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哪些

黄灶金 2019-11-05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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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规定有: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龙宇辉2019-11-05 2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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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学,很高兴为您解答!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黄益江2019-11-05 22:06:31
  • 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A.存款保险制度B.保险保障基金C.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D.个人债权收购制度E.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齐昱珲2019-11-05 22:03:22

相关问答

单纯的只看地域那肯定是非常的不专业和有问题啊。
如何选择
(1)区域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规避,历史有违约(包含逾期)地区规避,比如云贵地区等。地级市的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100亿,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50亿,发达地区如江浙、直辖市等区县级平台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40亿。
(2)平台选择
建议选择融资规模不超过该平台所在区域一般预算收入的10%,一般情况下:省级(直辖市)平台>副省级平台>地级市平台>区县级平台。
融资方、担保方最少也是双AA主体评级,尽量选择当地最大平台。还要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情况,稳定的税收收入,融资平台的主营业务及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在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领域的业务。
(3)风控效力排名:
政信类业务主要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同等情况下质押率、抵押率越低越好)。
除了必须有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外,个人认为的风控效力排名:
政府应收账款>土地抵押(其中棚户改造或旧改类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平台应收账款 >普通企业应收账款。
(4)注意事项
同等条件下(例如相同区域或者相同融资方),自然是风控越多越好。
一般来说,越弱的地方肯定是需要更强的风控,但比较不同地区、不同融资主体时,不代表风控越多的项目就越好,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外部环境因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外部环境是公共部门以外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环境因素,一般情况下是能够影响一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诸多因素,可看作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土壤和气候”。1、时代背景。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科技杂交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种种新问题和压力,西方各国政府普遍进行了政府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在文官制度方面借鉴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引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管理体制、管理过程及管理方式上加以变革。此外,社会发展与公众的需求决定着公共部门的职能定位,尤其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政府必须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角色。职能定位决定了政府机构的构成,同时也决定其人力资源需求的数量以及知识、能力结构。而且,社会发展带来了不断更新的技术手段,特别是信息时代与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势必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工作手段和方式的变化,也会对人力资源的战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2、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发展环境即国家的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纯收入、外汇储备、国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后劲等。这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和其他所有人力资源开发的物质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只能产生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会催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而且,诸如效率、公平、等价交换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作模式才会渗透到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之中,深刻影响到其管理的理念和方式。3、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国家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阶层的变化和发展,历史传承的社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社会准则,以及由此生成的社会人际关系、交往方式、理念的总和。它能在两方面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产生影响:首先,一定社会的文化环境中所具有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会促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选择特定的模式;其次,一定国家或地区长期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领导方式会作用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过程。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然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形成、发展并成熟起来的。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内部环境因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内部环境,即公共部门内部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因素,是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系统及其行为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它们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互动关系极为明显和重要。1、行政体制环境。行政体制环境即行政组织的组织形式及性质、政府运行方式、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组织的关系、行政权力的划分结构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管理本身就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极为密切。行政管理体制对国家行政权力划分的原则和方式,决定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体制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方式,决定了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方式。可以说,它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表现形式之一。2、部门组织文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文化环境是该部门公职人员的管理理念、共识、态度、价值观和受彼此交往形式影响而形成的特定的行为规则、人际关系、团队精神、进取心和竞争性,以及对部门的归属感、组织内的团结程度等。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式和态度,因而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具体管理措施有重要的影响。3、人事奖惩机制及改革。这是指公共部门依据法律、规章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对在公务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公职人员给予物质、精神嘉奖,对行为失职的公职人员进行处罚、制裁。通过奖惩机制告诉公职人员,哪些行为是组织倡导的,怎么做可以获得荣誉;哪些行为是组织制止的,如果做了会招致惩处,从而引导公职人员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依法行政,进而推动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公职人员个人素质的提升。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例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