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

龚峰景 2019-12-21 2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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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基本保险金额是保单上明确标注的金额,保险金额是能拿到的保险赔付金额,有些保险条款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是一致的,有些条款的保险金额是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单位计算的。2、规定不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在最初与保险公司签署合同的时候就规定好了的,对于各种情况的理赔,保险公司会把基本保险金额作为计算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乘以几倍或是百分之几,从而算出理赔的数额,至于计算的过程或是计算的方法,都是专业的工作人员所熟练掌握的,所以说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最终算出来的结果。而基本保险金额是最初就规定好了的,是不需要计算的。因为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保险金额息息相关,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越高,理赔的钱数就会越高。3、理赔金额不同基本保险金额是一个计算的数值,保险金额是一个理赔的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金额则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后期实际能领取到的保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基本保额。
米央华2019-12-21 2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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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保险合同变更流程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陈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均系儿子,应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判决,三份保险合同归被保险人陈某、张某和儿子各自所有,另根据陈某、张某名下保险各自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张某应补偿陈某财产差额款二千余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提出将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解决离婚双方对保险权益的财产分割,首要的就是确定保险的价值。通常认为,人寿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交纳的保费,另一种是保单现金价值。保单是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保单又不是单纯的财产,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保单分析:1、被保险人为双方儿子的保单,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应视为原、被告将该保险合同的权益赠与给儿子,该保险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被保险人分别为陈某、张某的保险单,鉴于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解除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权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时,应关注保险合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续起着保障被保险人的作用,虽然其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个体上和长期来看,权益的实现又是确定的和可预测的。因此,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一方个人的保险费,离婚后又由该方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仅仅是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