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学生不当涉及的法律问题

章越莹 2019-11-05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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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就实际的教学经验来说,适当的惩罚是必需的,适当的惩罚,可以采用背诵古诗、上台演讲等方式来进行,这不会对学生有严重的后果,实际是锻炼了学生相应的能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齐景桥2019-11-19 07: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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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有以下4点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从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4类。的不可分割性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综合调整的必要性,以及教育行政法无法调整全部教育关系的客观现实等方面,提出了教育法律关系综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黄皓章2019-11-05 23:02:44
  • 教师用不当言论攻击学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该教师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向学生赔礼道歉等。如果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齐文玲2019-11-05 22:20:10
  • 违反师德最高可解聘开除今年初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将中小学教师骚扰学生、体罚学生、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10大项行为,划定为“违反师德”。而此次《意见》也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红七条”禁止行为,涉及教学科研、兼职兼薪、招考推优、生活作风等方面。如违犯“红七条”,将给予最高至解聘或开除的处罚。此外,要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师德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意见》规定,要将师德考核纳入高校教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通知到教师本人,确定不合格的,应当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强化监督、惩处的同时,《意见》也注重师德激励,要求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等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高校教师。
    符育明2019-11-05 22:06:14
  • 学校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关系说”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之为教育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公法特征的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是适用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还是适用过错责任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既不符合我国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上有不可克服的弊病,因此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因而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是一种基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过错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有其积极意义。但其法律效力层次过低,某些规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对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在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区分等应规定的内容未作规定,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近年来,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实,这种事故并不是现今才出现的事故种类,而是早已有之,只是在以前没有像现在这样频繁出现而已。这种事故的不断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提出妥善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特征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过错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其中前一种是主要意见。还有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包括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连丽英2019-11-05 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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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扩展资料:一、精神病犯罪者共分为三类:1、在意识障碍下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意识障碍见于多种精神病,如癫痫性意识朦胧状态,某些药物引起的意识朦胧状态,病理性醉酒状态,反应性意识朦胧状态,癔病性意识朦胧状态以及某些病理性激情中的意识障碍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患者产生违法犯罪行为。2、智能缺损状态下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先天性精神发育迟滞、老年性痴呆、器质性脑疾患的某些阶段,都可能导致患者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3、意识清晰、智能正常状态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神病患者。某些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意识清晰、智能正常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幻觉、妄想,特别是言语指示性幻听和被迫害妄想,支配其作出有严重危害的行为。躁狂症患者虽意识清晰、智能正常,但因极度兴奋,难以自控,也会作出伤害行为。二、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但本病易于复发,并在缓解期遗留不同程度的精神衰退,因而对其缓解期.的责任能力,应根据其精神状态具体分析,若残留明显的精神症状和人格缺陷,使其辨认能力不准确,控制能力不健全,则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若缓解期长,未遗留精神症状,则具有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病人还常常涉及婚姻、合同、遗嘱继承、挥失赔偿等民事问题,对此应依据有法律,按照人道主义原则,结合具体病人的精神状态,病情发展及预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妥善处理。在其发病期间,原则上不宜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应等到缓解期后再办理。若病程迁延,转为慢性,病人意志衰退,脱离现实,丧失理智,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应判定为无行为能力,其民事法律手续应由监护人代理。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发病期,也不能作证人。对于虽然造成刑事案件但因被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而不予处罚的精神分裂症病人,应给予监护治疗,特别是造成过重大恶性案件者,常可因疾病复发而再次危害社会,对此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精神病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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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