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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信用证是UCP500及400时的概念,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这就确定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UCP500第八条规定:信用证的撤销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Ⅰ.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所以,在这个案例里,很明显开证行无拒付权利。
黄白燕2019-11-05 2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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