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可以撤回修改么

齐春蓉 2019-11-05 21:50:00

推荐回答

截止今年9月只有52家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对接。要说对接成功真不是随便什么企业都能行的,首先得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单位,比如必联对接无障碍,品牌实力+专业背景当然都是不可或缺的。
车小霞2019-11-05 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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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首先可以联系服务平台的后台,如果他那能给退回那是最好的了。如果不行,那只能发布变更了,注明变更的前后事项,在服务平台上发出来就可以。
    齐景文2019-11-05 22:20:46
  • 我所知道的最新的招投标法修改条例就是2019颁布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细内容你自己查看一下吧。
    齐昆明2019-11-05 22:06:55
  • 对接平台使用直连对接方式与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对接,无需添置前置机等硬件设备,免除了维护硬件设备的繁杂工作。拟对接平台只需安装组件化、轻量化的交互对接工具或者自行开发调用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公布的API接口即可完成对接。在实现对接并持续交互数据后,已对接平台能够在线获取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出具的《对接成功证明》,并能够通过中国招标公共平台实现与国家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各级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之间的信息交互和数据共享,有效降低了对接平台信息交互的总体成本,提高了数据利用效率。
    连俸平2019-11-05 22:03:45

相关问答

前段时间,李某因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在正式办理退工手续前,李某冷静下来,觉得就这样辞职过于鲁莽,想收回辞职信。请问:递交辞职申请后,我还可以反悔吗?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一旦行使便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者在这种情形提出辞职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该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由于用人单位本身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为准,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对方收到后同意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即生效;在对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变更或撤回,对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视为生效。例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视为生效。同时,辞职行为一旦做出,在用人单位同意之前,劳动者可以变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做出同意的决定,劳动者就不能再反悔了。按照李某描述的情况,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你受到欺诈、胁迫等,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公司,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就不能再反悔,辞职申请也无法收回了。当然,若李某与公司重新协商,公司同意留用则另当别论。可见,劳动者应准确理解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行使辞职权,以避免权益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对待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入探索审判实践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