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区别如题谢谢了

贾龙睿 2019-11-05 21:34:00

推荐回答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etterof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取消或修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不常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若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上都明确注有“不可撤销”字样。由于这种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高,受益人权利较有保障,故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是指出口人为了保证安全收汇,要求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保兑行一经保兑,就承担和开证银行同样的付款责任。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就是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麻烦采纳,。
梅里金2019-11-05 22:02:5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区别在于前者不保兑,后者经另一银行保兑,与开证行共同履行第一性付款责任。
    梅金香2019-11-05 23:02:37
  •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的,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一旦撤销将面临违约赔偿和信用污点的出现,你先于客户商量,商量不了直接找开证银行要求贴现。
    齐显民2019-11-05 22:20:00
  • 你这个问题,要一层一层逻辑的分解开来1、根据UCP600规定,现在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了2、不可撤销信用证不能随便撤销这都是UCP600规定的,观察2、3点,如果开证行或者通知行扮演议付行的角色且不同意撤销的时候你说能不嫩撤销呢?其实就是要看议付行的角色是什么,从法律层面来看,信用证的当事人是开证行、买方和受益人,议付行是第三方,信用证就是一个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得在未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为第三方设立义务或者创设权利,你说议付行如果不在信用证之中又怎么具备同意权呢?那不就违反了债权的性质不。分析的应该够彻底了,还给你上升到民法了不过要注意不排除为了业务上的方便而给议付行发个notice之类的,不过这都不是本质了。
    车峰远2019-11-05 22:06:0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