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家投资咨询公司?

赵魁君 2019-12-21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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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一个投资公司,没有实业支撑,没有庞大的本金。很难走上第一步。怎样让顾客相信你,这是很关键的。顾客一般都是看收益。全文。
齐春生2019-12-21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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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你可以在在金融公司做几年,积累经验和人脉,再做代理,等资金和人脉都成熟了再组人单干全文。
    龚巧云2019-12-21 20:41:38
  • 我也想学习相关方面知识,你是创业吗?个人觉得还是先进入一个公司去边做边学然后用多出来的钱炒股有人脉和丰富的经验及了解公司的相关运作以后再去开创自己的事业!全文。
    车小霞2019-12-21 20:24:28
  • 公司法规定2人3万,一人10万,带股权二字需要1000万以上,投资二字可以十万,但是一般多为投资咨询,你可以在经营范围内添加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咨询服务等来界定你公司的行业类别。看你成立何种类型的金融企业,一般现在多为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你若想做股权投资做PE,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名称中不会涉及股权二字,比如上海**投资中心,但是这类企业全文。
    赵首智2019-12-21 20:02:04
  • 开一家金融投资公司需要以下几点:1、足够的注册资金;2、办公场所;3、业务团队;4、合法的营业执照;5、专业的风险管控人员;6、有一个自己的合法平台等。金融投资公司的运作及业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运作方面:1、专业的团队,包括管理、营销、产品研发、风险管控、法律等方面;2、合法的渠道运营;3、符合当今发展的全文。
    龚山珍2019-12-21 19:43:50

相关问答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六条《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名称;二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六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第十四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名称;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第二十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第三十三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三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第四十六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只有89家,这些信息是在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的。1安徽大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7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11北京盛世华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3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5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7北京中和应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19成都倍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1大连北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3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25广东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7广州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29广州越声理财咨询有限公司31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3杭州顶点财经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7河南九鼎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9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41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3青岛市大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5山东英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47陕西融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9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51上海凯石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5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57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59上海新资源证券咨询有限公司61上海益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3上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65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67上海中广信息传播咨询有限公司69深圳市芙浪特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71深圳市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73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75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77深圳市尊悦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79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81天津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3厦门高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5厦门市新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7云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9重庆东金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安徽华安新兴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6北京和众汇富咨询有限公司8北京金美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0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2北京首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4北京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6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18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2大连华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4广东百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6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8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30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2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4杭州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6河北源达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38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40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2宁波海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4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6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48上海大智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0上海金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52上海迈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4上海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6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8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60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62上海益盟操盘手证券研究有限公司64上海证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66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68深圳大德汇富咨询顾问有限公司70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2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6深圳市中证投资资讯有限公司78沈阳盈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80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84厦门金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6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8浙江同花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栏目信息由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填报并公示,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维护行业公信力,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本次所公示的是8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投诉电话,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号码等信息。我们欢迎社会监督,并提醒广大投资者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