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朋友可以做遗嘱执行人吗

米国栋 2019-11-05 2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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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中对委托执行人是没有要求的,我国法律也没有对遗嘱执行人不能是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明确规定,至于遗嘱委托执行人是否需要委托书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把执行人作为遗嘱的内容在遗嘱中来体现出来的,事实上如果执行人死亡了,也就失去了相应的主体资格,或者继承人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也是很难说清的,当然如果你写了个委托书也是可以的。至于公证处能否拒绝对财产有争议的自书遗嘱进行公证?像您举得这个例子当中,夫妻共同财产,在世的一方如果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可以的,她可以立遗嘱处分,公证处是不能拒绝公证的,但是她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无权处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遗嘱中只要是立遗嘱人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都是有效的。遗嘱继承律师:580遗嘱继承网。
连伟智2019-11-05 22: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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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遗嘱一般需要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黄登英2019-11-05 23:02:21
  • 立遗嘱时受益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黄益洪2019-11-05 22:19:39
  • ,我国现行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担任资格有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可行。这是法律常识。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对遗嘱的生效非常严格,会审查遗嘱成立的背景以及遗嘱人和受益人是什么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有悖于善良的风俗或者严重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主张无效。另外,法院对遗嘱订立规则要求也比较高,不容许有许多瑕疵。实践中受益人在立遗嘱当场,或者文字表述略有矛盾的很可能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支持。这方面对遗嘱受益人的举证要求比较高。希望能帮助到你。
    辛国盛2019-11-05 22:02:30

相关问答

可以是遗嘱人去世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人在世时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处分。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拓展,在司法实践中,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三、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五、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这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六、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七、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八、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九、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十、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十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一般不可以。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要求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也就是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列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时,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为自己上人身保险,就同时具有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因此,有权指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牵扯到一个保险利益的问题,所以不能随意指定。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比如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的。扩展资料: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于本人具有保险利益,就是说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寿命都具有保险利益;还有配偶、父母、子女,因其拥有法定的相互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关系,具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具有保险利益;此外还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如果与女友没有经济利害关系,没有法律承认的可保利益,未婚女友就不能成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有与之有了法定夫妻关系、具有了可保利益后,才可以成为身故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