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孙子公司和子公司的股权收益和损失可以抵消吗

黄玮俊 2019-11-05 2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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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法及税务管理法规中,可以的抵消的哦。
路誉盛2019-11-05 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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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转回母公司,不用交税。
    龙帮品2019-11-16 04:39:10
  •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反映的是子公司总体资产的减值,不应当抵消。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已经通过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抵消,这时这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当不留余额,但又不能下推到子公司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各单项资产,也不能直接转回损益,通常的做法是将其转入商誉。
    黄石华2019-11-05 22:19:25
  •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二、当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龚宏辉2019-11-05 22:05:23
  • 1、母公司将其对子公司A的投资转让给另一子公司B,在作价公允的前提下,与常规的股权转让会计分录相同,在个别报表上无需按权益法模拟调整对子公司A的投资。转让价款与原对子公司A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合并报表时将其作为内部交易抵销。如果作价不公允的,则实际作价与子公司A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2、母公司将其对子公司A的投资无偿划转给另一子公司B,应视同母公司以子公司A的股权对子公司B追加资本性投入。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按对子公司A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帐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贷记“长期股权投资——A”。
    龚小超2019-11-05 22:02:13

相关问答

近两年海外信托需求开始兴起,是因为其多元化的功能逐渐被发现。除了投资理财 、代际传承、慈善等本土信托的通途,海外信托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1.更强的保密性。海外信托的保密性极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即便是一些经典的海外信托案例 会将该信托的存在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但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2.更灵活的税务规划。必须要强调的是,“通过信托可以避税”的说法是错误的,能否避税需要综合信托财产的类型、收益形态、税务人身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即便是海外信托也是如此。但是,海外信托设立地点选择更具灵活性,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3.更彻底的资产隔离。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所谓全权信托就是完全由受托人决定信托财产的运作,并不是所有的海外信托都是全权信托,比如美国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是全权信托。而在我国的信托法下,根本没有全权信托概念,不止有些信托约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管理,而且我国信托天生具有可撤销属性,即便是现在已经有不可撤销信托,也只是限制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并没有限制其他人撤销权。我国《信托法》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4.规避外汇管制。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下,为了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发掘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比如到泰国、越南等国炒房,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投资需求增加。但是除有留学等特殊合理需求并提供有效证明外,个人一年只能兑换5万美元 或等价外汇,这些外汇远无法满足海外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很多投资者另辟他径,比如购买劳力士手表等奢侈品再退货换汇、借用他人外汇额度等。但我国这两年外汇管制趋严,对买卖外汇、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现、支票套现等行为严格管控,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刑法。而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