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扩展资料:一、精神病犯罪者共分为三类:1、在意识障碍下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意识障碍见于多种精神病,如癫痫性意识朦胧状态,某些药物引起的意识朦胧状态,病理性醉酒状态,反应性意识朦胧状态,癔病性意识朦胧状态以及某些病理性激情中的意识障碍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患者产生违法犯罪行为。2、智能缺损状态下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先天性精神发育迟滞、老年性痴呆、器质性脑疾患的某些阶段,都可能导致患者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3、意识清晰、智能正常状态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神病患者。某些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意识清晰、智能正常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幻觉、妄想,特别是言语指示性幻听和被迫害妄想,支配其作出有严重危害的行为。躁狂症患者虽意识清晰、智能正常,但因极度兴奋,难以自控,也会作出伤害行为。二、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但本病易于复发,并在缓解期遗留不同程度的精神衰退,因而对其缓解期.的责任能力,应根据其精神状态具体分析,若残留明显的精神症状和人格缺陷,使其辨认能力不准确,控制能力不健全,则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若缓解期长,未遗留精神症状,则具有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病人还常常涉及婚姻、合同、遗嘱继承、挥失赔偿等民事问题,对此应依据有法律,按照人道主义原则,结合具体病人的精神状态,病情发展及预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妥善处理。在其发病期间,原则上不宜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应等到缓解期后再办理。若病程迁延,转为慢性,病人意志衰退,脱离现实,丧失理智,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应判定为无行为能力,其民事法律手续应由监护人代理。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发病期,也不能作证人。对于虽然造成刑事案件但因被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而不予处罚的精神分裂症病人,应给予监护治疗,特别是造成过重大恶性案件者,常可因疾病复发而再次危害社会,对此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精神病犯罪者。
龙小美2019-11-05 22:05:0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二、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对2019年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一年定额补助200元的政策。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具体事宜可到你所在乡镇民政办咨询。发达地区可以再次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补助对象条件需同时具备:1、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2、正在治疗服药的精神病患者;3、持有低保证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病患者;4、有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和服药发票。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
黄盛昌2019-11-05 23:01:56
-
一、《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八条 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第十五条 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四、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齐景国2019-11-05 22:19:08
-
这涉及到病人的知情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 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费用是必须要告知病人本人的。
龚崇玲2019-11-05 2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