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收购并购有区别吗

齐木森 2019-11-05 21:18:00

推荐回答

两周至半年不等,具体看公司规模和收购方式,还要视公司财务情况而定。
赵顺西2019-11-05 23: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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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现在都是认缴制可以收购后随工商变更一起操作这样比较节省时间。
    管照秀2019-11-05 22:19:08
  • 一般增资验资完之后,为了拿项目招标彰显自己企业的实力。
    米国超2019-11-05 22:05:05
  • 算啊,你说的对一个公司增资,应该是非原公司股东吧,这样的增资之后,股权比例会变化,有一部分会归入增资人,而他也变成公司股东。假如你说的是内部股东的增资,如果是比例不变动增资,可以不算收购股权。如果是另外一种非等比变动增资,就会引起股份比例的变动,相当于变相的收购股权。还有不明白可以追问。
    黄登花2019-11-05 22:01:55

相关问答

公开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还一种是发起设立。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需要经证监会核准,设立之后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还需要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开募集就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或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均为公开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开募集,都需要经证监会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如果超过200个,则成为公开募集。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股票并无区别,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票的规定。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开募集,其并无特别含义。从理论上来说,IPO之后也并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实践中则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现实中IPO与申请上市交易是同时紧密进行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当然比公开募集的条件严苛,所以为准备上市的公开募集,就会依照证券法对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等。扩展资料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募集设立—上市。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大型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是由津联集团有限公司(外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现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泰达股份(000652)、津滨发展(000897)、天药股份(600488)等超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投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全国首家引入外资股份的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资本金达15亿人民币,资产总值近50亿元人民币。公司是天津地区唯一能够开展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并且在全国率先引进外资股东,并先后与美国大通银行、瑞士联合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12家境外著名银行建立了业务关系,已参加美国清算系统,并配有路透社等国际权威咨讯系统。公司与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天津港务局、渤海化工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联手,为大项目融通资金。并与在香港上市的天津窗口公司天津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合作,成为其在天津投资的独家帐户监管代理人。通过设置专门机构实现了对外投资专业化管理,下属参控股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北信资产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和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泰达风险投资公司、滨海新兴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小额信托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