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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柏威夏寺争端CaseconcerningtheTempleOfPreahVihear又称隆端寺案。1962年国际法院将龙端寺判归柬埔寨,这一裁决结果在泰国引发争议。参看国际法院网站:http://www.icj-cij.org/docket/index.php?p1=3&p2=3&code=ct&case=45&k=46。
黄盛秋2019-11-05 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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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引渡请求国:法兰西共和国。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MartinMichel,男,1945年3月3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住法兰西共和国巴尔米斯特平原市共和国大街353号,1998年9月入境,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联盟镇凤凰新村48号。2001年10月30日被引渡逮捕。现在押。委托代理人:刘胡乐、赵大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6月1日,法兰西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涉嫌犯强奸罪的法兰西共和国公民马尔丹·米歇尔。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于2001年9月25日以2001刑引字第1号指定审查引渡请求决定书,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兰西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云高法引字第1号引渡裁定书,裁定法兰西共和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进行了复核。本院经复核确认:法兰西共和国引渡请求所指马尔丹·米歇尔涉嫌于1982年至1992年间,在法兰西共和国对15岁未成年人和与其有亲权关系的15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法兰西共和国对马尔丹·米歇尔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在本院复核期间,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认定马尔丹·米歇尔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如被引渡回国,可能受到残忍待遇;马尔丹·米歇尔系合法入境,并与中国公民奚某生有一女,对其基本权益应予保护,请求不予引渡。本院认为,法兰西共和国为请求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马尔丹·米歇尔提出的被引渡回国后可能受到残忍待遇的理由缺少依据;其合法入境不属于不予引渡的法定条件;对其与中国公民奚某所生女儿的相关权益,法兰西共和国已表示予以妥善解决,故对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不予引渡的请求不予采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的裁定。审判长南英审判员高憬宏审判员薛淑兰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常朝晖。
齐朝华2019-11-05 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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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解释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条约: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渊源。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造法性条约: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国际习惯: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国家交往中必然会形成许多惯例,这些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着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另一个要素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然确信。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编纂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编纂有两个意义:一是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订成法典,使分散的原则和规则法典化;二是按照法典形式把所有的原则和规则进行法律上的整理,订成新法律,并促进其发展/.编纂有两种形式:一是把所有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纳入一部完整的法典之中,这是全面的编纂,这个任务因过于繁重,迄今尚未实现;二是把各个部门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编纂,成为部门法的专门法典。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1、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2、编纂现有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精确的条纹化和系统化。委员会编纂国际法的程序是: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选题或由大会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公约草案一般由大会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编辑本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英法德美日对待条约,大部分国家如我国日本、奥地利认为凡是本国签订的签定的条约,即使与本国国内法有抵触,也适用条约。
龙宣霖2019-11-05 2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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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赵耀斌1970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外交保护的方式是否有利于国家间正常友好的经济往来外交保护是解决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传统方法之一。它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上升为国家之间的争议,在国际法的层面上加以解决,又被称为政治解决方法。国家基于属人管辖,凭借国籍这一联系其国民与国家的纽带,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是其固有的主权权利,而由此其外交保护行为也就成了国家的主权行为。在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如果动辄将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升到国家层面来解决,是不利于正常和友好的经济往来的。故此国际法对国家的外交保护权的行使规定了限制条件,如国籍继续规则、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等。拉美国家更是极力主张采取卡尔沃主义来对抗发达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国际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也认为,允许对股东的进行外交保护,使之能够提起外交求偿,会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混乱和不安全。总之,现代国际法对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正日益多元化和多角度化,并向着采用法律手段友好就解决的方向迈进。如协商、谈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提起国际仲裁和等。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和依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都为解决投资争议的非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提供了可靠途径。注释:有关案情参见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406页。JudgementoftheCaseconcerningtheBarcelonaTractionLightandPowerCompany.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5页。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参见李宗锷:《香港合约法与公司法》,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97年第13版,第124页。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页。SeeBrownlie,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1979,P16.又参考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114页。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14页。参见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7页。
窦连福2019-11-05 22:0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