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资和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有什么区别

黄留珠 2019-11-05 21:32:00

推荐回答

公开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还一种是发起设立。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需要经证监会核准,设立之后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还需要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开募集就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或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均为公开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开募集,都需要经证监会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如果超过200个,则成为公开募集。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股票并无区别,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票的规定。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开募集,其并无特别含义。从理论上来说,IPO之后也并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实践中则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现实中IPO与申请上市交易是同时紧密进行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当然比公开募集的条件严苛,所以为准备上市的公开募集,就会依照证券法对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等。扩展资料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募集设立—上市。
辛国旗2019-11-05 22:05:5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窦连臣2019-11-05 23:02:30
  • 简称增发。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扩展资料如果某股通过了董事会的增发预案,还要报批证监会。一般情况下,其增发会通过。在申报增发的过程中,该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增发股价,达到圈钱的最大化,会暗中与机构勾结拉升股价,也就是说,当股有了增发,其批准的可能性极大时,此时可以介入,机构会狂拉股价,达到上市公司高层的意愿。如果增发方案已经通过,此时还是不介入为妙,因为一通过,其增发的股价也就随之定来了。主力及上市公司是不会让增发价与现股价相差很多的。如果股价高,其增发低,则会打压股价。所以,不要因为某股通过了增发,且当日上市涨幅无限制而抢进,其结果只会让你痛心,因为,这时股价也不会涨,也不会跌。横盘。大家还是从整体上市及资产注入方面去玩股吧,因为这两个方面才是真正意义是的要办好公司,即使短期套着,也可以长线持有。如果有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增发股票无疑是圈钱的最佳方案。如果为圈钱而圈钱,则是公司的一大败笔,圈了钱却没有用途,即不能给股东带来收益,又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没有帮助,其结果是:增发以后净资产增加,新的资金盈利能力不如旧的。增发。
    龚尚芝2019-11-05 22:19:51
  • 不矛盾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200人的限制。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募集设立是先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的开始募集还是控制在200人内啊。
    连书耀2019-11-05 22:02:44

相关问答

您的回答很专业,是以投资者的角度看待准上市公司。但我感觉是在以服务者的姿态提出问题,作为一名银行客户经理,我就自己的理解发表一点见解,虽然不够专业,但希望能够对有帮助。上市公司和准上市公司通常被视为银行间争夺的高端客户,他们最有可能成为银行未来的“大客户”。首先这个阶段的企业已经度过了危险的创业期,在财务管理、公司治理方面会比较规范,风险相对较低。而此时也往往是这些企业并购扩张最快速的时期,不论是优化公司报表,还是实现资本扩张,都迫切需要银行全方位的支持。除了传统的贷款业务,供应链金融、资金管控、公司理财等银行业务都有了更大的需求。另一方面,这些IPO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特征,也许拥有新的商业模式、大量知识产权,却不具备足够的抵押物,这也给银行提供了创新动力。为拓展这类客户的业务关系,银行应加强与证券公司间的合作。首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现银证信息合作,了解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资信、需求等。其次,可以增强对上市公司类客户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以防上市公司利用高端客户的身份,将资本市场运营的风险转嫁到贷款银行身上。另外,抓住企业转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强烈愿望,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信息资源,资金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重组兼并,拓展与公司上市,公司配股,和兼并收购相关的融资类业务。在公司提出正常的周转资金融资需求时,可为其提供由券商担保的搭桥贷款,并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资金的收款结算业务。在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贷款和配股资金的收款业务。在公司进行兼并收购时,银行可提供兼并收购项目的推荐,的杠杆融资等服务。参考文献:试论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具体方略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四、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为年轻一代的银行客户经理,我认为理论与思考在营销工作中同样不应被忽视,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应该也是位在工作中用心用脑的人,希望我的答案能对你有所帮助。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增资扩股一般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资的方法1.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了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资后,甲乙各占总额40%,丙出资占总额20%。这种增资方式,可适用于股东内部,也可用于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出资增资情形。2.按原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额比例。这种增资方式仅可适用于股东内部增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近年来,不少私募基金通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渠道成功剥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层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阳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内的多位政府官员,去年都在不同场合纷纷发表支持私募基金阳光化运作的言论,并呼吁以立法的形式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中国目前缺乏组合各种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是其中之一。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而且发行份额不超过200份,即可视为私募发行。而对于这个“特定对象”,吴晓灵特别强调,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这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投资者。她希望,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会对“合格的投资人”作出界定,明确到底多大金额的投资人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设立。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要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吴晓灵说。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按照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够约束投资人各方的关系,不需要特别限制。她说。她指出,中国不乏有冒险精神的投资人,中国的民间投资是非常活跃的,尽管有些投资方式目前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之中,但是这些在中国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需要把这些冒险精神引导到一个合规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门开正道;中国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项资源,中国的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中国缺乏组合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现有市场各种要素的工具之一。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 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 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 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 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 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 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 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 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 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 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 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 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 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 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 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 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 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 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 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