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法的体系

黄皋芳 2019-11-05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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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法体系是指一国由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综合各国的金融立法情况,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投资基金法是调整投资基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投资基金法应包括产业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连业达2019-11-05 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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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业是属于第三产业,要完善金融机构体系.第一,必须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第二,强调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存在,是由于经济社会的某种需求,才得以产生金融服务的供应.第三,金融机构的设置,直接牵涉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在此方面的行政监管须与时俱进,不应该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第四,高质量的金融人才的参与建设,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黄百渠2019-11-14 10:26:14
  • 我国金融体系与现代金融体系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金融市场体系结构尚不合理,资本市场的发展结构失衡,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从金融市场主体看,金融组织的国有产权比重过大,民营金融企业比例很低。金融环境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较为脆弱。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发展绩效和风险防范三者关系,在现代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中,统筹好金融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支持。
    赵韵韵2019-11-05 23:01:55
  • 4月8日,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现场,“一委一行两会”负责人悉数到场。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监管迈向了新格局。实际上,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要求要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把握好出台政策的节奏和力度。要强化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组织保障,发挥好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重要作用。要抓紧协调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认为,金稳会将重点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以此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划分的要求,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在金稳委的统筹协调下,中国银保监将更好担负起对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也将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朝着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方向发展的思路已经清晰显现,进一步整合的趋势也十分明朗。
    赵顺铃2019-11-05 22:19:07
  •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科学的实务操作系统。建立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点,一是建立与完善以监管当局、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二是建立与完善以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减震机制、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操作系统;三是培育以稳健的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完善的系统性保护性机制和金融问题高效处理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有效金融监管条件。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适度调整汇率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汇率制度选择的成功经验,加入WTO后,我国应适当调整,适当加大汇率的浮动幅度,适当放开结售汇限制,避免外汇过多地集中于中央银行,迫使央行扩大基础货币投放。随着商业银行、企业、居民持汇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与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创造条件。
    连业青2019-11-05 2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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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2.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3.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4.科学运用因素法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5.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6.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置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商品货币的出现和货币信用活动的发展是金融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货币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长期存贷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资金需要.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类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报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特点: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为人违反规范要求时的制裁措施的.金融法的内容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大部分.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四种: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规章;国际条约;自律性规范.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评论这张转发至微博0人|分享到:阅读8|评论0|引用0|举报.西红柿可治疗十种病银行法.历史上的今天.相关文章.最近读者登录后,您可以在此留下足迹。评论点击登录|昵称:取消验证码:换一张上一页1...-1-1-1-1-1-1-1...-1下一页.。
税法的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2.税收公平原则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水平的公平,一为垂直的公平。水平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则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而垂直公平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等福利水准的人应课征不同等的税收。为此,首先必须决定课税后每人效用相对降低的程度,而这又牵涉到人与人之间效用比较的价值判断。3.税收效率原则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条件,并分局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二、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未名明德。
新时代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时代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任务: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前提,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基本底线,只有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只有拥有绿水青山和良好生态环境的现代化才是真正的现代化。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是不发展,而是要通过高质量的绿色发展来实现更高层级的现代化。扩展资料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1、通过实施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这四大战略任务来实现新目标。这四大任务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既继承了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与工作重点。2、四大战略任务内涵丰富,要求明确,各自形成了“任务系统”。推进绿色发展是动力,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由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导致的,必须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是重点,环境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3、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是基础,因为生态系统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是关键,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考资料中国文明网-准确把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目标。
当90年代初美国的GartnerGroup定义ERP这样一个软件系统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它会在全球的企业中引起那么大的反响。而在今天的中国,这一渐渐平息的震动,在这两年中又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高潮。然而反观ERP的发展和当今经济的发展,我们不得不正视出现的这样两个问题:1.GartnerGroup当初的定义已经过于狭窄,和实际商业生活中正在被实际使用的ERP有着较大的差距;2.一些非主流的思想为着其自身利益的要求,不断在肆意的歪曲ERP的真实含义。这两个问题正在不断的扭曲ERP的思想,对于后来者ERP的真面目已经被隐去,那么到底ERP是什么呢?我先回顾一下当时GartnerGroup是如何通过一系列的功能标准来对ERP进行界定的,其界定如下:1、超越了MRP-II的范围和集成功能;2、支持混合方式的制造环境;3、支持动态的监控能力,提高业务绩效;4、支持开放的客户机/服务器计算环境。按其定义,ERP就是一个应用软件系统,是在MRPII软件系统的基础上扩展了管理范围,基本思想是将企业的业务流程看作是一个紧密联接的供应链,并将企业内部划分成几个相互协同作业的支持子系统,如财务、市场营销、生产制造、服务维护、工程技术等,可对企业内部供应链上的所有环节如订单、采购、库存、计划、生产制造、质量控制、运输、分销、服务与维护、财务、成本控制、经营风险与投资、决策支持、实验室/配方、人力资源等有效地进行管理,从管理范围和深度上为企业提供了更丰富的功能和工具。从这一应用范围来讲,给人的感觉第一ERP是为制造企业服务的,第二它只是个软件。然而,在GartnerGroup定义ERP这个名词之后,SAP公司创造性地将ERP和BPR两个本来没有被关联在一起的东西合到了一起,从而创造出了IT+管理的一个世界性奇迹。这个时候GartnerGroup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被完全更新了,一个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意义的ERP诞生了:1、)ERP不只是一个软件系统,而是一个集组织模型、业务流程、企业规范和信息技术、实施方法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应用体系;2、)ERP使得企业的管理核心从“在正确的时间、制造和销售正确的产品”,转移到了“在最佳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企业的最大利润”,这种管理方法和手段其应用范围也从制造企业扩展至了各个不同行业的企业;3、)ERP从满足动态监控,发展到商务智能的引入,使得以往简单的事物处理系统,变成了真正具有智能化的管理控制系统;4、)从软件系统的结构而言,现在的ERP必须能够适应互联网的应用,可以支持跨平台多组织的应用,并和电子商务的应用具有广泛的数据、业务逻辑的接口。所以不妨我们来这样给ERP下个定义:所谓ERP,就是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共享和协同,克服企业中的官僚制约,使得各业务流程无缝平滑的衔接,从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和业务的精确度,获得盈利能力的提高。从ERP的功能来理解,一个成熟的ERP系统必须具备以下的功能:1.要具有参考的业务模型,并能够基于这个模型,按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客户化工作,具备一系列的建模手段和方法;2.实现多核算组织、多工厂、多地点的应用,要能够实现集中和分布的应用模式;3.必须至少具备财务、采购、销售、生产、和人力资源五个基本的子系统和一个信息分析平台,要能够具备或者支持专用的质量管理、设备管理、行业特殊管理、商务智能系统,要具备和其他有关应用的接口,诸如专业化的CRM、SCM、CAD、工业控制系统等,所有这些系统能够实现无缝的有逻辑的集成;4.实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完整过程:即物流要实现从购买到制造到销售的正向流动,和反向的信息追溯;信息流要实现销售预测、采购计划和生产计划的自动生成,和关联更改;资金流要实现和物流的在线同步核算,和信息流的在线同步计划,能够实现ABC这样一种说法,它包括有资源的成本、管理的成本、技术支持的成本和最终使用的成本。其次管理信息化是一个综合性的项目,它涉及的是一个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很难有一个绝对化的指标来说明它所产生的回报,所以给人们造成的感觉是在信息化中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从而使管理者不能明确其要害,要么盲目投入,要么不愿意投入。第三,信息化的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管理将经历一个痛苦的转变过程,由于企业的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旧的管理模式不可以在一夜之中被打破,新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被确立,双方的磨合和逐步的替换,使得人们的管理工作量在某一时期将大大的增加,其间很多没有预计的成本将不断产生。由于这种投资的特殊性,很多管理者在投资之初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往往会出现项目的拖延,甚至半途而废,其结果是产生了更多的投入,去弥补他们认为的失败,造成化了很多钱,却造就了一个吃钱的系统。那么如何避免这些不良结果的发生呢?其实很简单,就是在决定投入的时候,就明确的知道我们需要产生什么样的信息回报,也就是要建立一个项目的评价体系,以明确的、量化的基准来判断应该做什么样的计划,应该做什么样的投入,应该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APICS曾经提出过一个A级MRPII的评价标准,但现在看来它的评价体系只是从一个侧面来描述了MRPII项目的结果,比如“库存量”、“资金周转期”等,应该说这些标准只是企业的一系列事务处理过程的评价。但随着企业市场化、管理自主化程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者需要的评价体系的根本点,已经从对业务过程的评价,提升到对企业价值的评价的要求,除了对“库存量”、“资金周转期”的要求外,更要求对“企业投资回报率”、“市场价值”、“股东投资增值率”等的评价。因此对于一个ERP项目而言,更需要一个全面的评价手段,来明确的反映它的项目效果,也就是要了解信息的回报到底有多大。1996年,美国著名的标准化研究机构BenchmarkingPartners提出了一套ERP项目评价体系。在这套评价体系中,包括项目驱动因素、事务处理指标和关键成功因素等三个方面的评估内容。项目驱动因素:通过对不同行业的研究,现实的ERP项目主要有三种驱动因素。对于那些市场较成熟、产品变化相对稳定的行业,比如化工、半成品加工业等,驱动他们实施ERP的因素是:关注业务成本的降低。对于产品急剧变化、市场高速增长的行业,比如高新技术行业、电子行业等,这些项目关注的是:提高响应市场和技术的能力。对于综合性的集团型企业,他们关注的是:全面、高速和标准化的管理流程。通过对项目驱动因素的评估,实际上是为整个项目寻找到一个基点,和一个总体目标。事务处理指标:对于事务处理的评估,可以分为战略性收益和经济收益,战略性收益是从企业战略的角度来考虑项目的收益,比如业务处理的集成性、信息利用度、对客户的响应度和灵活度、成本和业务活动、以及对新的应用的基础架构等;经济性收益是用价值来评估项目引起的业务流程变化而产生的效益,它包括对财务管理、人员管理、IT成本、库存管理、订单管理和供应管理等。关键成功因素:根据ERP项目实施的过程,对关键成功因素的评估,是从项目管理、高层支持、培训、管理改革、合作伙伴管理和流程重组等方面进行的,在这里又对每个因素进行具体化的衡量,比如项目管理的衡量就包括有资源、团队、技能和管理,高层支持包含有目标、活动等参与度指标,培训则包含费用、内容和时间,管理改革包含有交流度、期望度、阻力和可见度等,合作伙伴管理包含有角色、价格和经验等,流程重组则包含费用和时间。ERP对企业来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任何一个不断发展的企业而言,现在不是讨论上不上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怎么上,如何尽快实现的问题。而对于产品的供应商和咨询服务的提供者而言,现在更为重要的是提供给使用者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以帮助他们真正的从管理信息化中获得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