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支付境外一笔费用还要交税呢?遵循的是什么条例

符艳艳 2019-11-05 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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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境外企业佣金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齐晓敏2019-11-05 22: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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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1.需要缴纳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属于该香港公司在大陆取得的应税收入,你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分别到国地税机关进行申报,营业税按照服务业税目走,税率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到国税局申报,税率为10%,基数均为该笔收入全额。2.如果超过3万美元的话,还必须国地税机关分别开具支付服务贸易付汇证明。3.付款后,你公司应取得香港公司的发票或者类似凭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依据。4.具体办理步骤请咨询当地国地税机关。PS:1.大陆和香港虽然是一个国家,但是是不同税制的,香港是单独的税制的,所以中国大陆和香港签订了税收安排,如果要享受税收安排的话,也就是证明他在香港交企业所得税而不在大陆交,让他拿香港居民税收证明等过来,就可以不用交,否则,该香港公司还是要将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你还是要承担扣缴义务。2.这个税是香港公司交的,跟你没关系,他该交多少,你就扣多少,你就告诉他是税务局要交的。个人意见。
    赵飞虎2019-11-13 14:17:44
  • 1、增值税:根据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2、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齐文生2019-11-05 23:02:26
  • 1.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对方获利金额的10%缴纳的你这个国税要交5%的营业税说的没有道理的,首先,国税是不收营业税的,其次,你这个合同如果是销售合同是缴纳增值税的。你这个具体的业务我不知道,但是,10%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非居民企业缴纳。2.银行如果不见税务局的税务支付证明是不敢给你付款的,因为他会被罚款;外汇管理局也是不敢支付外汇的,因为有明确的文件,对外支付时是需要税务支付证明的。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样的文件很多,你可以在国税总局的网站上找到这些相关的规定均个人意见,补充回答:我可以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粘贴过来,但不知你是否看得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征收范围的确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税率的确定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法定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优惠税率:《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2.至于你这个营业税,我查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你看那个营业税暂行条例里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人那一章,有详细的说明。我对你们的业务也不了解,只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个人意见。
    樊成钢2019-11-05 22:05:47
  • 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是需要扣税的。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款项,凭外汇支付凭证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即可入账。扩展资料: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齐智善2019-11-05 22:02:38

相关问答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