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并终止委托人的委托权?我要求房产分割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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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我根据我对您问题的猜测简单帮您分析一下1.您所谓的您做房产证委托别人做,是委托别人代替您以您的名义去房地局办理房产证还是您托关系让别人帮您去办房产证,如果您委托别人以您的名誉区房地局办理房产证,有委托书或者又做了公证的委托书,要看委托书上有没有委托时限,如果有那么委托时限到了委托就能自动解除,如果没有委托时限,而且委托书已经交到房地局去了那您应当与受托方共同去房地局或者写一个解除委托的书面东西再交到房地局您可以直接从受托方将相关手续要回来或者同受托方一同找到相关资料所在的部门,向相关的部门说明清楚由自己亲自来办理这件事就可以了。应当不是很麻烦的,既然事情他没有帮你办成,你收回自己的东西,适当的给人家点辛苦费手续费什么的就行了呗。2.至于说您上面讲的交上了罚款,我估计的话可能是您的房子在使用过程中或者在建造过程中有违反相关部门的规定,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要对您的房屋进行处置,您可能是想托人交点罚款将事摆平了,但是您把罚款交了也没有办下房产证,您觉得在找这个委托人办下去也没有意义了,这种情况我觉得你也可以收回委托,但是如果您所交的钱是正规渠道的可能会有凭证,如果其他渠道可就很难说了,但沿着您的想法说下去不论怎样您都可以收回委托的。综合以上两点说明,我觉得您最大的一点在于自己对被委托人是否能够帮您办理下来房产证存在疑虑,要想打消这种疑虑最好的方法就是向对方问清楚现在办不下房产证究竟是什么原因,如果确实对方办不下来,那就直接把委托撤了就得了,就不用瞎耽误时间了,如果对方告诉你有办法能够解决,那就看您对这种办法是否能够接受,如果能够接受您就把事情落实好,让他赶紧给你办,但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您最好把问题讲清楚如果还是办不下来,以前您所交的罚款应但怎么办,是不是能够返还回来,其他的我就不想再多说了,如果还有疑问,或者需要补充的问题请发帖提问。
龚少锋2019-12-03 16: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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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尚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1、一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的,一般应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此特别约定的适用损害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特别约定的效力,以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时,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否还有得以适用的空间?实际上,合同法第410条所指的“任意解除权”与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除权,两者在形成时间、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首先,合同法第410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系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解除权,侧重于强调委托合同解除权的“无因性”且该解除权同合同的成立一并生成。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于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并以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为前提条件;其次,前者原则上仅适用于委托、行纪、居间等服务性合同并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后者,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包括委托合同在内的各种性质的合同。由此可见,任意解除权系委托合同当事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即使委托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当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据以解除合同。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处理完毕之委任,不得再终止之,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终止唯向将来发生效力。例如,受托人在委托人病重住院时解除合同,委托人与此时既不能亲自处理、又不能及时选任其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而遭受损失。于此情形,委托人损失的产生即可断定为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受托人应负赔偿义务。
齐景斌2019-11-05 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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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到当时作出房产委托书的公证处申请取消委托,如果现在已经联系不到委托人,你可以登报声明解除委托关系。在声明后,你的相关房产证件可以通过挂失形式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办。
黄看看2019-11-05 22: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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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当然是可以解除的,委托人是随时可以解除的,李完全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去房管部门告知撤销委托,由自己直接办理过户。
赵飘飘2019-11-05 2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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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方面解除或中止对原委托律师之间的委托授权书。1、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可以自行变更撤销。2、委托人先凭自己的身份证件到公证处声明撤销之前的委托书,从法律上先终止该委托书未来的效力。3、当然因为委托公证书已经在受托人手中了,委托人撤销委托的行为相关部门及第三人不知道,所以不能实际制止后续行为的发生。4、所以后续应该联系受托人,告知其应终止委托行为。5、然后应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将该委托书被撤销的情况告知房产登记部门,制止房产登记部门凭该委托公证处完成过户登记的可能。从根源组织过户行为的完成。6、当然如果受托人滥用代理行为或者串通购买人等不当代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受托人主张权益。当然一切要注意保留证据。扩展资料:授权委托书的解读和内容结构:一、授权委托书的解读:1、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证明文书,也是委托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合法依据。2、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3、我国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结构为: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正文:1、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2、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3、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民事委托授权书。
赵颖莺2019-11-05 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