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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的提问可以作如下回答: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又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这就可以明显区分出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不同。即诉讼代表人主要是指诉讼代理人,即: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他对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或类似的利害关系,该代表人既是诉讼代表人,也是诉讼当事人,双重身份。
章见彬2019-11-05 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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