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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期限满了,可以向社会开放。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黄益溢2019-11-11 22: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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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年以下。2019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又实行“标时法”,分为30年、10年两种年限。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扩展资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规定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档案保管期限表。
齐智军2019-11-05 23: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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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
龚尧莞2019-11-05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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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分类:第一种,按内容分类:比如:声像档案、证书档案、荣誉获奖档案、企业基建档案、生产设备档案、会计凭证档案、人事管理档案、经济法律。第二种,按保存期限分类,分等级,比如:永久期,50年期限,30年期限,10年期限,5年期限。第三种:按机密分类,分等级文件档案等分为:保密一般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第四种,按文件入档时间年分类存放。扩展资料:2019年1月,中央组织部通报称,在省管干部档案专项审核中,420人因档案造假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86人因档案问题被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造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履历造假往往伴随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一位长期从事组织工作的干部说,档案造假会牵涉到很多部门,如年龄、户籍等归公安部门管,学历归教育部门管,而档案只是前面这些部门工作的最后痕迹。因此,一份处处造假的档案背后可能是多个部门管理、把关的问题。档案。
齐晓周2019-11-05 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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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扩展资料: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黑龙江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龙学锋2019-11-05 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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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移交清册。扩展资料: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对电子会计档案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二是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文件材料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企业管理类档案和机关文书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另外,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
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中,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4、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中,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1、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部门财务报告;3、财政总决算;4、部门决算;5、税收年报;6、会计档案保管清册;7、会计档案销毁清册;8、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是会计活动的产物,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会计档案室总结经验、揭露责任事故、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2、利用会计档案提供的过去经济活动的史料,有助于各单位进行经济前景的预测进行经营决策,编制财务,成本计划。3、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可以为解决经济纠纷,处理遗留的经济事务提供依据扩展资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