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应具体阐明

樊文迪 2019-11-05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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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 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齐智利2019-11-05 22: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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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您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律师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料可不行,得肚子里有真才实料.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符能松2019-11-05 23:03:14
  •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齐月利2019-11-05 22:06:58
  • 刑事辩护是目前很多律师不愿意涉足的业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领域里权力的高度集中,对比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力是集中在司法机关的手里,譬如律师的会见权,毫无疑问,律师越早接触到当事人,越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在我们国家真,真正意义上的会见权一直要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而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当事人包括律师想为自己辩护已经变得非常困难了,至于在其他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更多了,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总之,刑事辩护是目前律师业务里最为令人棘手的一项业务。但是,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律师,绝不能避重就轻,拒绝为当事人辩护。那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刑辩第一辩证据之辩证据是法官判定一切案件的基础,所以在所有的案件当中,证据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在刑事案件当中怎么强调证据的作用都不过分,证据就好像是一根根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如果律师能够将构建这个大厦的木头击断,其效果可想而知。实际上,绝大多数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都是在证据上击垮了公诉机关,使得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而获得成功的。这一点也是目前绝大多数辩护律师没有认真作的一项工作,很多律师作刑事辩护时,就是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然后开庭时发表一点辩护意见,根本不去做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要想取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其难度可想而知,这样的辩护其结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一个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个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演化为重证据、不信辩解,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从内心都会排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所说的纯属狡辩,因此也就不屑于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这样的一种大的司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不会被作为证据使用,辩护律师要想说服司法机关,绝不能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辩解,而需要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合理的、成立的。刑辩第二辩逻辑之辩前所述,证据就像是一根根的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那么,公诉机关是如何将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成大厦的呢,这里面就需要一个连接木头的榫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只有运用逻辑,公诉机关才能够将一个个的证据组合起来,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结论,这也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通常说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实犯罪事实。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需要充分运用自己的逻辑知识,找出对方在逻辑推理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击断公诉机关的证据锁链,这就需要辩护律师需要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思辨思维能力,能够从对方的逻辑中找到错误的地方,很多时候,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在表面上看是很扎实的、很充分的,但是作为律师,却绝不能就这样被表面的现象所迷惑,要能够静下心来,逐一分析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并最终取得好的效果。笔者曾经有一个成功的辩护案例,案情很简单,甲乙二人与甲的邻居因琐事打架,甲乙各持一把刀围殴邻居,结果邻居左右肩均被砍伤,其中左肩重伤,后乙被起诉,乙也说不清是否是自己砍伤对方的,公诉机关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乙,但是笔者在法庭辩护中提出,当时乙站立的位置在受害人的右侧,甲站在左侧,受害人左肩的伤不可能是乙砍伤的,所以乙应该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辩护观点一经提出,法官及公诉人都很意外,显然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随后时间不长,乙就被无罪释放。显然,这个案例的成功只能说是逻辑上的胜利。刑辩第三辩定性之辩对于某一个行为来说,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一部刑法,区区几百条,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逐一细化并规定出来,所以,这里面就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何种犯罪如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常常发生巨大的争论,这种争论就是法律界所说的定性问题。定性问题无疑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问题,例如数额一样的情况下,贪污罪的刑期就比职务侵占要重,所以定性问题也是辩护律师应该关注的重点环节。定性的问题牵涉到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和使用,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能够言之有物、以理服人,通过对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诠释,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修养说服法官和公诉机关,最终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刑辩第四辩情节之辩在辩护律师通过对上述各个方面进行审视和研究之后,如果没有发现有利的辩护角度,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确实要面临着刑事处罚了。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需要寻找有利于辩护人的情节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使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处罚。所谓情节,一般是指那些能够影响到被告人处罚轻重的客观事实,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等等。作为辩护律师,显然需要寻找的是能够减轻被告人处罚的情节,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1、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情节。2、是否有前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3、主观动机是否恶劣。4、被告人一贯表现是否良好。是否是初犯偶犯等。有效的情节之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辩护律师在不能够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前提下,务必要尽力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为辩护人提供有效地帮助。
    边吉才2019-11-05 22:03:49

相关问答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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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能起到作用。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根据具体案件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行使以下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