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律师事务所能不能代理同一个案子的原被告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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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师事务的律师能代理同一当事人分别为两个案件的原被告的代理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同案件、不同事实、不同地位的当事人,律师可以代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龚小竞2019-11-05 2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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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是违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辛国文2019-11-24 2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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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代理方式是不合法的,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齐新洲2019-11-05 2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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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分别聘请了江西A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杨律师作为各自委托代理人。法院查明该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和两位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违法。但是原、被告均表示同意这两位律师参与诉讼,两位律师则认为原、被告同意他们代理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准许。对于这两位律师能否参与本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一条是律师执业中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法,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不能逾越。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属于行政性法律而非民事法律,对律师行为的规范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不是当事人达成合意就能改变的。最后,当事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两名律师不能一同参与本案审理。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黄艳丹。
齐晓兰2019-11-05 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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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以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里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在事前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这早在《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已有答复。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对统一受理的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根据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该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龙庆云2019-11-05 2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