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吗?

龚宏亮 2019-11-05 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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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对于后者,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是同一人,则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与信托收益权归属了同一受托人,理论上受托人可以任意处置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受监督,留下潜在隐患,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齐景国2019-11-05 23: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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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财产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信徒受益权也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
    齐杭丽2019-11-05 23:18:29
  •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收益权的人。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用大白话来说:如果你爸爸有1亿,怕直接给你你乱花,所以就把钱委托给信托公司,这样你爸就是委托人。然后你爸要求信托公司做到每年6%以上的收益,收益按月打到你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你就是受益人。不过目前在国内,暂时还不能容易滴做到委托人和受益人分离。现在流行的信托产品基本都是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因为监管要求资金谁账户的钱还要回到谁的账户里去,不见得是同一个账号,但要求是同一个人。信托计划可以转让,但需要签署转账协议,缴纳少量手续费。
    黄睿君2019-11-05 23:05:23
  •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齐晓威2019-11-05 23:00:49

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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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财富翻番介绍一种“倍增”理财的方法给大家,希望大家学会用加倍的方法打理自己的资产。试想1粒米经过64次倍增,最后变成了1800亿万粒米。那么如果把那粒米换作是1元钱呢?“倍增法”理财,其实是通过巧妙地利用“复利”获得了惊人的收益。增财法则”——倍增法,该方法为精通理财、投资理财的人士所熟知。称之为“72法则”。既然每年投资1000元,在3%的收益率下坚持投资理财35年,就能使35000元本金变成6万多,那么,能不能算出在复利的作用下,自己的财富怎么能更快地翻番?我们就用“72法则”解释这个问题,同时也为大家介绍令财富加倍的方法。在计算你的资产翻番需要多久前,先确定一个条件,投资理财所能实现的年利率。你还需要保证,在投资理财过程中,不动用本金和利润。据业内人士介绍,“72法则”名称是从计算方法得来的,如果投资者资本收益年利率为1%,则资本倍增也就是我们说的翻番需要大约72年的时间。按照1%与72的对应关系计算,结果就是你的投资理财倍增所需的年数。例如,一个人投资理财10000元在股市中,每年的回报率为10%。按照“72法则”的计算过程如下:1:10=x:72x=7.2年结果就是:7.2年后,10000元变成20000元,如果这个人不动用这笔资金,股市也能基本保持10%的年收益,那么,14.4年后10000元将成为40000元,21.6年后将成为80000元,28.8年后成为16万元。再为大家详细整理对比一下,“72法则”形成的资产倍增年限表:年收益达1%的投资理财产品,令资产加倍需要72年;年收益达2%的投资理财产品,令资产加倍需要36年;年收益达3%的投资理财产品,令资产加倍需要24年;年收益达8%的投资理财产品,令资产加倍需要9年;年收益达10%的投资理财产品,令资产加倍需要7.2年;年收益达20%的投资理财产品,令资产加倍需要3.6年……需要提醒的是,“72法则”受到很多条件的严格限制,在很多情况下计算的结果会产生细小偏差,因此“72法则”仅仅是一种比较适合个人投资理财收益的粗略估算方法,不能应用在专业领域。如何提高回报率投资者最担忧的事,不是付出的本金太高,而缩小了年均回报率,就是在市场上涨时不敢人市,在市场下跌时,又怕入市太早,遭受损失,投资者总想要选择一个最佳时机。何时投资才准确呢?其实。不论是追高或者摸低,都只是想要增加投资回报率,是不是有一个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定期定额理财法月份123456总数单位均价成本每月定额下面这个价位平均投资法就是一个例证,又可以叫做定期定额投资理财法。某投资理财人打算投入3000元本金,而且想要以最合理价格购入较多的投资理财品种,下表演示三种可能性,而其中定期定额投资理财法,可明显提高回报率。一次性购入3000元,市价每单位10元,购入300单位,每月定数买入50单位,6个月后也买入了300单位,但成本均价每单位9元,每月定额500元投入,6个月后总投入3000元,但可购入350单位,每单位均价8.57元。对风险及回报的认识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讲,风险的概念可以被归纳为一个问题“我是否会遭受亏损”。任何投资理财策略中的关键因素,就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找平衡。简单来说,为了寻求更大的收益,例如更高的投资理财回报,你就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如果你希望降低风险,你就要承担较低的收益,你无法消除所有类型的风险。在三种基本资产类型中,现金投资理财将是你投资理财组合中的主要品种。
所以信托代销业务便由此诞生,解决信托公司发行部分的不足之处。发展至今,信托的三大销售模式依然是银行代销,自营直销,三方代销。
一,银行代销
银行因客户数量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讲解时一般没这么仔细深刻,尽调报告等材料也鲜于给投资人仔细研究。更有甚者,宣称银行代销的信托有银行兜底,这就有点儿过了,客户是和信托签合同,钱打给信托公司,管理人不是银行,吹这么大,早晚要露陷的,当年中诚30亿煤矿项目爆出来,也没见银行立马出钱摆平嘛。但银行来发行,确实卖得快,这要承认,还是有很多投资者非常相信银行,是客观事实。
二,自营直销
目前信托公司建立的直销平台业绩并不乐观,信托公司的专长在于其产品研发及风控,而缺乏销售和推广的积累,因而很多直销机构表面上是直销,其实最后产品还是被分销,把产品发到三方市场来,直销中心从中坐享差价费率。任何人与机构,难以面面俱到,样样精通。另外,直销还面临着产品线不够丰富、综合运营成本高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信托公司直销卖的是本公司的产品,因而难以建立公正客观的产品评价体系。在投资者面前更是难避“王婆卖瓜”之嫌,从长远来看,这一方面不利于直销中心的财富管理能力提升,另一方面亦不利于培育合格投资者。
三,三方代销
三方代销机构,本身就是挣辛苦钱的。
没多少客户,只好返点来开发市场。只要诚实守信,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应指责太多。
因为:
1没拿客户钱,客户合同和信托公司直接签,款是直接汇信托公司。
2基于行业多年经验,帮客户拿返现,额外帮客户多捞些收益,同时,行业里的坑帮客户躲开一些,积极阳光正能量;
3加快市场募集速度,多赢的局面。
对培育合格投资者有益无害。
直销和代销本质上对客户是没有影响的,项目由管理人信托公司来直接管理,旁人说三道四,动机自然不纯,不管客户购买集合信托的方式如何,买的都是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区别是在于销售从业人员的立场,只卖一家公司的产品,难以公正客观。
在三方机构购买,则能挑选来自全国68家信托公司的产品,没有局限性和区域性,客户的选择也更广更多元化,毕竟每家信托公司都各有特色的。这是直销和代销的核心区别。
而且,具体选择权,在客户手上。不强推项目,深知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仔细研究,认真分析,协助客户详细了解项目优缺点,选到合适的项目,正是三方存在的理论基础。
在如何优选固定收益信托项目方面,侧重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项目必须有最少一个以上的风控点。风控点是指风险在哪个点可以止住。要么是募集主体(或担保方)实力特别强,破产的概率特别低;要么是抵押物特别好,很足值并且流动性好。一般有一个风控点就已经是还可以的项目,同时有两个或以上的风控点就更好。如有的项目风控措施很多,但每个措施都不能成为一个比较明确的风控点,那也不能算好的项目。
2、更注重还款来源分析,必须有充足的还款来源。还款来源是从更源头的角度防止坏账发生。要么是项目本身在存续期内有足以覆盖本息的现金流,要么是项目方担保方的经营性现金流比较稳健,并可用于偿还信托贷款(从该角度一般实际控制人无限责任担保的更好)。如果还款来源不充分不稳定,有可能靠到期的再次发行偿还,风险就相对大很多,受市场的流动性影响和项目方的再募集能力影响就会比较大。
3、增强对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的考量。例如有些比较激进的信托公司总体的研究评级会偏保守一些,尤其是该类公司的资金池产品会评级降低一些;如信托公司的风格比较稳健,股东背景比较强的(例如有四大资产管理背景的),或资本覆盖率高的,或专业能力很强的,系统性风险会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