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可以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A对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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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当事人,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合同的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全文。
齐显影2019-11-05 23: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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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意义不同,但可以是同一人。简单来说,被保险人指的是享受这份保险保障的人,受益人指的是能够领到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对人身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取死亡赔偿金。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寿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他们之间一般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就个人寿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一般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抚养关系。这就涉及到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例,夏禹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考虑到万一自己遭遇不幸事故,妻子和年幼的子女将发生经济困难,他就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死亡保险,以其妻子或子女为受益人。他也可以为妻子投保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使妻子年老后可以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或年金,作为生活补贴之用。当然,夏禹也可为尚在幼年的子女投保健康保险、教育金保险,使子女在患病医疗或升学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扩展资料保险主体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保险。
章西海2019-11-05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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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肯定是错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注: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法律角度上讲,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那一刻开始,就会存在被保险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三者,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受益人也是必须的,这是保险合全文。
齐春燕2019-11-05 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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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我国台湾地区,将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一般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故没有专门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国《保险法》之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于投保的资格,有学者认为仅需要两个条件:权利能力与保险利益,至于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作者认为,投保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还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法律定义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除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复等。被保险人、受益人会出现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中,但他们并非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注意,在我国《海商法》中,仅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概念,而无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辅助人,本身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但却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也有观点将保险辅助人成为保险中介人。在以上介绍的各类保险法律主体中,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则容易产生混淆。在保险诉讼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导致诉讼主体地位的错误认定。特别是在人身保险诉讼之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时容易产生混淆。依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注意,此时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继承人接受保险金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于受益人接受保险金。也就是讲,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接受保险金,同时也要承担被保险人死前所欠的债务;而受益人接受保险金,则无须承担任何债务。此外,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对于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则存在争议。保险经纪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有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订立委托协议,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有观点认为,保险经纪合同可以分为居间性保险经纪合同与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目前实践签订的多是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大多数的保险法书籍认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保险中介活动,不论保险经纪人事实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委托,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上述观点与保险实践并不吻合。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保险经纪人在具体保险义务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但是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在保险诉讼中,一定要准确区别不同主体,准确界定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体在保险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简百录2019-11-05 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