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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集中体现着国家利益与个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龙学锋2019-11-05 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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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1、会见和被告知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会见时律师应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2、会见时间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5、查抄案卷材料的权利。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6、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7、提出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提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并记明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8、投诉的权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米增建2019-11-15 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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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2.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的参与诉讼过程。3.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4.它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的处理刑事案件。
黄皋芳2019-11-05 2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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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辩护律师是独立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具体表现:辩护律师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连书耀2019-11-05 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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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10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在我国,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因此理论界对此问题认识存在着不同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能决定刑事诉讼的进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对利益的无关性,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因而从根本上看,辩护律师是被动辅助被控告人执行辩护职能的。他既没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也不承担特定的义务。故不符合诉讼主体的特征,不成为诉讼主体,但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首先,刑事诉讼是控诉、辩护、审判的三方结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是指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辩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因被羁押不能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不能完全成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控、辩、审三结构中的辩方。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能成为完整的辩方。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或者参与了但没有完整的权利,该刑事诉讼必然是不完整的、不健康的刑事诉讼。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但是,一旦辩护律师参加了刑事诉讼,他就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开展辩护活动并不是根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并非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第三,确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扩大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促进其辩护职能的发挥。另外,从目前开展的诉讼机制改革和创新上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实现控辩双方平衡,如果辩护律师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就无法实现平衡。故,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当然,虽然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律师也不得违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进行辩护。当被告人的意见与辩护律师不一致时,律师不应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如果律师要违背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则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龙庄伟2019-11-05 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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