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会被抵债吗

齐晓姝 2019-11-05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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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产如果是你的名下的就不会就不会被抵债如果是你们两个人共同的财产那就会抵债。
樊拴良2019-11-05 2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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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需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齐敦苏2019-11-25 02:36:03
  • 因为债务关系是在你婚前形成的,所以房子是你的个人财产,你最好到公证处办公证。
    黄睦凯2019-11-05 23:01:56
  • 如果婚后老公欠债,我婚前有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是你一个人名字,是不能去抵债的。因为婚前房产是属个人财产,不是属共有财产,即使老公婚后有欠债,也只能用共有财产去抵债的。不能用婚前房产去抵债。如果你婚前房产的房产证上加有老公的名字,就属共有房产了,就可以用去抵债了。因为只要要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成了共有房产,共有房产就是共同所有,一要去抵债的。
    龙小雅2019-11-05 22:19:07
  • 这要看是谁的债务。如果婚前财产就是债务人自己的,婚后被抵债就是正常的。如果婚前财产不是债务人自己,债权人就无权对这个财产主张权力。也就是说不需要用来抵债。
    黄生锦2019-11-05 22:05:04

相关问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如果一方擅自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申请少分或者不分给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后发现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信用卡透支无能按时偿还,丈夫信用卡透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妻子个人财产会受到牵连,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妻子个人财产不会受到牵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扩展资料案例:2019年下半年,兰州小伙小军将妻子小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二人刷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4万余元,由二人共同承担。诉状中,小军称婚后小玲无业在家,因家庭开销大导致二人经济压力巨大,透支信用卡高达9万余元。无能力偿还后,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无法修复,决意离婚。法院审理后查明,二人结婚前,小军已经按揭购买了经适房,每月还款1900元。该房作为婚房,由小玲全额支付装修费用,并出资购置全部家用电器,小军出资购置全部家具。同时法院查明,2019年7月,小玲陪同小军与一家贷款公司,以小军名义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向该公司借款本金9万余元,本息合计14万余元。该笔贷款全部支付至小军银行卡内,大部分用于偿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小军名下信用卡内透支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小军与小玲离婚予以准许;小军补偿小玲房屋装修款4万元;共同借款本息合计8万余元,由二人分别承担50%;小军补偿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房贷3万元。经折抵后,由小军给付小玲补偿款2.8万余元。14万元信用卡账单压垮婚姻 法院判一人承担一半。
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春节期间,有位亲戚来串门。谈到女儿的婚事,就认为女儿如果购买婚前房产,若不进行婚前公证,在婚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可是进行公证呢,又觉得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就觉得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犹豫不决。这位亲戚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没有错。我是公证员,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