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

赵鹤梅 2019-11-05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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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大变动、大转型的社会,这种变动和转型不是起因于一种“内发的力量”,而是源于“外发的压力”,即西方的冲击。鸦片战争后,强劲的西方文化对东方农业民族形成巨大压力和挑战。威胁到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东方民族的基本生存方式和社会组织框架。其中当然也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体系。西学东渐”以巨大的冲击力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屈辱中被迫转型。彻底动摇了传统法学的一统天下。中国法学体系与中国法律文化在社会剧烈的变革中。在中西方文化的剧烈冲突中,开始走向近代化。从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改变,中国社会发展开始纳入资本主义文明的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中国正按照工业文明自身的逻辑踏上了转型、过渡之路。它表现在。
齐春对2019-11-05 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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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方法律文化是指在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的地区的法律文化。就其中西方法律文化而言,二者在人治与法治、义务与权利、对法律的态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将从以下几点来阐述造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一、中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而存在的,因而法律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和适应物,是随经济的需要产生并发展的。西方的哲学是一种构成论,是一种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西方人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人的欲望是可以从宇宙万物中找到的,自然界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满足人的需要。在他们的思维下,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这样就把主体从客体中完全解放了出来,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力。人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并不受外界干涉,但这必然会引发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调整明确利益,道德伦理的模糊性使他失去了调节的可能性,所依靠的只能是强制性的法律。三、中西方的地缘环境不同从地缘结构上来看,中国四周被海洋、高原、草原、沙漠和森林所包围,且中国自古以来一幅员辽阔、物产丰富著称,这就会形成与外来社会相互隔绝的近乎封闭状态。他们习惯于安居,固守家园不善于活动,这就形成了以中原为核心的文化态势,是中华民族具有极强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另一方面这种强大的传统力量又会禁锢国人的思想,是他们不易接受外来文化,很难被外来文化所改变,任何到中国的文化都被深深地刻上了中国印,失去了它原有的活力。这也使中国失去了与外来法律文化交流的契机,中国也就失去了法治的机会。在西方,特别是西方法的发源地古希腊古罗马,他们都位于半岛之上,海上交通较之中国便利。哲学家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发展简史》中将中国归为乐山好静的大陆国,将西方归为乐水好动的海洋国家。他说:“孔子说:‘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因而环水的环境塑造了西方人好动的品格。他们善于经商,这是西方商品经济的雏形,也是西方法治的起源。
    樊技飞2019-11-05 23:02:00
  •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连伟智2019-11-05 22:19:14
  • 2003年6月20日,国家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国的法治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是距离真正的法治还有一段距离。那究竟什么是法治呢?法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下面且分析一下西方法治的社会条件: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的权利。分权的最大目的和优势在于建立民主制度保障每个公民的个人自由、防止集权专制统治,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自由主义实质上是指人们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于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一种对个人专横意志和他人控制的独立状态。一个社会处于一种“法律”支配下的自由,可以自发形成一种规范的秩序。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自由或者是一种压制下的自由,那不是真正的自由,那会使人的活性与积极性被压迫,人类的文明就只能是停滞在野盲的社会状态下。正如哈耶克所说的:“只有当事先知道自由能够带来的好处时才批准的自由,是不可能称为自由!”3.超验的宗教文化“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说明法律就好像是宗教一样,她必须是一种被人们信奉的救命稻草,一种认同的社会价值文化,一种理性的行为方式。法律被奉为神圣命令,再宗教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宗教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甚至被奉为唯一的法律。法律被奉为神灵对世人的命令,是神意的表达。这种神意和神命被认为绝对正确,起效力超越时空,万世不移,永恒不变,世人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怀疑和更改的权利。宗教经典被奉为最具权威的法律渊源。世界主要宗教都各有其经典,如犹太教的《旧约圣经》,基督教的《圣经》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以及印度的《法经》。西方的文化表明,宗教不仅控制人的行为,而且控制人的信仰。西方国家有着传统的宗教文化,西方人心中的宗教不仅仅是一套信条与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首先是对各种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信奉,宗教具有一种导向人性善的一面和惩治罪恶的一面。宗教正是披上了上帝是第一的神圣外衣,人就对宗教产生一种惧怕和爱慕的信念,所以产生一种胆怯的对法律敬畏的理性。可以说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宗教文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综合上述西方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几个要素是:自由限权,理性平等,宗教信仰。而反观我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她具有积极的因素也含有消极的因素,并且有一些消极的文化至今还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观念,同时也是导致中国法治困境的最重要因素。下面具体分析中国法律文化: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依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首先我国上是一个具有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以一户一家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局限于依赖大自然的赐予和长辈生产生活的经验传授。这种生产关系本质上决定了以血缘关系,宗族关系为基础的守法关系和人身依附。所以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种狭隘的小农经济只能是满足自身的需求。由此造成中国古代有一种“重农抑商”的思想,所以自由经营的思想在中国就没有突破,不具有一种繁荣的商业发展景象出现,因为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得到:古代不具有一种真正的自由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民主制度。其次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的理想主义,着眼与道德人格的完善,注重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特别地认为在位者的道德完美无缺,历来就美化在位者的道德人格。它认为人心的恶善是由教化决定的,同时又坚信这种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之功,其人格有感化,所以从德行主义又衍而为人治主义。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政治伦理的指导原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纲是指处于支配地位的意思。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所谓的伦常纲纪实质上是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的纲要,是不平等的关系,以此形成一种特色的臣民,子孙“卑幼”,对于君父,官贵尊长的绝对服从的义务的关系。由此造成一种深厚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地位关系,造成社会上重视和追求的权力膜拜心理而轻视法律治理国家,重视人伦道德轻视事理,重视血缘关系轻视地缘关系,重视情义轻视功利的观念。这就是一种“人治”的文化观念色彩的缩影。最后中国古代一个特色就是法律文化中的严刑峻法,,它还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等级制度和以赏罚分明的制度,导致人们谈法色变,强化了人们忌讼,贱讼,耻讼的法律心理,中国古代社会“重刑轻民”,并且至今在中国社会找不到一部完整的民法,这就导致我们国家在培养国人法律意识中出现难处的无奈。按照传统文化的观念,法律是君主依据“天理”制定出来,君主是上天指定的正义化身,作为臣民只能无条件遵守。任何违背秩序和侵犯王权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严刑峻法和严刑逼供的行为导致人民一讲到“法”就以为是刑法,心中有一种惧怕的心理。这种观念不利于提升人的法律意识,正确发挥法律的功能,对我国法治现代化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还有儒家一直以来就认为“无讼”的思想,要以道德来教化人的言行的思想。在漫长的中国社会“无讼”一直是国家追求的一种理想,就设计一套关于息讼,调解和谐的制度。这种制度明显的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纵观中西法律文化的条件,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无疑与西方的观念相违背,明显有一种观念上的“排斥现象”。再加上我国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历程不长,缺乏民族法治精神的生长的土壤。我国构建特色的法治道路应该着重培养这几个要素:自由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的竞争,完善的理性的法律,科学有效的制度,民族法治精神。
    齐文榜2019-11-05 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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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外部环境因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外部环境是公共部门以外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环境因素,一般情况下是能够影响一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诸多因素,可看作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土壤和气候”。1、时代背景。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和科技杂交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种种新问题和压力,西方各国政府普遍进行了政府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在文官制度方面借鉴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引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管理体制、管理过程及管理方式上加以变革。此外,社会发展与公众的需求决定着公共部门的职能定位,尤其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政府必须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角色。职能定位决定了政府机构的构成,同时也决定其人力资源需求的数量以及知识、能力结构。而且,社会发展带来了不断更新的技术手段,特别是信息时代与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势必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工作手段和方式的变化,也会对人力资源的战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2、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发展环境即国家的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纯收入、外汇储备、国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后劲等。这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和其他所有人力资源开发的物质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只能产生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会催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而且,诸如效率、公平、等价交换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作模式才会渗透到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之中,深刻影响到其管理的理念和方式。3、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国家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阶层的变化和发展,历史传承的社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社会准则,以及由此生成的社会人际关系、交往方式、理念的总和。它能在两方面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产生影响:首先,一定社会的文化环境中所具有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会促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选择特定的模式;其次,一定国家或地区长期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领导方式会作用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过程。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然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形成、发展并成熟起来的。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内部环境因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内部环境,即公共部门内部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因素,是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系统及其行为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它们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互动关系极为明显和重要。1、行政体制环境。行政体制环境即行政组织的组织形式及性质、政府运行方式、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组织的关系、行政权力的划分结构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管理本身就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极为密切。行政管理体制对国家行政权力划分的原则和方式,决定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体制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方式,决定了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方式。可以说,它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表现形式之一。2、部门组织文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文化环境是该部门公职人员的管理理念、共识、态度、价值观和受彼此交往形式影响而形成的特定的行为规则、人际关系、团队精神、进取心和竞争性,以及对部门的归属感、组织内的团结程度等。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式和态度,因而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具体管理措施有重要的影响。3、人事奖惩机制及改革。这是指公共部门依据法律、规章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对在公务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公职人员给予物质、精神嘉奖,对行为失职的公职人员进行处罚、制裁。通过奖惩机制告诉公职人员,哪些行为是组织倡导的,怎么做可以获得荣誉;哪些行为是组织制止的,如果做了会招致惩处,从而引导公职人员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依法行政,进而推动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公职人员个人素质的提升。

信托的风控水平最终要落实到实际操作,是个系统的工程,如果只凭某个指标来评判高下,有失偏驳。以筛选交易对手为例,信托产品以融资类产品为主,就底层资产来说无非就是房地产、政信、消费金融、工商企业,这两年工商企业不多见了,房地产也就是那10几家民营房地产企业,现在调控力度比较大,很多要求20强;政信集中在四川成都、湖南、浙江湖州、江苏中、北部、山东地区,一般要求地级市财政收入300亿,融资主体一般财政收入30亿-40亿以上,评级AA;消费金融则是做头部几个大的平台,中小平台不敢碰。然后你会发现全中国的信托经理都在跑这些主体,最终的结果就是项目同质,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在于信托公司前期选择项目的要求趋同。不是没有完善的项目评估体系,是信托能投的底层资产就那些,产品太标准化,能想到的风控措施都已经想到了,在此基础之上就是凭”经验“办事。

回到你那个问题,这68家信托公司到底风控怎么看,只看单个指如只看不良资产规模,不能说明实际的风控能力,因为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分为通道类和主动管理类产品。通道类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委托人借信托这个牌照放一笔钱出去,一般机构资金为主比如险资、银行资金,信托公司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收一笔过路费,不承担实际的管理责任,而个人投资者接触最多的是主动管理类的产品,就是集合资金信托,这个信托公司是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的,是最体现风控能力的。所以信托公司不良资产规模,要深入区分是通道类还是主动管理类,如果主动管理类占比多,这个风控能力可以打个问号。实际的过程中通道类占绝大数,主动管理类产品出险后,一般信托公司都刚兑掉,尤其是债权产品。因为刚兑的存在,信托公司很多产品风险被隐藏了,从外面看根本看不出什么门道来,只是凭指标去判断就没有什么意义,很多都是能做出来的,除非你深入里面去了解,这个不太实际。

以上说的是项目风险,除此之外就是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比如被明天系掏空的中江信托、包商银行,而能够有效防范此风险是国有信托公司,因为即便发生了,也能赔得起。综上,找不出最好的,只能找出相对好的,我的筛选标准是大型国有信托公司,不是简单的参股,而是控股,在日常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最好是产业背景的比如中信、华润、五矿、中航、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