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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发行募集到1亿资金,从中提取100万直接缴存到保障基金公司,剩余的9900万投放给融资主体。信托计划在向融资主体收取利息时,仍按照1亿元资金作为基数收取利息。也就是说,在信托运营环节,这一百万的保障基金,既作为运营环节贷款基数,向融资主体收取了利息;又作为保障金存款基数取得了利息。我们不可能将这两块收入都归结于资金运营环节,视为资管产品的运营收入。事实上保障基金公司给信托公司的利息,信托公司都会原价或者加价返还给融资主体。我们建议将保障金公司兑付的利息收入,包括信托公司加付的利息收入,都作为融资主体自己取得资金后单独存放在特定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照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收入对待。
齐新文2020-02-06 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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