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

龚建国 2019-11-05 2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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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受益方同意,不能提前解除。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也属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赔偿的书面文件。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以上规定表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把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单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而保函要求的单据实际上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这一区别,使两者适用范围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中,为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没有违约,保函的担保人就不必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则必须先行付款。
赵韩飞2019-11-05 2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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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
    赵颖贤2019-12-02 23:35:42
  • 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符自为2019-11-05 23:03:05
  • 把对方单位开立的银行保函丢了,需要向银行提供说明,写清楚保函的基本情况和丢失的原因。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
    齐新潮2019-11-05 22:20:37
  •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⒈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⒉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⒈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⒉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⒊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车广侠2019-11-05 22:03:36

相关问答

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除了以上基本当事人外,还有几种关系人:1、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北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在作出背书行为后,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义务。2、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保证人:保证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的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其本身信用向受益人保证付款的文件;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要以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其特点是:①开证银行负第一位付款责任。它与一般担保业务不同,一般担保业务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则首先对受益人负责。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有关贸易合同的约束。③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只以单据为准,不问货物是否已装船、质量有无问题等。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保证作用。对进口方来说,付款后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并可据以提货;对出口方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据,就可在出口地银行取得货款。第二是资金融通作用。进口方开证时一般只交部分押金,单据到后,赎单时付清差额;出口方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前后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由于进出口双方都能得到银行保证和资金融通,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三: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另外还有四个从属关系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偿付行。①开证申请人:一般即进口方。开证申请人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当地银行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的义务;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权利。②开证行:开证行和进口方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方、汇票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对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拒付的权利。开证行在付款后,不能因进口方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方、议付行要求退款,但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对不足抵偿垫款部分有权向进口方追索,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因之而减免付款责任。但在开证行凭索汇电报付款或付款行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的情况下,当接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③受益人:一般是出口方。出口方在接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方即有按时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同时,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要负完全责任。④通知行:即办理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但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必承担议付承兑或负款的责任。⑤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可以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方追索。⑥议付行:也称“出口押汇”。是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交来信用证项下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扣除利息、手续费后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也可能是另外的银行。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后,应立即将单据寄出,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开证行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据以向出票人追索。⑦偿付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银行。偿付行代偿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开证行收到票据后,如发现不符,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的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⑧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开证行通常就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行。该行经审单无误,付款给议付行之后,即无权向议付行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为付款行,则该开证行并无必须代付的责任,但一经验单付款,即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第三国的银行为付款行,并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则其地位与偿付行相同,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