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EPC工程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问题

连初秋 2019-11-05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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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连东红2019-11-05 22: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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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总承包在我国建筑业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是建设部主推的一种先进的模式。项目总承包意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所谓“EPC”模式,就是工程项目的设计、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工程的施工一条龙,全部由一家企业总承包。如总包电厂脱硝工程,与电厂签署总包合同,合同内容包含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设计优化工程图纸、采购工程所需设备并负责土建安装等一系列事项,最终交予客户的是具备完整脱硝功能的设施。该业务如何缴纳流转税,实践中极不统一。作为工程总包方,实际中有以下几种纳税方式:1、就合同总标的减去分包价后的余额按建筑业税目纳营业税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函发117号,即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设计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是生产企业,应该不适用该法规。3、按混合销售全部缴纳增值税这种做法一般设备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政策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2019年以后,业主出于设备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也会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对同一事项的处理有不同的纳税方式,主要受到业主及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影响,使税法的严谨性无法体现,请明示上述业务正确的纳税方式。
    齐景梁2019-11-05 23:03:13
  • 一、EPC工程项目的相关概念EPC项目结束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项目结束后,要进行纳税清理,查找工作死角,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消除被罚款风险。配合当地税务稽查工作,及时取得完税证明。对于项目相关的税务单据要进行存档整理。对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总结,为后续项目借鉴。
    管爱民2019-11-05 22:06:56
  • 答: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很明显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根据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纳税。但实务中某些税务机关的理解可能不一致,最好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好。某些地方的答复如下: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一个工程项目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纳税人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龚宁静2019-11-05 22:03:46

相关问答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就要将税务文化建设纳入税收发展战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凝集税收事业发展的精神力量,促进税收事业持续发展。当然,税务文化的建设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或者仅仅做一些表面文章,要有科学的谋划,有明确的思路,有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步推进税务文化的建设。同时要结合自身特点,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税务文化,进一步发挥税务文化的作用,用共同的精神来凝聚人心,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发工作活力,提升部门公信力。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为税务文化建设提供作风保证。反腐倡廉关系到机关的形象,事关税收事业的兴衰成败。加强机关文化的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使广大国税干部能够自觉为国家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一是要深入落实惩防体系。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强化制度制约,深化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人抓起,管住自己,切实为全体干部树立榜样。三是坚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维护国家税收、维护部门形象、爱护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路子。结合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征、管、查等方面的工作规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四是继续开展《廉政公约》和《责任状》的签订。正确处理预防和惩治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在深化源头防腐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制度和机制。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