有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才能始终保持并不断增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优势和活力。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为着眼点,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对已经引入竞争机制的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进一步分离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对其他有关行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竞争性业务要放宽准入,对垄断性业务要实行国有法人为主的多元化持股。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键是切实落实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重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行业准入难、融资难等突出问题,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第三,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近些年来,我们抓住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机遇,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目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吸收外资不断增加,对外开放进入了商品和要素全面双向流动的新阶段。国内外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影响不断加深,经济利益互相交织,我国对外经济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国际眼光,加强战略思维,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营造良好环境,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立足以质取胜,调整进出口结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优化出口结构,重视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合理进口国内短缺的技术、设备、资源等产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立足以质取胜,调整进出口结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和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完善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对外投资企业要遵守当地法律,参与公益事业,维护企业声誉和国家形象。要加强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积极开展国际能源资源互利合作,推进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完善公平贸易政策,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努力形成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互利互补的关系。对外开放越扩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贸利益的问题就越突出。必须始终牢牢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善于在国内国际形势的相互联系中把握发展方向,在国内国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用好发展机遇,在国内国际资源的优势互补中创造发展条件。要适应开放型经济的要求,建立统筹内外经济的调控和应对机制,更好地处理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关系,把握关键领域和敏感行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防范国际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金融法原则: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统一管理金融是指国家对金融事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法令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管全局,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置、审批、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不受其他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管理金融和经营金融业务分离的原则,是政企职责分开在金融领域内的具体化。其内容是指人民银行不再一身兼有管理金融和从事一般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而改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方针和金融规章,执行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享有经营自主权,而不再行使金融管理方面的职能。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整职能的原则,要求明确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同时,要改善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手段,尽量少用或不用行政办法,而用间接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如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等来调控金融,以实现宏观管理的目的。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也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明定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统一的方针,执行经济发行的原则。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即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统一是指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银行非依法律规定或特别批准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银行券。稳定货币是与经济发行相联系的,是指货币的发行只能是满足生产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使货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从而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增长,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进行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之保持较快的、平稳的发展势头。这个原则,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货币的稳定,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三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长期以来肩负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任务,而且业务分工严密,缺乏竞争机制,致使货币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经营目标都很难真正实现。虽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分工有所突破和交叉,但专业银行运营机制并未彻底改观。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完善财政投融资体制,创建和完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四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但一般分为货币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长期信用工具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市场等。只有通过金融立法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使货币的收付、汇兑、结算、信贷等活动迅速、及时、准确,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循环,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公开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欺诈等不法行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
关于国际税法体系的含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是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的角度来界定国际税法体系,认为,国际税法体系是由国际税收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国际税收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所组成的法律体系。另一种观点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界定国际税法体系,认为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现行生效的所有国际税法规范根据其调整对象之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比照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的划分而对国际税法规范进行相应划分后所组成的一个体系。在法学研究中应尽量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持一致。一般来讲,部门法学所使用的概念应与法理学所使用的概念保持一致,各部门法学所使用的具有共性的概念也应尽量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使整个法学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也才能降低不同学科进行学术交流的成本。各学科所使用的概念可分为固有概念和借用概念,对于固有概念,可以在符合实践需要的基础上保持其固有的含义,而对于借用概念则应尽量与其在借用学科内的固有概念保持一致,只有在为了适应本学科的特殊性需要的基础上,而不得不对其加以变动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适合于本学科特殊性需要的重新阐释与界定。国际税法体系显然不是国际税法学的固有概念,而是直接从法理学借用过来的概念,没有必要对法律体系的含义进行适合于国际税法学的重新阐释与界定。因此,国际税法体系的概念应与法理学中法律体系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保持一致,即把国际税法体系理解为国际税法的部门法体系。关于国际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包括四部分:其他国家与该国有关的涉外税法。这里所论述的国际税法体系是国际税法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与国际税法的渊源差别不大,甚至就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与本书所界定的国际税法体系不同。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种类,可以把国际税法分为国际税收分配法和国际税收协作法。在国际税收分配法中又可分为避免双重征税法和防止偷漏税法。在国际税收协作法中又可分为国际税制协作法和国际税务争议协作法。该学者是主张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的,因此,其所讨论的国际税法体系也不包括涉外税法。这种以部门法为出发点的划分方法,为国际税法体系的研究带来了一些新意。众多国际税法学者都没有探讨国际税法的体系,可能有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的原因,但是否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即国际税法本身尚无体系可言?前面已经指出了,这里采用的是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将所有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都纳入这一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法本身都不是一个部门法意义上的领域,其组成部分又如何能划分成各个部门法并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呢?鉴于此,这里只能从宽泛意义上的部门法角度来对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予以划分,即根据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国际税法的主要任务与作用来划分国际税法的组成部门。在第一层次,国际税法由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狭义国际税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涉外税法所组成。在第二层次,狭义国际税法主要由调整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和调整国际税务合作关系的国际税务合作法所组成。涉外税法则主要由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所组成。在第三层次,国际税收分配法主要由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法以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法所组成。我们这里只是初步提出这种国际税法体系划分的观点,至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和探讨。
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1、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2、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3、效率性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扩展资料:金融法与其他法案的关系与区别如下: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2、金融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3、金融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4、金融法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金融-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