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保证公权力恰当使用而不被滥用

辛学东 2019-11-05 21:51:00

推荐回答

打击散股势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赵顺达2019-11-05 22:20:4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一、简要分析公共财政的宪政背景正如我们所知,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一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同时,也要加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国家预算的监督。通过建立起人大、审计、公众、媒体等全面的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对国家财政预算的“防腐”功能。
    赵飞跃2019-11-05 23:03:14
  • 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这是因为:1、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我们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要害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权力是否得到有效约束、手握公权力的人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宪法法律是否得到不折不扣遵行。2、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用来处理公共事务、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实施依靠公权力,公权力是否正确行使,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由于公权力的特殊属性,如果对公权力约束不足、监督不力,公权力被滥用、公民权益受践踏的情况就难以避免,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无以保障。因此,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黄登盛2019-11-05 22:06:59
  • 一、“按公权力分配”及其衍生的“按需分配”方式的理论追述分配,做为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使之得以“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的关键环节,自古以来,一直处于人类的“市场经济运行”的主导和统领地位。其无论是“原始市场经济、封建市场经济”,还是“社会市场经济、共产市场经济”,其都概莫能外。这就是人类“和谐稳定地共存共处”所需要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公正合理等的“财富分配”的社会属性,否则就会因为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不民主、不正义、不公正的“财富分配”而陷于整个大社会里的各个家庭、各个企业、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等利益集团或是阶级之间的矛盾、纠纷、争斗,血泪交加,乃至暴力对抗,甚至是战争方式的改朝换代的革命性的重新洗牌。人类社会在各个不同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历史发展时期,其“财富分配”格局和方式总是会有很大差异的。这即取决于科学技术推动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手段或是叫生产力,交换手段或是叫交换力”等的进步程度所能创造的“社会财富量的多少”,更取决于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的“主导者们”,对这种“不管是多少的社会财富”采取怎样的“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组合形态”。也即“蛋糕”能做多大是一回事,怎么分配“蛋糕”又是一回事。能做多大“蛋糕”,取决于科学技术也即“科技主义文化”推动商品生产手段、交换手段等的进步程度,而怎样分配“蛋糕”,则取决于各种不同的有如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等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的组合形态”。关于此类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等概念的定义或是叫“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组合形态”,在以前的文章里都有专门论述。从社会财富的“大分配格局”上看,听婵释禅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大致将其划分为“两大基本分配格局”和“四种基本类型”的分配方式。这“两大基本分配格局”是:一是以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二是以所有制形式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四种基本类型的“分配方式”是:一是按劳分配方式;二是按资分配方式;三是按公权力分配方式;四是以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分配方式。以所有制形式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两种基本类型的分配方式。以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演变、衍生了许多类型的分配方式。其中,“按需分配”就是“按公权力分配”衍生出来的极为重要的分配方式之一。当然,随着“按公权力分配”方式的出现,也与之相对应地“伴生”了“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这种重要的分配方式。听婵释禅在《论腐败的根源和制度反腐》一文中,着重对“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的定义、制度反腐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本文则着重对“按公权力分配”进行系统的论述,并简略地对其衍生出来的“按需分配”方式做一宏观视角上的采样。二、“按需分配”和“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之间的“划分归类”差别这里之所以把“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划分归类为与“按公权力分配”相“伴生”,而不是由“按公权力分配”所“衍生”的一种独立的分配方式,是因为在一个“理论意义”上非常清廉的政治运行体或是经济运行体等内,一切都按章办事,一切都遵纪守法,那么“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就会消失,但“按公权力分配”方式却不会消失。自古以来,因为有了代表国家、企业、家庭等行使公权力的“朝廷或是政府、企业主、家长”等行使“公权力”的主导者们,也就有了“按公权力分配社会财富”的这种分配方式。而那些违反当时“朝廷或是政府、企业主、家长”等主导者们规定和界定的“财富分配法则和规定”的违法乱纪多吃多占的“个人和利益集团”等,就是“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也就是说,从古至今,自从有了“按公权力分配”方式,那这“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就一直陪伴在其左右而从来没有消失过,只是有的时期严重一些,有的时期比较轻一些罢了。即使在毛泽东时代那样清明的时代,也还有个叫做“走后门等的不正之风”的那种轻微形式的“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的腐败行为。未来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公共道德蔚然成风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时期,这种“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也许就会不消自灭的,至少也会降低到绝大多数人能够容忍的限度。按需分配”方式,则是“按公权力分配”衍生的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是“共产主义社会”占主导和统领地位的一种基本分配方式。但从人类的社会财富分配历史来看,“按需分配”也是古往今来所有公有制运行体中按照其“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所能提供的“蛋糕大小”进行“按需要分配”的重要分配形式。其中,“家庭”就多是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主要采用“按需分配”方式的重要组织体。谁能说一个贫困家庭里那一锅粥饭的共享不是最人性的共享式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呢?这里之所以把“按需分配”方式,划分归类为“按公权力分配”的一种“衍生”分配方式,是因为“按需分配”总是需要在一个群体性分工合作的“组织体内”才能进行和实现。不管这个“组织体”是政府,还是企业和家庭。离开了这个组织体,其就无法实现财富的“按需分配”了。任何个体一旦离开各种组织体,也即没人或没有相应的组织体为其提供“所需”之供应,也难以实现“按需分配”。私有企业的以“按资分配”为主的私企业主,其“按需分配”方式的实施更多地是退缩到“家庭或是家族”的层面上去实现。同时,这里还必须要明确就是,“按需要分配”不是“按欲望分配”。按欲望分配”是任何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是难以达到和满足其欲壑难填、穷奢极欲之“欲望”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现代高科技手段条件下,也不是有了钱和权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满足某人想到月球上去旅旅游的这一非常“欲望”之分配的。三、“公权力”的定义从“按公权力分配”方式入题之前,还要首先搞清楚“公权力”这个概念的含义,并为其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人类自从形成了群体性分工合作的大社会或是叫“大世界”,并在这个大社会里形成了“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的各层级组织体,就有了这各层级组织体里的社会成员赋予这些组织体“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的“社会公共管理权力”,简称“公权力”。这些“公权力”,不仅是用来“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而且也是用来“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市场经济之社会财富的“分配和消费”活动的。在“短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对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上,而到了商品“生产“已不在话下的“过剩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政府、企业等各层级组织往往就会把“精力或是职能”更多地转变转移并均衡分布在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四个环节或四大方面上。所以,也就有了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的通过国际法、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等去“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的“按公权力生产、按公权力分配、按公权力交换、按公权力消费”等的“公权力”行使。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世界各国的“联合国组织体”的公权力,是由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赋予的;各个国家的政府的“公权力”是由各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赋予的;企业、行会、民间团体、经济合作体等层级组织的“公权力”,是由各层级组里的社会成员赋予的;各个家庭的“公权力”是由各个家庭的全体家庭成员赋予的。区别只在于赋予给这些组织体“公权力”的社会成员的多少,而对于“个体”社会成员来说并不存在哪些公权力很重要,哪些公权力可以忽略不计。一个“家长”对其家庭中婴儿的“公权力”行使的照顾关爱之职能,往往就要比政府、企业的“公权力”对其行使的照顾关爱之职能更加重要。但从更大人群的整体利益上讲,行使“世界范围内”和“国家范围内”的“公权力”的好坏,对大多数人的命运和福祉的影响可能更大更深远。而所谓的“公权力”和“私权力”,则是相对而言的。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大政府”通过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等的对“公权力和私权力”进行了划分和界定,才有了“公权力和私权力”在各自领地范围内的全情合理合法的生存空间。一个国家的权力对于别的国家来说是“私权力”。人们经常会听到“不要干涉别国内政”这样的话,这就是各个国家对本国“私权力”的维护。但这个对别国来说是“私权力”的权力,对于本国的全体人民来说,则就转换成了“公权力”。企业由国家法度界定的“权力”对企业外部而言是“私权力”,但企业的“法定权力”对于企业的全体员工来说,那就转化成了企业全体员工的“公权力”。而不管这个企业“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除非这个企业不想运用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和在这个国家混了,否则其就要必须承担这种由国家“法度”界定的社会责任所形成的“公权力”并公平正义地行使之。比如:现今时代私企业主的“按资分配”收入是“法度”所允许的,这是一种“公权力”,但私企业主也必须要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度和政策等,特别要执行国家的税收调节和对企业及其职工颁布的各项工资、公共福利等的分配政策这类“公权力”。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任意践踏工人农民法定权益的企业的“公权滥用”,都是把“公权力”变成“私权力”犯罪和不道德行为。家庭的权力对于家庭外部而言是私权力,但对家庭的所有成员来说,那就又转化成了家庭全体成员的公权力。而这种家庭“公权力”也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等法定和规范的。也即“企业和家庭”等的“公权力”,是要受到国家的严格法定和规范的。任何人、任何集团都没有“制外法权”。所不同的是,这些国家严格法定和规范的“公权力”是由政府、企业、家庭等的不同层级组织体各负其责任、各司其职能地“分别”进行执行的“分工合作”罢了。由此,也就可以给“公权力”下一个内涵和外延相对锁定的定义了。也即所谓“公权力”,就是通过世界、国家、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体所制定的国际法、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等进行规范和界定,并由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体为其各层级组织成员进行“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的合情合理合法行使的职能和权力。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由于是对“按公权力分配”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滥用。所以,其就要受到整个社会的排斥和追究。四、“按公权力分配”的定义和对其的进一步分类“按公权力分配”,是从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对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过程中抽取出来,并专门针对“分配”环节的“公共财富分配职能和权力,也即公权力”的行使。其与“按公权力生产、按公权力交换、按公权力消费”,共同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这类“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进行“按公权力生产和分配”等方面,往往要比“私有制”性质的企业能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地行使这种“公权力”。所谓“按公权力分配”:就是指代表国家、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行使社会财富分配职能和权力的政府、企业主、家长等的主导者们,根据各层级组织内部全体成员的意愿和诉求,运用“公权力”对各层级组织内部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产资金资本利润等财产、国家安全、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外汇收入、基础设施等各层级组织里所有成员“共同所有”的社会财富”进行公平正义性、均衡全局性、平等民主性、公正合理性、协调可持续性、科学发展性等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按公权力分配”可划分为:一是按管理和安全的分配方式。二是按公平分配方式。三是按公益分配方式。四是按公共分配方式。五是按需分配方式。六是其它公权力分配方式等。从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按公权力分配”职能和权力的“大政府”层面上讲:一是按“管理和安全”的分配方式。也即对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管理国家的大政府体系、国家安全的国防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等的各种资源及国家财政收入等拥有“支配和分配权”并进行有效合理公平的“分配”方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资源分配,国家财政收入的支出等,是保证国家资源得以有效合理公平的分配,保证政府系统和各项事业等得以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行,保证国家不受外来干涉和侵略的国家安全等的最基本硬性支出。二是按“公平”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初次分配“够不着”的有如教育、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方面的“生活必需品”,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多少能从中受益并人人有份”的“按公平”进行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这种“按公平的分配方式”,是现代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的高效率、高效益,国家最基本、也是最需要首先建立健全的分配方式,其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的分配不公平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而且还为市场经济之四个环节的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奠定了最基本的“分配与消费”基础和基数。三是按“公益”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初次分配遗漏的缝隙和漏洞的有如解危济困、各种自然或社会性灾害、丧失劳动能力者基本生活保障、福利院、养老院等的救助和支援的“公益性”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四是按“公共”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因法律政策和国民经济运行之必需等原因,使其不能正常按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运行造成的,或是为了人类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用等”的生存和生活需要,必须要进行“保护和扶持”的产业和行业进行的必要补贴、优惠、投资等进行支持和扶持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如粮食等农副产品、水电气油公共交通通信等“生活必需品”,及环保、节能、科研、文物保护等的一些投资大、见效慢、赚头小,社会资金干不了,或是不愿干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五是其它有关带有全局性、均衡性、协调性、科学发展性等投资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同时,除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政府体系外,还有代表国际社会组织、代表行业协会组织、代表企业组织、代表家庭组织等行使“公权力”组织体中的主导者们,其对组织体内部各种资源的分配也属于“按公权力分配”的范畴。也就是说,一个高技能的医生之所以能够收取“红包”,多是要靠其所依托的企业或是事业组织这个平台、品牌、公信力等的“公权力”来获取的。谁见过一个即是院长、又是唯一一个独挑大梁的个体门诊医生,即正常收费,同时还要收取患者的“红包”的怪现象。总之,“按公权力分配”,做为组成人类所有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条腿之一,架构起了人类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幸福美好生活的关键性的桥梁。而我们之所以要通透明晰“按公权力分配”的内在机理和分配类别,就是为了能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种从古至今人类一直运用并造福人类的分配方式,并为人类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奠定经济分配理论基础。
    龙小素2019-11-05 22:03:49

相关问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题演讲比赛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①人民民主。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②法制完备。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④权力制约。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3基本特征编辑鲜明的政治性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4核心精髓编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5价值取向编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吴堡县检察院法律宣传活动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6基本原则编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交流会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7根本要求编辑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8基本要求编辑一健全完善立法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例:大陆某民营服装公司,股东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其中B公司的出资额占C公司注册资金的25%,A公司以服装生产工厂出资;4B公司与C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效果:1品牌方面,A公司拥有了自己的国际品牌,不仅迎合了消费者对国际品牌的认同,并且通过中外合资企业销售增强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感。从长远来看,A公司终于可以不用为别人,而是为自己创名牌而奋斗了。2从成本及税收来看,A公司不用再向外国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了,减少了很大一部分成本;3在税务方面,首先,根据我国为吸引外资通过法律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税收政策,C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优惠;其次,香港B公司的商标使用费也可以使C公司的税前利润降低,从而使所得税可以有控制的降低。4其他优势,一方面,由于拥有了自己的品牌,A公司规模扩大后,不仅可以考虑向其他区域甚至是国外发展,而且可以开展商标有偿许可等品牌经营。另一方面,A公司股东个人成为香港公司的股东后,可以在出国签证、外汇使用等方面拥有国内企业股东所无法拥有的优势。同时,A公司甚至可以为将来在香港等地上市融资做好前期准备。总结因此,A公司通过注册香港公司等一系列操作,合理合法的在品牌方面、税收和成本方面都拥有了国内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可谓经济效益与长远利益明显。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专业注册香港公司。
有效的产品定位需要四要素:1、全面挖掘产品本身的特异点众多营销专家和学者都一再强调产品的市场定位,并不是要对产品做什么事情,而只是对产品在未来的潜在顾客的脑海里确定一个合理的位置,也就是把产品定位在你未来潜在顾客的心目中。定位可以看成是对现有产品的一种创造性试验。定位的基本原则不是去创造某种新奇的或与众不同的东西,而是去操纵人们心中原本的想法,去打开联想之结,目的是要在顾客心目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唯其如此,方能在市场上赢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因此,产品的定位,基础的工作就是要全面透彻研究产品的各种属性,以期从众多属性中挖掘出能让人眼睛一亮的直击心灵的定位点。2、深入了解竞争对手产品明确的定位在筛选排列出定位中产品可用的属性后,再进行差异化剔除,就是把已经被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定位使用或表现过的属性予以剔除。因为首因效应的作用,消费者往往会深刻记住最初接触到的产品定位,把产品的这种定位形象牢固地和特定品牌关联起来。竞争对手如果已经通过定位把某种独到的产品属性形象和特定品牌留在消费者的心里,那么后来者要想改变消费者的这种心里印象,是比较困难的,甚至定位沟通的效果还会被先入产品吸收,反而会强化先入产品的个性形象。3、充分研究消费者对产品的价值追求产品定位中,产品独到的个性形象应该从哪个属性中提炼,除了要考虑竞争对手产品已经或将要定位的属性外,还要充分研究目标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最重视的是哪些属性。消费心理学研究表明,能和消费者当前需要密切相关的信息,最能引起消费者注意并留下深刻印象进而产生兴趣。产品的定位点和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时所看重的属性点不一致,这种定位自然就不会吸引消费者的兴趣,当然也不会引导其产生购买行为。因此,产品定位中,从产品众多属性中提炼定位点时,必需要考虑目标消费者对此产品最关注的属性是什么。4、大力加强定位的宣传沟通工作经过前述定位分析决策后,确定了产品定位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定位工作就完成了。产品定位成功的最高境界应该是:当消费者见到或想到某个品牌的产品时,能立即联想到该品牌产品的某种独到个性特点,反之,当消费者想到该类产品的某个个性特点时,也能立即联想到某个特定品牌。扩展资料:产品差异定位法营销人员应自问:本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有什么显著的差异性?Pillsbury公司在面粉包装内,附赠面食食品烹调食谱,使其面粉和竞争者产生差异性,并称此为"您想要的面粉"。FamousFixtures公司是利用产品差异特性,做为产品定位的另一个例子。该公司生产及装设零售店用的商店设备,把自已定位为对零售店拥有丰富经验的公司,因为其母公司就是零售业---"FamousFixtures:零售业所拥有、零售业所创设,并经零售业测试过的公司"。所以该公司产品差异性不只是在于其产品,同时也扩及其服务。利益定位法在零售业中,最重要的消费者特征,莫过于品质、选择性、价格、服务及地点等。其所持零售观念,购买特征会随着对目标市场的重要性而有所改变。品质和价格不只对零售业者很重要,在为产品与服务定位时,这也是如此,牢记,品质和价格这两项特征,会转变为第三种非常重要的特征:价值。如果率先塑造,并且确实掌握,价值将是一种绝佳的竞争印象,这也是定位的良好考虑点。营销人员曾经成功地协助一家鞋子零售业顾客,将其低价位连销店的形象,重新定位为富有价值的连销店。这种价值定位转换为广告主题"物美价廉的好鞋子",避开过分强调价格,而特别强调品质。使用者定位法找出产品的正确使用者/购买者,会使定位在目标市场上显得更突出,在此目标组群中,为他们的地点、产品、服务等,特别塑造一种形象。一家纺织品连销店为自已定位为,以其过人的创意为缝纫业者服务的零售店,即为喜爱缝纫的妇女提供"更多构想的商店"。使用定位法有时可用消费者如何及何时使用产品,将产品予以定位。Coors啤酒公司举办年轻成年人夏季都市活动,该公司的定位为夏季欢乐时光、团体活动场所饮用的啤酒。后来又将此定位转换为,"Coors在都市庆祝夏季的来临"''并向歌手JohnSebastian购得"都市之夏"SummerinCity这首歌的版权。另一家啤酒公司Michelob,根据啤酒使用场合为自已定位,然后扩大啤酒的饮用场合,Michelob,将原来是周末饮用的啤酒,定位为每天晚上饮用的啤酒--即将"周末为Michelob而设",改为"属于Michelob的夜晚"。分类定位法这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定位法。产品的生产并不是要和某一事实上竞争者竞争,而是要和同类产品互相竞争。当产品在市场上是属于新产品时,此法特别有效--不论是开发新市场,或为既有产品进行市场深耕。淡啤酒和一般高热量啤酒之竞争,就是这种定位的典型例子,此法塑造了一种全新的淡啤酒,不愧为成功的定位法。由于淡啤酒的市场大幅成长,使得美乐淡啤酒MillerLite重新定位为优先选购的领导品牌,以防止被其他淡啤酒影响市场地位--"只有一种淡啤酒……那就是美乐淡啤酒"。在大众运输方面,以产品类别定位的例子,则有一家地方性大众运输公司。它揭露开车所花费的成本及停车费太高,所以反对开车,该公司所主张的定位为:"搭乘大众运输工具最经济"。
BB霜是一种化妆用品,含有类似于粉底的成份,可以修正肤色和遮盖肌肤瑕疵,但是从质地和成份上来说更接近护肤品,同时蕴含有帮助均匀肤色和遮盖瑕疵的微小颗粒。隔离乳是个保护皮肤的重要物品,隔离乳对紫外线确实有隔离作用,而其实质就是防晒。以下是隔离乳和bb霜的区别:1、功效不同:BB霜是将隔离、防晒、粉底三者合为一体,有遮瑕、调整肤色、防晒、细致毛孔的作用,质地轻薄,能够轻松打造出裸妆的感觉。隔离乳主要有隔离彩妆以及辐射的功效,而最近越来越多的隔离乳具有防晒成分,因此它也有防晒的作用。2、遮盖力不同:bb霜拥有比隔离乳更强的遮盖力,对于一些肌肤本身状况就不错的女生,bb霜的遮盖力已经能完美修饰肌肤了。而润色隔离乳的功效主要在修饰提亮肤色,所以整体妆效非常清透自然。3、使用步骤不同隔离乳一般要使用在bb霜以及防晒霜的前面,隔离彩妆以及脏空气对肌肤的困扰。而bb霜一般作为粉底使用,是彩妆的第一步。隔离乳也用在保养程序结束后,但由于功效是调整肤色,所以之后要按常规的底妆步骤上妆粉底液+蜜粉。扩展资料如果按正常护肤顺序的话,应该是先用防晒霜,再用BB霜。因为防晒应该用在乳液之后,化妆品之前的,它是护肤的最后一步;BB霜其实就是粉底液+隔离霜等,是化妆的第一步。如果BB霜中带防晒指数的话,那就没必要再用防晒霜了。如果BB霜中不带隔离的话,那之前还要再用个隔离霜才行。不过BB霜的用法也并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调整使用顺序。如果想呈现好肤色,那就先用防晒霜,再用BB霜。如果想提升肌肤的镇定、修护效果,先用BB霜,再用防晒霜。bb霜作为化妆品,它的定位是处于彩妆与基本护肤品之间的。bb霜同时包含彩妆的功效例如遮瑕,修饰肤色,它又可以起到皮肤基本护理的作用。BB霜:隔离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