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车庆云 2019-11-05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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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1994年以前的同居关系算事实婚姻,即国家承认。1994年以后的同居关系,未领结婚证的,是非法同居,不形成事实婚姻,不受国家保护。什么叫写的她的名字?是说房产证吗?如果是,且不涉及强迫等非法手段,那么这个房产证写她的名字就是合法的,即房子是她的。没有房产证得话就比较难办。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房子是你父亲买的吗?如果是这样,因为你们的婚姻不合法,不构成共同财产,很可能最后房子就归她了尽快找出能证明房子是你父亲出全款的证据比较好。
齐文莉2019-11-05 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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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补充回答:1、虽然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但这房应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了。2、你母亲去世后:这房的一半先分出归你父亲,剩下的一半由你父亲、你、你妹妹共同继承,也就是说:目前这房由你父亲、你、你妹妹共有,你父亲占的份额多,是2/3,你和你妹妹各占1/3。3、属于你父亲的份额:是你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你父亲在世时,由他自己决定给谁;你父亲去世后,他有遗嘱给谁的,按遗嘱处理;无遗嘱的,由你、你妹妹共同继承,同居者无权继承,但长期照顾你父亲,只是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1、《婚姻法》修订后,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其后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现有楼房一套”:你先说清楚,这套房是何时购买的?是在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母亲现在是去世还是和你父亲离婚?没有这些情况,无法准确回答你。3、“父亲是否有权利赠与同居者。而这套房子应该由谁继承?”:。
    车建军2019-12-01 03:35:42
  • 那是很早前的叫法了,现在没这个概念了我国新的婚姻法里已无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以前老的〈婚姻法〉里是有过从86年到94年2月1日之间同居的两人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按照新婚姻法,94年2月1日以后没领结婚证而同居的,根据婚姻法解释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一概不受法律保护。
    龚子鉴2019-11-05 22:20:33
  • 符合新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特征就算是事实婚姻。即双方无配偶、共同生活、公开夫妻身份等特征。没有去登记的需要符合事实婚姻特征才算是。没有结婚登记的话,不需要办理离婚。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扩展资料: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事实婚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
    齐晓刚2019-11-05 22:06:41
  •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 1994年2月1日承认事实婚姻,之后的是非法同居。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齐春生2019-11-05 22:03:31

相关问答

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春节期间,有位亲戚来串门。谈到女儿的婚事,就认为女儿如果购买婚前房产,若不进行婚前公证,在婚后若干年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可是进行公证呢,又觉得不习惯,怕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就觉得女方不应买房,怕吃亏,在犹豫不决。这位亲戚还是搞房地产的,比较接触法律吧。联想到法治论坛上很多网民也不了解这个变化。这一段是另一个的解答。你的理解没有错。我是公证员,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