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信托与租赁的区别有哪些?

赵麟翔 2019-12-21 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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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是一种比较创新的金融融资模式 。概念性的东西不多说了,比如两者载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金融租赁公司。
最大的区别是:
金融租赁更多应用在一些企业的设备购买上,辅助企业以租赁的模式帮助企业提高现金流,企业只有设备的期限内使用权,无拥有权,项目成立看的更多是标的设备和企业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的。
信托的融资类业务涉及的范围就广泛了:政府融资平台,工商企业、股权质押、商业地产。更多的是考察需求资金的载体实力,资金来源是成立产品后,通过产品销售募集而来!
齐新文2019-12-21 23: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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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不同: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齐晓娥2019-12-22 00:37:46
  • 租赁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的,信托是通过募集的方式。
    齐晓娥2019-12-22 00:21:05
  • 两者载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金融租赁公司。
    黄益斌2019-12-22 0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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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财富传承就是把财产安全的传递下去给自己的后代。财富传承的工具:包括保险、遗嘱、信托、离岸信托、家族基金、委托。委托里边包括律师委托,公证员委托,亲戚朋友委托。再一个是身份安排,慈善基金会。财富传承的意义:一个是财产的持续管理,第二个是家人的持续受益。财富传承的工具组合运用:信托、保险、律师和遗嘱构成财富传承的四大基础工具。具体举例:比如将股权进行有计划地转让、附条件的财产转移约定、策划设立传承子公司、设计购买教育养老年金、购买人寿保险、离岸投资及信托、家族有限合伙等等,都是可供选择的方法。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财产信托方案。信托就是把私人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机构的名义,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经营管理和处置财产。信托具有财富信息保密、不受司法追诉、阻断债务追索、指定受益人权利不被剥夺等等诸多功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财产一旦交付于信托机构,从法律上即与委托人相隔离,起到财产保护的作用。而信托机构向受益人处分财产,必须完全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不受行政、司法、债权人的阻碍干涉,即使委托人过世,其管理和分配财富的指令仍然能够得以延续执行。特别是信托离岸还可起到债务人保护和规避遗产税的作用。信托在欧美国家已经成为私人财富传承规划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工具。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人财富信托管理,相信随着遗产税开征的步伐临近,私人财富信托必将应运而生。就此而言,我们认为财富传承需要尽早谋划,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走向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财富配置,进行科学设计和策划,这样才能提高财富传承的效率,避免和减少传承成本和损失。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团队从事家事法律服务,提供个人和家庭财富管理及规划的咨询服务,可以通过隆安所网站和办公电话联系。
尽管我国目前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上存在很多问题,但这种制度的建立和最终的实现则是大势所趋,环境会计既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作为环境与环境资源管理的信息系统,它又是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环境法制教育加快包括产权制度在内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和环境资源协调管理机制。更新会计人员的传统知识结构,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经济学知识。加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从制度上促使牺牲环境的不可持续行为负担高额成本。二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发达国家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上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理论上也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上,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企业的实践经验,发展环境会计。但在借鉴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由于所处的政治、经济等环境的不同而造成的巨大差异。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国外的做法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我国拥有许多自己的特殊问题,因之,必须具体分析。只有在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环境会计才能建立并得到逐步的完善。三努力贯彻审时度势的原则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由萌芽、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一下达到很高的水平是不现实的,在不同阶段,对环境会计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从形式到内容、从核算方式到推行范围应逐步提高。从形式上看,不妨采用先“文字说明/补充资料或附注”,然后逐步过渡到“货币量化/正规报表”的方式;从内容上看,可先报告部分易操作的内容,如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是否达到,环保投资与支出、环境污染罚款损失、环保改进措施带来的直接收益以及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的赔付和其他各种环境负债等,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可以作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部内容;从核算方式上看,可先不作正规的专门计量,只是从现有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中获取部分资料,形成环境报告,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建立完善的环境会计确认、记录和报告体系;从推行范围上看,可先从污染严重和国家重点建设的企业或行业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全部行业。四积极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外许多企业都能做到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凡是对环保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政府及社会公众都给予支持和鼓励。在缺少强制力和技术指导的情况下,一般企业并不愿意在环境会计及其信息披露方面多做工作,由于环境污染对经济效益造成影响的企业更是如此。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此外,政府还应大力宣传环保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制约企业环境行为。通过企业充分及时地对外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可以沟通企业与各方的关系,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使其不仅在资本市场上而且在商品市场上都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同时,这种披露还有助于让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资金流向和支出途径。但国外的经验也暴露出完全自愿披露的缺陷,即使大家都对外报告,但标准不一、程度不同,外界也很难做出公正的评价和比较。五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两个方面,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不妨分两步进行。首先制定专门解决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的具体会计准则,以囊括我国目前所能认识到的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财务问题;然后制定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准则。对于环境绩效信息的披露应认识到它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把与环境绩效有关的信息分散在年度报告中的各个部分披露,按照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做法,这些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由中国证监会在其信息披露规则中做出规定,即重新修订现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或者是在现有准则之外,再制定补充性的新的准则。六明确宏观环境会计未来的研究重点我国宏观环境会计未来的研究重点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自然资源耗减的进一步研究,使自然资源耗减建立在可靠的资料基础之上,并使耗减成本落到实处;二是要促进环境成本估值的模型化、标准化。为了统一全国绿色会计核算工作,有必要形成模型化、标准化的评估方法,增强其普遍适用性;三是进一步开展生态破坏成本的研究,使其成果能够应用于核算实践领域之中;四是实现绿色GDP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的衔接问题;五是研究以绿色核算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的开展,应当了解和借鉴国外环境会计的理论,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在我国企业中全面、科学地开展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工作。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
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区别如下:
信托公司:你把钱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属于对公司有挣钱的能力,将自己的资金托管个公司。但是这种公司之前出现很多跑路的,风险极大。
证券公司:帮你证券开户,你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股票交易,是靠自己能力赚钱的,受到证监会监管,资金安全。
业务领域不同,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方面的资产业务,它不能做股票买卖的中介,而证券公司则是以股票市场的业务为对象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
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证券公司是投资者参与股市炒股的中介。证券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场所。由于普通投资者无法进入交易所交易,而证券公司在交易所才拥有席位,所以普通投资者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交易股票。证券公司只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