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可行?

龚坤宁 2019-11-05 21:38:00

推荐回答

国有股权的转让须评估作价,如果不是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公司净资产为负值,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是可以的。如果公司净资产是正值,合理的交易价格应是净资产折算的股权价值,当然,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1元转让。不论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须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不论以什么价格转让,须依法纳税。
黄盛珍2019-11-05 22:06:1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无论是合伙创业、引入投资人,还是进行员工股权激励,股权转让是再正常不过的股权处置行为了。对于出让股东而言,最为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要求,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股东A、股东B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两人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截至2019年年末,公司净资产为200万元。股东A现将10%的股权以5元/股转让给C。根据“股权转让个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注释:兜底条款,让税务机关有适当的自主权判断实质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收入偏低的情形,而且没有正当理由能充分说明,则通常会按照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1元或0元转让要关注什么问题公司内部股东间可自由股权转让,但对外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采用书面形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此外,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进行定向低价转让时,通常需要做好提前沟通,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做好书面告知和确认程序。
    齐晓兵2019-11-05 23:02:45
  • B公司可以以1元转让股权,但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权要求公司调整。
    连业良2019-11-05 22:20:10
  • “1元转让股权”税务风险:存在企业净资产低估,逃避税负的风险。1元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视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理由,进而遭遇税收合规性审查。股权转让变更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扩展资料:化解“1元转让股权”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第一,完善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体系。交易定价是股权转让的核心环节,对股权资产的评估是交易定价的关键因素。建议税务机关适当引入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鉴证机构,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中介机构的沟通机制,完善股权转让价格评估机制。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股权转让价格或提供的转让价格与当前市场公允价值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无形、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较高的企业,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也明显有失公允的,由税务部门参考税务鉴证机构的最终判定核定计税价值。第二,统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口径。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判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目前暂无可操作性规定。明确股权转让收入的判定标准和核定方法。例如比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资产原值的认定、评估定价等一系列规定。第三,严控股权转让审议审批程序。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审议审批、审计、评估等程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如果净资产评估价值为正且符合公平市场交易原则,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是不太可能出现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情况的,更不可能出现1元转让的情况。但是如果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即小于零,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股权转让。
    龙宇锋2019-11-05 22:03:05

相关问答

股权转让时应当披露公司对外债务,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扩展资料:《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中国政府网-合同法。
近两年海外信托需求开始兴起,是因为其多元化的功能逐渐被发现。除了投资理财 、代际传承、慈善等本土信托的通途,海外信托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1.更强的保密性。海外信托的保密性极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即便是一些经典的海外信托案例 会将该信托的存在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但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2.更灵活的税务规划。必须要强调的是,“通过信托可以避税”的说法是错误的,能否避税需要综合信托财产的类型、收益形态、税务人身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即便是海外信托也是如此。但是,海外信托设立地点选择更具灵活性,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3.更彻底的资产隔离。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所谓全权信托就是完全由受托人决定信托财产的运作,并不是所有的海外信托都是全权信托,比如美国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是全权信托。而在我国的信托法下,根本没有全权信托概念,不止有些信托约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管理,而且我国信托天生具有可撤销属性,即便是现在已经有不可撤销信托,也只是限制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并没有限制其他人撤销权。我国《信托法》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4.规避外汇管制。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下,为了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发掘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比如到泰国、越南等国炒房,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投资需求增加。但是除有留学等特殊合理需求并提供有效证明外,个人一年只能兑换5万美元 或等价外汇,这些外汇远无法满足海外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很多投资者另辟他径,比如购买劳力士手表等奢侈品再退货换汇、借用他人外汇额度等。但我国这两年外汇管制趋严,对买卖外汇、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现、支票套现等行为严格管控,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刑法。而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