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经验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

樊昀锋 2019-11-05 21:31:00

推荐回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题演讲比赛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①人民民主。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②法制完备。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④权力制约。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3基本特征编辑鲜明的政治性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4核心精髓编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5价值取向编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吴堡县检察院法律宣传活动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6基本原则编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交流会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7根本要求编辑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8基本要求编辑一健全完善立法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龙定超2019-11-05 22:19:3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人民日报》以“社会好与坏,居民说了算”为题对天津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经验进行了介绍:一是综合评价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2019年河西区178个社区居委员会接受了9960名居民代表的民主评议。二是建设社区居民参与评议监督机制,将知情、表达、决策、监督权全部交给居民。尖山街辖区一个大院138户居民家暖气不热,居委会在听取居民意见后,约请各方代表共商解决办法,督促有关单位改造了输热管道,是公开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遇到难题充分与群众协商,和平区尚友里有200多辆车,而车位仅130多个,为解决挣抢车位的问题,居委会邀请个方代表召开恳谈会,听证会、促成了问题的解决。运用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说明上述经验的政治意义。北京市政府积极履行职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黄登清2019-11-12 19:27:32
  • 一、经济生活;F、.政府组织社会主义经济职能----政府经营企业×;G、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公民参与决策;H政府的权力与政府的权威。
    黄盛波2019-11-05 23:02:21
  •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们常把这权力理解为政治权力,往往无意或者有意忽视经济权力。诚然,没有监督的政治权力会导致腐败。国家的统治阶级既要拥有政治权力,也必然掌控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是相互渗透,互为影响的。掌控经济权力必然力求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有更多的发言权。而拥有没有监督的政治权力者腐败也常表现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经济利益。人们看过有几个腐败的官员是经济廉洁的?世界上会存在掌握巨额资本的集团不会想掌控有政治权力的官员吗?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大可能。因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对政治权力或者经济权力同样适应。政治权力是一个相对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现有的制度下权利是相对于私人领域的概念。权力和权利概念的清晰和界限的划分,是保证一个社会良好运行秩序的重要前提。而腐败的诞生就是权力与权利混杂的结果。权力拥有者把权力之手伸向公共利益或他人的私人领域,用公共的权力满足一己之私;权力产生腐败是因为没有社会成员的监督。腐败的产生除滥用公共权力外,还必须有另一个条件,就要确立私有财产的合法。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消亡和奴隶社会的兴起,就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其首领能掌控一定的剩余生活资料,而部族首领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侵吞全体成员的财富,因而产生了私有财产,并以武力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又利用发动对其它部落的战争,掠夺其财产和奴役战俘。直至最终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私有制社会,即奴隶社会。而苏东式社会主义,本来也是公有制,由于立法者不是人民直选,间接选举的代表虽然理论上是代表人民,在革命的领袖在世时,人民性是指导政府官员的准则,腐败贪欲被抑制。立法者不是人民直选隐藏的弊端还不被人们认识到。随着后继者的革命理想的衰退,具体上说就是立法权。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全体人民的参与,而不能指派代表。主权是不能够代表的,其理由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它的主要点是在于公共意志,而意志就是不能代表的。政府的行政权,只是主权所委托给予的权力,“主权对于这一种权力,能够任意加以限制、修改或收回。其实质就是全体人民掌管着少数官员。卢梭由此说真正的、纯粹的民主制至今还没有,并断言永远不会有。虽然他对真正民主实现表现出悲观情绪,但他提出了主权属于人民,却激励人民去追求实现这真正的民主形式。因而对无产阶级革命第一次实践,巴黎公社式民主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法律的制定必须全体人民参与,而不是少数代表所制定,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官员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其职责,行使法律赋与的权力。否则将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予以罢免。卢梭这些重要观点对我们实现社会主义人民大众民主也是有启迪作用的,这也与毛主席的人民大众民主思想有共通之处。而社会主义人民大众民主可以吸取前人有益的思想,但能否借鉴,如何借鉴资本主义民主中的民主精髓,去其糟粕,为我所用呢?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问题不在于能不能借鉴分权制衡的民主方式,关键是这种民主不只是政治层面上的,也应在经济层面上体现出来。很多时候,自下而上的方式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是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得以彻底贯彻的保证。权力监督,最后要回归普通民众,让最底层的人也有权力监督高层的人,形成权力的循环,才是真正意义的监督。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可以担任公务员,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治理和对公社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赞赏道:这才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治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及其法律为预防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大众要拥有民主权力,而且人民也要有那种坚持民主、抵制权力腐败的强烈意识。政治权力永远是人民割让自己的部分权利在公共领域形成的,它最终只能用于实现人民的利益,而经济权力的公共化是实现真正政治民主的保证之一。这两种权力都决不允许任何人的滥用践踏。关键是用何种具体方法达到这一目的。而那种认为“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就能消除腐败的人,是缺乏对政治权力与资本联姻的本质的深刻了解。只想“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不把资本同时关进笼子,其结果是“把政治权力关在笼子”,却“把打开笼子的钥匙掌握在资本的手中”。这使资本在社会中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腐败的定性权由资本来掌控,资本与政治权力联姻,腐败何能消除。
    齐晓敬2019-11-05 22:05:40
  • 问:考查如何对权力进行监督,属于措施类主观题,考生回忆教材知识点即可回答出,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关键是建立和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窦道琴2019-11-05 22:02:30

相关问答

下面商都网法制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监护权以及监护权终止的情形,。一、什么是子女监护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监护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一种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性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权。子女监护权是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住居所指定权,即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2、交还请求权,即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即只要是与被监护人有关的各项事情必须经监护人同意;4、抚养义务;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6、财产监护权;二、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监护权不是固定不变的,他可能会因为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监护权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三、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人取得子女监护权后,必须尽到以下监护职责,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起诉,并代为民事诉讼活动;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律禁止监护人滥用此法定代理权,如禁止监护人自己代理、受让被监护人财产;3、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打击散股势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是一种重要的信托产品类型,目前在实务中各信托公司广泛开展此类业务。而信托业界并没有对此类业务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文章就目前该类业务在信托业内存在的几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比较,并将各种核算方法之间的差异及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关键词: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会计核算方法;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目前,一些特定资产所有权持有人在不想放弃资产所有权的同时希望获得资金流动性补充,而一些持有现金的投资人希望有机会获取资产投资的超额收益。为了满足这双方的需求,保障双方权益并控制风险,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应需而生。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包括股权收益权转让信托、物权收益权转让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等,目前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托产品类型,各信托公司均广泛开展了此类信托业务。但是就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并没有在信托业界形成统一认识,各公司财务人员依据各自对该类业务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目前,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业务主要核算方法有以下几种。一、作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核算为了保证受益人收益,防范信托风险,有部分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约定信托到期时收益权转出方按固定溢价率出资购回权益。基于此,一些公司将该类项目划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1、支付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信托专户存款2、存续期收取资产特定收益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贷:投资收益3、收到资产收益权回购款借:银行存款\信托专户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通过对以上几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各种核算方法所考虑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会计核算应按其业务脉络及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行处理,对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基于信托合同对相关业务性质的有关约定。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业务,如果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易对手的回购义务,则符合“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核算要求,建议采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合同没有相关回购义务的约定,则建议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因为此类业务一般在办理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就已约定了明确的投资收益率,可以看作是一种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更符合业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