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被要求看一下包,没来得及拒绝委托人就走了,如果她说有东西丢失,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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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委托合同有无偿和有偿两种,如果是无偿委托,如果你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所以,你这种问题的关键主要是:是否有偿委托,另外,你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显然你不是有偿委托,是被抢的没有保管责任的问题,所以不需要赔偿。
齐智国2019-11-05 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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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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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责任的,这并非一种委托,而是单纯的好意施惠行为。你需要担责任的情况是委托行为,但委托行为必须有三个意思,其中有一个就是效果意思和法律意思,即你明确表示了你接受这个委托了,同时,你还表达了你愿意受到这个委托法律的权利义务法律限制的意思。如果有一个不构成,则不用承担民事上的责任。比如,在火车上,你要我到下一站喊一下你下车,我没喊,甭管我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我都不用担责。因为我根本没有接受你的委托而愿意承担这样违反委托的法律责任的意思。
龙帮媛2019-11-05 22: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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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替招标的话,招标会上作为招标人代表出席是不需要授权委托书的,签字只是表示有招标人代表到场,不会承担任何风险;如果是替老板去投标,没有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是不认可你的授权委托人身份的;你签字没有任何效力;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候一般是要附身份证复印件的,至少要提供身份证编号的,你多虑了。扩展资料:招标的基本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但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即: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除潜在招标人有限外,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招标--委托书。
连伯才2019-11-05 22: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