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为什么能够避税

黄瑞波 2019-11-05 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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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税经常看到企业怎么避税,怎么税收筹划,是否真的所有企业能避税呢?个人认为绝大多数不能,不是在避税是在偷逃漏税。避税是通过本不应该享受的优惠来减免税收,我国企业主要税种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是没有税收减免政策的,优惠政策在所得税上面,所以企业在所得税上避税。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33%,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千差万别,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内外资有别,开发区优惠这些都为所得税避税带来方便。所得税避税方法有1.价格转移——逃避税收的锐器其一,在跨境贸易方面,通过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向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转移利润,或者是通过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其二:国内贸易,国内很多地区大中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远低于33%,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划定开发区区内企业低所得税。企业通过低售价向处于所得税优惠地区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这一方法非常简便适用。2.利用外资企业避税一.真外资避税,境外投资方根据两免三减半的时间段,滚动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境内新老外企之间或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让老外企亏损、新外企获利则是另一种逃避税收的手段。二.假外资企业避税,第一种是在港澳及国外有实体经营的中资企业,出于发展战略的需要,回到国内来创办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种是出于海外融资的目的,通过注册海外空壳公司及返程收购,以红筹形式上市的原内资企业;第三种是纯粹出于政策性寻租的目的,到境外尤其是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空壳企业,然后将自己变性为外企的原内资企业。3.资本弱化——虚假亏损的通道在资本项目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将母公司注册地变更为离岸金融中心等税收优惠地区,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及资本弱化的手段,尽可能多地汇出债务利息、减少税前利润。国际经合组织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低于1:1,美国税制对此的认定标准为1:1.5。按照中国现行税法,企业借入外债的应付利息可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前面的几种避税情况形成条件,是国内很多企业不具备的,大多企业规模比较小,不可能设立关联公司,而且公司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并不能由自己意识决定,这都限制企业实施避税。
龙小美2019-11-05 2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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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赵香桂2019-11-30 08:57:52
  • 1.就税率而言,同一种税收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的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又可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征额、累进级距、税率高低都干差万别。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也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2.就税基而言,各国也各不相同。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扣除项目的不同规定,都会导致税基的差异,避税人将会尽可能地寻求税基小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3.各国之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亦有差异。例如,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并举,而我国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其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差异。4.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也有不少国家行使单一的管辖权。5.各国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采取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而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办法,也导致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二、国际避税的方式和方法1.利用转让定价法避税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常常用这种手法来转移高税负国家中关联企业的利润,借以减少集团的总体税负,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转移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高低以影响产品成本。二是通过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与租赁,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三是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控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四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等转移利润。经济全球化使转让定价的运用更为普遍和隐蔽,这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科技,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跨国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外商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于规定的减免期是从盈利年度算起的,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计推迟盈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税收减免期临近期满时,设法从原企业中分离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谋求享受新的减免期优惠。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涉外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所谓“逆向避税”现象。逆向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负,而将利润所得在居住国缴纳相对较重的税负。表面看来,纳税人承担重税这种情况不合情理,但真实原因是跨国公司决策层为了独占税后利润。这样做虽然税负有所增加,但是却避免了与投资所在国分享利润。3.利用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在我国涉外企业中,外商自有资金一般所占比重都较低,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当某些收入或费用项目变化弹性较大,可由跨国纳税人自行控制时,也极可能成为被跨国纳税人用来避税的工具。例如,我国外汇牌价与调剂价的价差很大,而我国税法及会计制度规章规定,涉外企业外汇调剂发生的实际价差,可作为汇兑损益计算,相应在企业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抵扣。4.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赵风萍2019-11-05 23:03:16
  •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比值小于1时,即为资本弱化。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l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VU十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应当说,这种税盾效应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明明是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但通过资本运作,将其转变为债权投资,这在事实上削弱了国家的税基。因此,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反对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债务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尽量减少股权投资,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依据MM定理,企业也可以适当利用债务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节税或避税的方式以达到增加企业市场价值目的。因此,适当提高企业的债务比率对企业和企业的经营者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负债太高也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和经济波动,可能会对企业投资者、企业、所在行业、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赵风香2019-11-05 22:20:51
  • 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目的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和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需求。
    黄瞩信2019-11-05 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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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除了保障功能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还具备以下功能:1、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最佳方案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案例: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思·莱夫妻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所有资产被破产清算,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穷困潦倒的情况下两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从保单中领取92万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3、合法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合法保单财产私有化。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案例: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去世,后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为“顶梁柱”留下来的巨额保险究竟属于谁对簿公堂。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按照《保险法》中不看“关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则,将价值2162019元的“天价保单”的赔付额判给了投保人滕某某在买保险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儿子滕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让您的财富按照您的意愿支配。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转让或者质押。
在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时,我们有必要对三个概念作一定的了解和比较:即偷税,避税和节税。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有关于偷漏税的定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偷税是一种公然违反税法规定,与税法相对抗的行为。偷税的主要手段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有主动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而税收筹划是尊重税法规定的,即首先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税收法律优惠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营情况来制定最有利的涉税方案,税收筹划性质中首先的一条就是合法。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是属于税法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因而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世界上各国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偷逃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而税收筹划则是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来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经济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各国政府对此一般都是默许,甚至是鼓励的。从社会影响看,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利用虚假的申报减少纳税,因此,偷逃税是纳税人一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的偷漏税,均在进一步的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而税收筹划的成功则需要纳税人及筹划人对税法条文的熟悉和税法精神的充分理解,同时又要掌握必要的筹划技术,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比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从国外请来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边享受外商的优惠,另一边,进行的却是内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显然,避税行为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是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其必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有关“避税”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在进行。避税者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为避税“合法”.因为其在一定时候的确是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利益,因此,在一开始,避税的概念是中性的,也曾在纳税人中风靡一时。但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增大,政府在税法中不断的加入反避税条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已不再是中性的行为,而是法律条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对甚至是打击的一项非合法的行为。可以这样说,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靠小聪明去打税法的“擦边球”,以谋取税收利益。而税收筹划则是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和遵循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为了节税而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避税尽管在形式上并不违法,甚至体现了筹划者的一种“聪明”.但其实质是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从形式到内容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收法律予以保护和鼓励的。三、税收筹划赞同节税的概念节税是指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合法方式减少企业的税负的行为。节税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为,其合理性体现在其行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精神。在我国的税收理论及实践中,目前广泛赞同税收筹划等同于节税的概念。在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有关税务筹划书籍及中国税务报中,很明确的把税收筹划定义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国家对于节税的概念完全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因为节税行为经常是与环境保护,高科技,下岗再就业,引进国外资金投入及引进先进技术,扩大产品出口创汇等我国政府鼓励的项目相联系的,它所体现的是实实在在的为国分忧,也是实实在在的强国富民。节税行为完全是个人,国家三者税收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最后,我们要表明一个很明确观点:愚蠢的人去偷税;聪明的人去避税;智慧的人是去节税。
房地产是不少高端投资者的“最爱”,尤其是对进取型的投资者而言,房地产投资的“高风险与高收益”特性甚至到了令其着迷的程度。对“惜时如金”的高端投资者来讲,详细而深入地了解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是没有必要的,通常只需在选购此类产品时多加注意以下六个方面即可。
1、选产品的前提是选机构,投资者应该优先选择那些在房地产信托业务方面具备长期经验、专业团队和良好业绩的信托机构。毕竟信托机构是设计、发行和管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第一线操刀者”,也是评估和防范信托资金运用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2、众所周知,房地产市场是信息不充分的市场,加之房地产金融的垄断性特征,因此投资者应关注房地产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尤其应该关注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动向。房地产信托目前仅仅是主流房地产金融的重要补充形式,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对其影响很大。
3、选购信托产品的关键是“看担保”,就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而言,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质押优于第三方保证;如果房地产信托产品设计中运用了房屋所有权买断、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三方金融机构保证等方式,这些无疑是更稳妥的“担保”机制。另外,不少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都设计了组合的担保策略,投资者在甄别产品时应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重点关注最便于掌控和变现的担保方式。
4、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很强,在同等条件下,投资者应该优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房地产市场较具成长性、投资环境以及配套基础实施较完善的地区,尤其是这些地区的中心城市以及重要地段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应该是不错的选择。
5、对于受让财产信托受益权的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而言,投资者还需关注前一个房屋财产信托的运作情况以及受益权转让的分层情况,包括房产的登记变更、回购条款、出租率、租金监管以及信托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之间的比例等。
6、对于受让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的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而言,投资者还需关注前一个房地产信托的期限、规模、资金运用方式、担保机制、预期收益率等,特别是其中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交易价格、信息披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