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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散股势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赵顺达2019-11-05 22: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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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分析公共财政的宪政背景正如我们所知,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一,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一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二,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同时,也要加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国家预算的监督。通过建立起人大、审计、公众、媒体等全面的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对国家财政预算的“防腐”功能。
赵飞跃2019-11-05 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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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这是因为:1、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我们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要害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权力是否得到有效约束、手握公权力的人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宪法法律是否得到不折不扣遵行。2、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用来处理公共事务、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实施依靠公权力,公权力是否正确行使,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由于公权力的特殊属性,如果对公权力约束不足、监督不力,公权力被滥用、公民权益受践踏的情况就难以避免,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无以保障。因此,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黄登盛2019-11-05 22: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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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权力分配”及其衍生的“按需分配”方式的理论追述分配,做为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中使之得以“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的关键环节,自古以来,一直处于人类的“市场经济运行”的主导和统领地位。其无论是“原始市场经济、封建市场经济”,还是“社会市场经济、共产市场经济”,其都概莫能外。这就是人类“和谐稳定地共存共处”所需要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公正合理等的“财富分配”的社会属性,否则就会因为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不民主、不正义、不公正的“财富分配”而陷于整个大社会里的各个家庭、各个企业、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等利益集团或是阶级之间的矛盾、纠纷、争斗,血泪交加,乃至暴力对抗,甚至是战争方式的改朝换代的革命性的重新洗牌。人类社会在各个不同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历史发展时期,其“财富分配”格局和方式总是会有很大差异的。这即取决于科学技术推动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手段或是叫生产力,交换手段或是叫交换力”等的进步程度所能创造的“社会财富量的多少”,更取决于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的“主导者们”,对这种“不管是多少的社会财富”采取怎样的“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组合形态”。也即“蛋糕”能做多大是一回事,怎么分配“蛋糕”又是一回事。能做多大“蛋糕”,取决于科学技术也即“科技主义文化”推动商品生产手段、交换手段等的进步程度,而怎样分配“蛋糕”,则取决于各种不同的有如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等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的组合形态”。关于此类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等概念的定义或是叫“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组合形态”,在以前的文章里都有专门论述。从社会财富的“大分配格局”上看,听婵释禅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大致将其划分为“两大基本分配格局”和“四种基本类型”的分配方式。这“两大基本分配格局”是:一是以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二是以所有制形式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四种基本类型的“分配方式”是:一是按劳分配方式;二是按资分配方式;三是按公权力分配方式;四是以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分配方式。以所有制形式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两种基本类型的分配方式。以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演变、衍生了许多类型的分配方式。其中,“按需分配”就是“按公权力分配”衍生出来的极为重要的分配方式之一。当然,随着“按公权力分配”方式的出现,也与之相对应地“伴生”了“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这种重要的分配方式。听婵释禅在《论腐败的根源和制度反腐》一文中,着重对“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的定义、制度反腐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本文则着重对“按公权力分配”进行系统的论述,并简略地对其衍生出来的“按需分配”方式做一宏观视角上的采样。二、“按需分配”和“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之间的“划分归类”差别这里之所以把“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划分归类为与“按公权力分配”相“伴生”,而不是由“按公权力分配”所“衍生”的一种独立的分配方式,是因为在一个“理论意义”上非常清廉的政治运行体或是经济运行体等内,一切都按章办事,一切都遵纪守法,那么“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就会消失,但“按公权力分配”方式却不会消失。自古以来,因为有了代表国家、企业、家庭等行使公权力的“朝廷或是政府、企业主、家长”等行使“公权力”的主导者们,也就有了“按公权力分配社会财富”的这种分配方式。而那些违反当时“朝廷或是政府、企业主、家长”等主导者们规定和界定的“财富分配法则和规定”的违法乱纪多吃多占的“个人和利益集团”等,就是“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也就是说,从古至今,自从有了“按公权力分配”方式,那这“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就一直陪伴在其左右而从来没有消失过,只是有的时期严重一些,有的时期比较轻一些罢了。即使在毛泽东时代那样清明的时代,也还有个叫做“走后门等的不正之风”的那种轻微形式的“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的腐败行为。未来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公共道德蔚然成风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时期,这种“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方式也许就会不消自灭的,至少也会降低到绝大多数人能够容忍的限度。按需分配”方式,则是“按公权力分配”衍生的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是“共产主义社会”占主导和统领地位的一种基本分配方式。但从人类的社会财富分配历史来看,“按需分配”也是古往今来所有公有制运行体中按照其“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所能提供的“蛋糕大小”进行“按需要分配”的重要分配形式。其中,“家庭”就多是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主要采用“按需分配”方式的重要组织体。谁能说一个贫困家庭里那一锅粥饭的共享不是最人性的共享式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呢?这里之所以把“按需分配”方式,划分归类为“按公权力分配”的一种“衍生”分配方式,是因为“按需分配”总是需要在一个群体性分工合作的“组织体内”才能进行和实现。不管这个“组织体”是政府,还是企业和家庭。离开了这个组织体,其就无法实现财富的“按需分配”了。任何个体一旦离开各种组织体,也即没人或没有相应的组织体为其提供“所需”之供应,也难以实现“按需分配”。私有企业的以“按资分配”为主的私企业主,其“按需分配”方式的实施更多地是退缩到“家庭或是家族”的层面上去实现。同时,这里还必须要明确就是,“按需要分配”不是“按欲望分配”。按欲望分配”是任何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是难以达到和满足其欲壑难填、穷奢极欲之“欲望”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现代高科技手段条件下,也不是有了钱和权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满足某人想到月球上去旅旅游的这一非常“欲望”之分配的。三、“公权力”的定义从“按公权力分配”方式入题之前,还要首先搞清楚“公权力”这个概念的含义,并为其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人类自从形成了群体性分工合作的大社会或是叫“大世界”,并在这个大社会里形成了“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的各层级组织体,就有了这各层级组织体里的社会成员赋予这些组织体“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的“社会公共管理权力”,简称“公权力”。这些“公权力”,不仅是用来“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而且也是用来“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市场经济之社会财富的“分配和消费”活动的。在“短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对市场经济之商品“生产”上,而到了商品“生产“已不在话下的“过剩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政府、企业等各层级组织往往就会把“精力或是职能”更多地转变转移并均衡分布在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四个环节或四大方面上。所以,也就有了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的通过国际法、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等去“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的“按公权力生产、按公权力分配、按公权力交换、按公权力消费”等的“公权力”行使。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世界各国的“联合国组织体”的公权力,是由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赋予的;各个国家的政府的“公权力”是由各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赋予的;企业、行会、民间团体、经济合作体等层级组织的“公权力”,是由各层级组里的社会成员赋予的;各个家庭的“公权力”是由各个家庭的全体家庭成员赋予的。区别只在于赋予给这些组织体“公权力”的社会成员的多少,而对于“个体”社会成员来说并不存在哪些公权力很重要,哪些公权力可以忽略不计。一个“家长”对其家庭中婴儿的“公权力”行使的照顾关爱之职能,往往就要比政府、企业的“公权力”对其行使的照顾关爱之职能更加重要。但从更大人群的整体利益上讲,行使“世界范围内”和“国家范围内”的“公权力”的好坏,对大多数人的命运和福祉的影响可能更大更深远。而所谓的“公权力”和“私权力”,则是相对而言的。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大政府”通过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等的对“公权力和私权力”进行了划分和界定,才有了“公权力和私权力”在各自领地范围内的全情合理合法的生存空间。一个国家的权力对于别的国家来说是“私权力”。人们经常会听到“不要干涉别国内政”这样的话,这就是各个国家对本国“私权力”的维护。但这个对别国来说是“私权力”的权力,对于本国的全体人民来说,则就转换成了“公权力”。企业由国家法度界定的“权力”对企业外部而言是“私权力”,但企业的“法定权力”对于企业的全体员工来说,那就转化成了企业全体员工的“公权力”。而不管这个企业“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除非这个企业不想运用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和在这个国家混了,否则其就要必须承担这种由国家“法度”界定的社会责任所形成的“公权力”并公平正义地行使之。比如:现今时代私企业主的“按资分配”收入是“法度”所允许的,这是一种“公权力”,但私企业主也必须要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度和政策等,特别要执行国家的税收调节和对企业及其职工颁布的各项工资、公共福利等的分配政策这类“公权力”。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任意践踏工人农民法定权益的企业的“公权滥用”,都是把“公权力”变成“私权力”犯罪和不道德行为。家庭的权力对于家庭外部而言是私权力,但对家庭的所有成员来说,那就又转化成了家庭全体成员的公权力。而这种家庭“公权力”也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等法定和规范的。也即“企业和家庭”等的“公权力”,是要受到国家的严格法定和规范的。任何人、任何集团都没有“制外法权”。所不同的是,这些国家严格法定和规范的“公权力”是由政府、企业、家庭等的不同层级组织体各负其责任、各司其职能地“分别”进行执行的“分工合作”罢了。由此,也就可以给“公权力”下一个内涵和外延相对锁定的定义了。也即所谓“公权力”,就是通过世界、国家、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体所制定的国际法、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等进行规范和界定,并由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体为其各层级组织成员进行“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的合情合理合法行使的职能和权力。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由于是对“按公权力分配”的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滥用。所以,其就要受到整个社会的排斥和追究。四、“按公权力分配”的定义和对其的进一步分类“按公权力分配”,是从国家、政府、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对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过程中抽取出来,并专门针对“分配”环节的“公共财富分配职能和权力,也即公权力”的行使。其与“按公权力生产、按公权力交换、按公权力消费”,共同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这类“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进行“按公权力生产和分配”等方面,往往要比“私有制”性质的企业能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地行使这种“公权力”。所谓“按公权力分配”:就是指代表国家、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行使社会财富分配职能和权力的政府、企业主、家长等的主导者们,根据各层级组织内部全体成员的意愿和诉求,运用“公权力”对各层级组织内部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产资金资本利润等财产、国家安全、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外汇收入、基础设施等各层级组织里所有成员“共同所有”的社会财富”进行公平正义性、均衡全局性、平等民主性、公正合理性、协调可持续性、科学发展性等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按公权力分配”可划分为:一是按管理和安全的分配方式。二是按公平分配方式。三是按公益分配方式。四是按公共分配方式。五是按需分配方式。六是其它公权力分配方式等。从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按公权力分配”职能和权力的“大政府”层面上讲:一是按“管理和安全”的分配方式。也即对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管理国家的大政府体系、国家安全的国防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等的各种资源及国家财政收入等拥有“支配和分配权”并进行有效合理公平的“分配”方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资源分配,国家财政收入的支出等,是保证国家资源得以有效合理公平的分配,保证政府系统和各项事业等得以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行,保证国家不受外来干涉和侵略的国家安全等的最基本硬性支出。二是按“公平”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初次分配“够不着”的有如教育、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方面的“生活必需品”,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多少能从中受益并人人有份”的“按公平”进行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这种“按公平的分配方式”,是现代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的高效率、高效益,国家最基本、也是最需要首先建立健全的分配方式,其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的分配不公平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而且还为市场经济之四个环节的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奠定了最基本的“分配与消费”基础和基数。三是按“公益”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初次分配遗漏的缝隙和漏洞的有如解危济困、各种自然或社会性灾害、丧失劳动能力者基本生活保障、福利院、养老院等的救助和支援的“公益性”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四是按“公共”分配方式。主要是指因法律政策和国民经济运行之必需等原因,使其不能正常按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运行造成的,或是为了人类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用等”的生存和生活需要,必须要进行“保护和扶持”的产业和行业进行的必要补贴、优惠、投资等进行支持和扶持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如粮食等农副产品、水电气油公共交通通信等“生活必需品”,及环保、节能、科研、文物保护等的一些投资大、见效慢、赚头小,社会资金干不了,或是不愿干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五是其它有关带有全局性、均衡性、协调性、科学发展性等投资的社会公共财政“分配”方式。同时,除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政府体系外,还有代表国际社会组织、代表行业协会组织、代表企业组织、代表家庭组织等行使“公权力”组织体中的主导者们,其对组织体内部各种资源的分配也属于“按公权力分配”的范畴。也就是说,一个高技能的医生之所以能够收取“红包”,多是要靠其所依托的企业或是事业组织这个平台、品牌、公信力等的“公权力”来获取的。谁见过一个即是院长、又是唯一一个独挑大梁的个体门诊医生,即正常收费,同时还要收取患者的“红包”的怪现象。总之,“按公权力分配”,做为组成人类所有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条腿之一,架构起了人类通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幸福美好生活的关键性的桥梁。而我们之所以要通透明晰“按公权力分配”的内在机理和分配类别,就是为了能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种从古至今人类一直运用并造福人类的分配方式,并为人类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奠定经济分配理论基础。
龙小素2019-11-05 22: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