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再婚后死亡,如何财产分配

樊成钢 2019-11-05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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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他的配偶、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黄知学2019-11-05 22: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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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还是按照继承法里的遗产继承办理,有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程序,婚姻期间的财产一人一半,还有一半作为遗产,在夫妻之间,父母之间,孩子之间平均继承。
    黄皓燕2019-11-05 22:20:48
  • 依据法律规定,再婚后有房产的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的话,应当依遗嘱办。没有遗嘱的房产分配是:一,确定房产是属于死者的。二,确定死者的第一程序继承人。如果死者死亡时,其父母亲还活着、有儿子和女儿的话,则原则上财产应该由其父、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五人平分。如果死者死亡时,其父母亲已经去世、没有儿子和女儿的话,则由再婚的妻子一人继承。下面是继承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赵颖超2019-11-05 22:03:48

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婚姻线中出现深长线条的你,多半已和异性有夫妻之实或较亲密的接触,只是缺个婚姻之名,不然也是生理发育已趋成熟,可以进入婚姻状态的象徵,万事俱备的情况下,只待自己做好心理准备,愿意对自己一声令下,要结婚不是问题。婚姻线浅薄,是婚姻不太成熟的象徵,对爱情不太关心或追求异性缺少耐心,不然就是和异性仅仅处于爱慕,以及生理发育尚未完全的状态,因此往往迟婚,这种手相的你,不论在心理生理上,想婚须更培养家庭的责任心和概念,以及担当的能力喔。两条婚姻线,长短不一,且上面长,下面较短,暗示长期与外面的另一位异性保持暖昧关系,是典型的婚外恋手掌,也可称为情人型手掌。两条婚姻线,长短相同,距离相近且平行的,表示对方婚前有三角恋情,有感情挫折,或婚后也易红杏出墙,而且容易导致两次婚姻。婚姻线浅淡而阔绰,表示有玩弄异性感情的倾向;若浅淡而细窄者,则为性冷淡,对感情婚姻也比较淡漠。无婚姻线者,是典型的性冷淡者,也是典型的不重感情婚姻者,同时也是婚姻不顺者,是一种消极应付的类型。若是找对象遇到这种的,那可得小心点儿,因为他们对感情并不感冒,说不定哪天就会突然与你拜拜。如果有两条距离非常接近的婚姻线,而且上面一条较短,表示常会爱上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具有这种手纹的人,往往旧情绵绵,难忘昔日情人。
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春节期间,有位亲戚来串门。谈到女儿的婚事,就认为女儿如果购买婚前房产,若不进行婚前公证,在婚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可是进行公证呢,又觉得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就觉得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犹豫不决。这位亲戚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没有错。我是公证员,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